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院民商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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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我院民商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调查报告诉讼文书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民商事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案件的正确解决,有着重要的作用。诉讼文书的送达不及时或者送达不能,都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目前,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形式较多,但在审判工作中,“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制约审判效率的提高,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秩序,并妨碍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送达人

2、下落难寻、逃避送达甚至拒收诉讼文书,已经司空见惯。因此,民二庭课题组,试通过对本院2012 年度民商事诉讼文书送达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整理目前送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和对策,以供我院今后规范民商事送达工作的流程予以参考。一、 2012 年度民商事诉讼文书送达情况分析对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我院主要是由法院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送达。分两个阶段送达:立案阶段受理案件的法律文书由立案庭工作人员送达,审判阶段法律文书由审判业务庭工作人员送达。立案阶段的文书送达基本是直接送达。但审判阶段的文书送达采用的方式则不全是直接送达,有可能要采用多种送达的方式才可完成一件案件的所

3、有文书送达。据不完全统计,我院2 2012 年度民商事一审所结的案件采用各种送达方式送达文书的具体情况如下表:2012年度民商事案件审判阶段文书送达情况一览表本院审判 业务庭结 案 (件)直接送达(件)邮寄送达(件)留置 送达 (件)转交 送达 (件)委托 送达 (件)公告 送达 (件)送达人 员送达电话通知 到本院送达能送达 当事人不能送 达当事 人民一庭455 91 55 270 96 5 4 5 25 民二庭204 55 20 120 88 1 1 2 5 北通法庭406 88 64 225 96 2 1 1 25 张黄法庭347 60 54 207 65 3 2 0 21 寨圩法庭35

4、1 70 76 185 66 1 0 1 18 合计1763 364 269 1007 411 12 8 9 94 占结案比率 % 20.06 15.26 57.12 23.31 0.68 0.45 0.51 5.33 从上述统计表反映的送达情况可见,通过送达人员直接送达的约占 20.06%,通过电话通知等直接在本院送达的约占15.26%,通过邮寄送达的约占57.12%,邮寄不能送达的约占23.31%,通过留置送达的约占0.68%,通过转交送达的约占0.45%,通过委托送达的约占 0.51%, 通过公告送达的约占5.33%。 对于上述统计数据,都是法律文书最后送达成功的方式。但是,有些案件要最

5、后送达成功,可能要采用多种方式才能送达该案的有关法律文书。从上表可见,邮寄送达已逐渐成为首先采用的送达方式。2012 年度适用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占的比例较大,约占57.12%以上。我院首先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有时无法电话通知且又在本地的则直接采用邮寄送达;电话通知无效的,则采用邮3 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被退回或拒收的,则根据实际情况由送达人员直接送达或继续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只有在采用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都未成功等的情况下,最后才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因此,随着民商事案件的逐年增多,法院工作人员增加有限,我院在文书送达工作上消耗了大量的诉讼资源。由此可

6、见, “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难题,制约审判效率的提高。二、民商事诉讼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诉讼文书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从立法上看,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应当如何适用,是比较严格的。 1991 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此六种送达方式的顺序安排隐约含立法者对送达方式优先选择的倾向性意见。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传统六种送达方式基础上,又确立了一种新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应

7、以直接送达为最主要最一般的形式,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送达人员可以通过见证人证明或视听资料证明形式,使直接送达转化为留置送达。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均无法实现时,才可使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无效后才最后使用公告送达。因此,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应严格按照优先次序选择送达方式。从送达主体上看,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送达人的范围,但根据我国职权主义的司法体4 制,享有送达职权的主体就是人民法院即为送达人,具体执行送达行为的人为书记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法院的送达回证也注明“某某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甚至盖有法院公章。其实在国外,送达人并不限于法院,例如

8、在美国,一般性的司法文书的送达被看成是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事情,送达的目的是向受送达人通知诉讼进程的情况和消息;在法国,也是由原告向被告送达传唤状;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0 条规定:“如果没有其他的规定,送达依职权为之”。因此,在我国司法实务中,送达是专属人民法院的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对我院民商事文书送达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已存在诸多问题,如上所述“送达难”已是困扰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难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一看到法院的警车和工作人员,不是掉头就跑,就是避而不见,造成直接送达困难。由于诉讼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送达,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

9、,耽误了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尽管为解决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问题,最高法院曾出台适用邮寄送达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但是目前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拒不到庭、拒不签收法律文书等现象依然十分突出,导致法律文书无法及时送达,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并严重影响司法权威。民二庭经调研发现,我院民商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一)、直接送达困难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交5 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签收的送达方式。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送达方式。综合近年来我院民商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分析,笔者认为,民商事诉讼文书直接送达表现为“四难”:难联系、难通知

