核保核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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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 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 L.P.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is subject to change without notice 核保核赔与法律目 录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责任认定第二节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 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甚至第三方的约束力。有效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可撤销保险合同一、有效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 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当事 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承

2、诺,是受约人作出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 相关案例: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X寿险公司申请投保人寿保险,保 额100万,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并填写了投保单。2001年10月6日,X寿险公司向谢某提供了盖有总经理印章 的运筹建议书,谢某按要求交纳了首期保费14000元。 10 月10日,X寿险公司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 要求其在十日内 补充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和进行体检。10月17日,谢某进行了体 检。10月18日,谢某在女友家被其前男友刺杀致死; 同日X寿 险公司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有问题,需增加保费 承保,X寿险公司遂通知了谢家,但谢某家人称无法联络。2001年1

3、1月2日,谢母向X寿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并提 出索赔。请问:X寿险公司是否应予赔付?(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案例解析:1保单的签发、保费的交纳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 律要求的形式或程序为标准要式合同旧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 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 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 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立法轨迹:旧保险法:“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

4、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法(草案):“ 保险合同以保险单 或书面协议的形式订立”保险法:“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 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 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1995年 6月30日1995年 2月07日2009年 2月28日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呢?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 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是什么?诺成性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

5、 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实践性合同合同成立 ? 合同生效4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是什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 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 的,依照其规定。”旧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 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与一般保险条款的结合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当 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 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 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 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交纳首期保费合同法第46条:“ 当事人 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 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

6、合 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零时起保制度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的结合“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1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 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的日期。”签发保单收取首期保费合同成立 条 件期 限次日零时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

7、事人双方约定的 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 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 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案例启示:二、无效保险合同(一)无效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 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 容自合同订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特征具有违法性确定机构具有法定性自始无效具有不履行性险 种旧保险法保险法人身保险投保时须具有 投保时须具有财产保险投保时和事故发生时都须具有 事故发生时须具有(二)因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的保险合同无效相关案例:2006年4月6日,南兴采石厂为其雇员陶某等人办理了团体 人

8、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一份, 保单上注明身故受益人为其工会主席,保险期间为1年。但R寿 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并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单上签字。后因工资待遇较低,陶某便离开该采石厂到另一采石厂工 作。同年10月19日,陶某不幸被飞石击中头部,因伤势过重经 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所在的新老采石厂、陶某 遗属遂向R寿险公司提出索赔。但R寿险公司以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属无效为由拒绝赔付。各方协 商未果,最后诉至法院。请问:此案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合适?相关法条: 旧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 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 女、父母

9、;(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 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 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中 国列举式的利益原则或同意原则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认定?英美法系利益原则大陆法系同意原则案例解析:理论上:严格按照我国旧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用工 单位对劳动者不具有保险利益。实践中: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2年的“ 团体人身保 险条款”第1条的规定,“凡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到60周岁,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和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 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法第34条规

10、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 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不含死亡成份的险 种含有死亡成份

11、的险种亲属关系 无须同意 同意和认可保额劳动关系 无须同意 同意和认可保额其他关系 取得同意 同意和认可保额保险利益认定:R寿险公司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具有过失,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

12、益 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 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2团意险残疾保险金能否抵免工伤险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公遭受事故伤害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20万元。保险公司向该名职工给付了14万元的残疾保险金。企业还应向该名职工给付6万元还是20万元的伤残补助金?3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部分能否获得多重赔付? 主险意外伤害:4千元团体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 附加医疗费用:2千元5保险法第55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 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 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

13、同另有约定外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 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 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请求赔偿的权利。”l 同时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的,根据社会保险优先于商业 保险的原则,应该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保险公司对 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l 对于第三者责任,如交通事故、他人伤害等情况,根 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先由加害方支付医疗费用 ,受害人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 进行理赔;l 如在其他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医疗费用保险的,并已 获理赔

14、者,申请时需要提供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或复印 件,如提供的是复印件需由保存原始发票的保险公司出 具相关证明,其中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数目。实践中常用的理赔方式: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医疗保 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 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 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 、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 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

15、之五(试行),第五部分保险法律制度 中的实务问题中明确指出:“ 人身保险所属的健 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不 适用补偿原则。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第2条规 定: “ 若被保险人支付的意 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 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 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本 公司在剩余部分中先扣除人民币一百元 后,按百分之八十五给付意外医疗保险 金。”(三)因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导致的保险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常见情形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可撤销保险合同(一)可撤销保险合同的含义合同的撤销,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 不真实,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 同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具有可撤销原因的保险合 同称为可撤销保险合同。(二)可撤销保险合同与无效保险合同的区别可撤销保险合同产生的危害后果仅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没有触及 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强行保护的秩序,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认为 可以承受此种后果,法律就不主动干预,合同持续;如果该当事人认为应 予纠正,只要其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合同就自始无 效。合同无效的原因危及的是合同制度存在的正当基础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和国家基本秩序,无需任何人主张就自始无效。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常见情形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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