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知识-叉车定期检验及安全防护

上传人:n**** 文档编号:51456904 上传时间:2018-08-14 格式:PPTX 页数:168 大小:11.2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检验知识-叉车定期检验及安全防护_第1页
第1页 / 共168页
检验知识-叉车定期检验及安全防护_第2页
第2页 / 共168页
检验知识-叉车定期检验及安全防护_第3页
第3页 / 共168页
检验知识-叉车定期检验及安全防护_第4页
第4页 / 共168页
检验知识-叉车定期检验及安全防护_第5页
第5页 / 共16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检验知识-叉车定期检验及安全防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检验知识-叉车定期检验及安全防护(16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四册检验知识 第4章叉车定期检验及安全防护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 (NC-1)取证专业培训 检验员(NC-1)培训叉叉 车车叉车主要品种叉车主要品种叉车主要品种叉车主要品种叉车是工业搬运车辆,是指对 成件托盘货物进行装卸、堆垛 和短距离运输作业的各种轮式 搬运车辆平衡重式叉车平衡重式叉车平衡重式叉车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前移式蓄电池前移式蓄电池前移式蓄电池前移式 叉车叉车叉车叉车侧面式叉车侧面式叉车侧面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内燃平衡重式叉内燃平衡重式叉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车车车平衡重式叉平衡重式叉平衡重式叉平衡重式叉车车车车蓄蓄蓄蓄电电电电池平衡

2、重式叉池平衡重式叉池平衡重式叉池平衡重式叉车车车车柴油汽油液化石 油气点燃式发动机压燃式发动机电动电动电动电动 机机机机车体前方装有升降货叉,货叉在前轮中心线以 外,为了克服货物产生的倾覆力矩,在车体的尾部 装有平衡重块的起升车辆按动 力分机械 传动液力 传动静压 传动按传 动方 式分自动变速器手动变速器蓄蓄蓄蓄电电电电池前移式叉池前移式叉池前移式叉池前移式叉 车车车车前移式叉车的门架或者货叉架可以前后移动,其中门架前移式 叉车是指作业时门架带动货叉前移,伸出到前轮之外叉取或放下货物 ,行走时货叉带货物收回,使货物重心在支撑面内。前移式系列叉车目前已逐渐成为室内高架存取的主要工 具。现在,最大

3、提升高度已达到11.5米,载重范围从12.5 吨。前移式叉车有两种型式:门架前移式和叉架前移式插腿式叉插腿式叉插腿式叉插腿式叉车车车车蓄蓄蓄蓄电电电电池池池池侧侧侧侧面式叉面式叉面式叉面式叉车车车车货叉在两个支腿之间,因此无论在取货或卸 货是,还是在运行过程中,都不会失去稳定性。由于尺寸小,转弯半径小,在库内作业比较 方便;但是货架或货箱的底部必须留有一定高度 的空间,使叉车的两个支腿可以插入其中。侧面式叉车的门架、起升机构和货叉位于叉 车的中部,可以沿着横向导轨移动。货叉位于叉车 的侧面,侧面还有一货物平台。当货叉沿着门架上 升到大于货物平台高度时,门架沿着导轨缩回,降 下货叉,货物便放在叉

4、车的货物平台上。侧面式叉 车的门架和货叉在车体一侧。内燃机内燃机内燃机内燃机 蓄蓄蓄蓄电电电电池池池池4.1 概述 4.2 检验主要技术规范 4.3 检验仪器设备使用与操作 4.4 检验程序 4.5 叉车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4.6 现场检验的安全防护 4.1.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 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注意:监管意义上的定义,非技术参数的定义! 4.1.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门指的是叉车和非公路用 旅游观光车。5100机动工业车辆 5110叉车 5200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2014

5、年114号文特种设备 目录4.1 概 述4.2 检验主要技术规范检规的制定背景: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 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号)发出关 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216号),发布了厂内 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 ,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 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 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注:第一条是制定检规的依据。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

6、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 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 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注:第二条明确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第三条 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 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 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 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 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 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

7、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 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 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 检验报告)。 注:第三条是对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规定,新增、大修、改造、自 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停用一年以上的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车,每年一 次定期检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 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报告内容相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在查验资 料时应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在后面详细讲解。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 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 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

8、企业 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 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 准。注: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已经作废,由GB 10827.1-2014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代替;厂内 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已经由GB_T 16178-2011厂车安全检验技术要求代替;工业企业厂内铁 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已经由GB4387-2008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代替。相关项目应以最新 标准为准。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 程图在内的检验

9、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 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 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 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 止检验。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 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 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 准的要求。第七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 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 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 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

10、的要 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 在有效期内。序号仪器设备名称精度备注 1转向参数测试仪0.1Nm;0.1 2侧滑仪0.1/km 3转向轮定位测试仪0.1 4制动性能测试仪0.01m 5液压踏板力计0.1N 6声级计0.1dB(A) 7秒表、塞尺等常用计量器具 和检测工具 8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水平1%;垂直 5%选用9便携式磁粉探伤仪A1试片选用 10烟度计、尾气分析仪等其它 检测仪器选用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

11、辆检验场地等)应清 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 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注:检验场地的要求,相关标准没有明确给出。可以参考机动车安全 检验的要求:对于试车道路的长度、宽度,驻车坡道,转向参数试验 所要求的直径25米通道圆等。参考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和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 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内 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 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 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

12、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 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 得少于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 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 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 验要求与方法)的规定实施。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 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 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 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检验要求与方法规定的 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检验报告的填写及 计算机管理,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 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

13、表明 “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 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 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 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 “待检”和“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 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 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 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有检 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 “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

14、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 ,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 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 结论。 注:以上条款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 写要求。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这一 要求涉及到数据有效位数、测试数据单位、测试三次取 平均值等相关知识,应做到准确无误。第十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

15、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单位进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请复检。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 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 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 验结论填写“合格”;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 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 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 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16、的厂 内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 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 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 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 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格式)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略)【释义】由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规程至今未换 版,现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检验,沿用厂内机 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版)的定义,称作监督检 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公路与桥梁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