10、、难找人、难送。1、难联系。究其原因是:有的案件由于原告在起诉阶段没有向本院及时准确提供自己或被告的电话、通讯号码,导致在寻找被告无果的情况,还无法与原告及时取得联系。在起诉阶段,有的原告为了尽早立案故意提供虚假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而导致送达不能。2、难通知。通常情况下,对受送达人有明确的电话、通讯号码的,先采取电话通知其来本院签收法律文书,但常常遇到当事人不配合,寻找种种借口,不来签收诉讼文书。究其原因:有的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在案件未审判之前预料自己会败诉,明明在本城区,却说在外地出差,不如实回复。有的当事人不配合法院工作,强调忙,来不了,不理会法院的通知。有的害怕“告状”,“上公堂”,一

11、听法院来的电话,就挂机,不予理会等等,导致不能通过通知来实现直接送达。3、难找人。究其原因有:有的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导致反复查找。有的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拒收且不能留置送达。有的公民居无定所,有的单位住所不明,许多诉讼文书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有的当事人在审理后感觉自己败诉,而故意躲避。也有的因短期或长期外出,或改变居住地址而导致找不到受送达人。6 4、难送。法律文书难送达,究其原因有:有些涉诉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不愿签收法律文书,尤其是被告,总是千方百计躲避送达。有的涉诉当事人不懂法律程序,怕打官司而不敢签收法律文书。有的涉诉当事人看了起诉状后,

12、情绪激动,喊冤叫屈认为与事实不符,不签收。有的涉诉当事人自动放弃辩护权,藐视法律,甚至拒绝签收,说不会来开庭,随法院怎么判决。有的受送达人利用送达人员不认识自己,谎称其不是本案当事人,说成是受送达人的“朋友”、亲属等,来个死不承认。有的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将法院送达人员拒之门外,避而不见。(二)、留置送达见证难留置送达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 1991 年的民事诉讼法和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

13、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也作了相应的更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操作起来相当困难,见证人难找。究其原因:有些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与涉案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怕得罪人,不原到场见证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配合,即使来到现场也不愿意见证。这些单位或人员的配合义务不是法定的,有时候这些人员就是在旁充当看客也不配合法院的工作。由于该留置送达制度规定的条件要求比较苛刻,我国民事7 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基层组织”这一概念未作明确界定, 使得送达人对基层组织范围难以确定,导致在实际操作起来相当困难。(三)、邮寄送达作用有限,效果不理想邮寄送达是

14、人民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由于其便捷、灵活、节约的特点,逐步成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重要方式,中级法院的邮寄送达率在 90以上,基层法院的邮寄送达率也达60以上。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我们总体感觉邮寄送达效果不够理想。从法院专递的状况看,尚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法院专递的回执单不能及时回到交邮的法院。对本地区的邮寄,回执单一般需要四至五个工作日才回到交邮法院,尤其是外地当事人的送达,专递的回执单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有的长达一个多月,法院专递的回执未能及时回到交邮的法院,致使法院

15、很难及时确认受送达人是否收到了法院诉讼文书,影响法院审理案件时间。(2)法院交邮的应签人与实际签收人不一致,有些未能注明代收人与应收件人的关系,无法审查应收件人是否收到。( 3)未能按照邮寄规定第八条规定,收件人或代收人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回执上都未能注明收件人的有效证件号码。(4)邮政专递的大量采用提高了诉讼成本。投递一次费用15 元、50 元不等,而且不管成功与否,而一宗案件需要投递次数往往不止一次甚至需要多次投递。近年来,随着案件受理的大幅度增长,司法投递的费用也连年大幅度增长。8 从邮政部门向法院反馈的问题看,主要问题有:(1)投递地址经常无人,多次投递均无法成功;(2)部分受送达人见

16、到是司法邮件,马上称没有这个收件人或不认识收件人;(3)部分当事人看到是法院专递就拒绝在加回执上签字或拒收邮件的情况,而邮递员亦无可奈何。民诉法也规定了在直接送达有实际困难时,可以邮寄送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的邮寄送达却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实践中邮寄送达多适用于路途遥远的情况,但由于对于邮政部门在送达法院法律文书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并不明确,邮寄送达情况不理想。在我国,邮寄送达人并不具有法定送达地位,不能适用留置送达,造成了邮寄送达不力的结果,有些当事人就是拒绝签收文书,法院的送达人员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情况。但邮寄送达人由于其身份限制, 无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 , 不能适用留置送达,造成送达无功而返,浪费人力物力。如一旦受送达人拒收, 邮政人员只好将文书材料送回法院处理。邮政人员难以对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的身份进行准确的核实 , 可能将他人误以为受送达人或其家属, 将诉讼文书送达给非受送达人 , 造成失误。 有些邮政人员对法院的诉讼文书送达不负责任,也没有象法院工作人员那样做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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