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第五章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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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第一节 企业年金与多支柱的养老保 障体系一、企业年金的涵义 即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一种补充养老 保险制度 运作:以员工薪酬为基础,个人和企业 分别按比例提取一定金额统放在个人帐 户下,由金融机构托管,并指定专业投 资机构管理。 目的: 增加员工退休后的收入,弥补基本养 老保险的不足 可以通过归属比例的设置为企业留住 人才设置“金手铐” 二、企业年金的地位 在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企 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 在政府不提供养老金的国家,企业年金 则属于第一支柱; 在具有发达的养老金市场的国家(澳大 利亚、加拿大、日本、荷兰、瑞士、英 国和美国),企业年金是职工退休收入 的主要部分(指

2、养老金替代率而言)。 中国政府在十五规划中写入“企业年金”作 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三、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 储蓄养老保险的区别 (一)一般由企业(雇主)创立,或是集 体谈判的结果,政府一般给予税收等方面 的优惠,并予以监管;管理成本相对较低 。 (二)收益和贡献较为对称,缴款一般 不被人们视为一种试图逃避的税赋 (三)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一般较基本 养老保险金要小,并且实施对象有较强 的针对性 (四)在收入分配方面一般向高收入群 体倾斜; (四)投资收益率不稳定 (五)不同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的内容 和形式各异,企业年金积累额的可流动 性、转移性较差,并且由此引发涉及公 平与

3、效率的一系列问题四、企业年金的产生和发展 (一)产生之初仅是企业的一项人事管 理策略。 (二)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逐渐成 为养老保障的一大支柱。五、我国企业年金和多支柱养老保 障体系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完善我国 城镇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重新构筑国 家、企业、个人在养老保障方面责任结 构的重要举措。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保险制度具有 风险、责任过度集中和制度单一化的特 点,导致较高的工资替代率。 (二)2000年国务院将企业补充养老保 险统一规范为企业年金,决定采用个人 账户管理方式,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 确定了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和改革发展 方向。 (三)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

4、部颁布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会同中国银监 会、证监会、保监会颁布了企业年金 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 法”) 意义: 由政策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 由政府管理向市场管理转变 企业自主管理向专业机构受托管理转 变 (四)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构成 1、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 结合”模式国家对职工利益的强制性 保护 2、第二支柱:企业年金效率原则 3、第三支柱:其他的以自愿性储蓄或商 业性保险为主的补充养老形式,纯私人财 产效率原则第二节 企业年金的制度结构一、企业年金的性质与运行的条件 (一)内部条件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 务;务;

5、 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外部条件 1、具备相应的支持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 法律和规则 包括社会保险法、证券法、保险法、 银行法、税收政策和会计规则等作保 障; 2、具备健全的经办企业年金的中介机构 、投资市场和监督机制。二、企业年金的计划模式 (一)DC计划的特点和缺陷 1、特点 缴费水平是相对固定的(如按工资的一定比 例缴费); 缴费纳入每个员工的个人账户,采用个人 账户式管理,企业年金的所有权清晰,便 于员工流动时转移。 养老金待遇水平则是不确定的,需根据个 人账户的缴费金额及其投资收益的积累

6、额 来决定。 2、缺陷 企业的风险相对较小,企业只履行缴 费义务,对员工将来的养老金水平没 有任何承诺; 员工的风险相对较大,员工将来的养 老金依赖于缴费资金投资回报的高低 ,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一旦出现金融 风波,养老金将会大大缩水。(二)DB计划的特点和缺陷 1、特点 将来退休时的待遇水平(一般是按照 某个计算公式来计算)是预先确定下 来的; 缴费则是不确定的,甚至可以不必进 行预先的缴费积累,而是等到员工退 休时直接支付养老金。 2、缺陷 企业的责任和风险较大 所有权不明晰,计划的流动性差,员 工流动时企业年金积累额不太容易随 同转移 (三) “账面储备”制度 1、企业年金作为企业的一项债

7、务反映 在其账本上 2、积累的基金可以作为企业一项重要 的投资收入来源(事实上的低息贷款 ) 3、企业与职工之间在支付关系上表现 为一种直接承诺的方式三、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享有权及 可转移性 (一)覆盖面 主要指向跨国公司、大中型企业、高 新技术产业中的较高收入者,而一般 小型工业企业,商业、服务行业及低 收入者大都未在保障之列。 一般地,企业年金计划在缓解贫困方 面基本上是无所作为的。 (二)享有权和转移性 1、企业年金中一般规定有享有基准期( 超过这一时期职工才有权享有补充养老 保险待遇)条款,在此之前,因调动工作 或被解雇而失去应有的企业年金享有权 而无法获得补充退休收入。 例某企业企业

8、年金 权益归属规定: (一)个人缴费部分100%权益归个人 所有; (二)公司缴费部分依照 “公平与激励 原则”,以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按照下 述比例执行:服务年限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归属比例035%70%100% 规定享有基准期: 会激励企业提供在职培训 会影响劳动力流动 2、OECD国家在其实施企业年金的早期 都有过对享有基准期的规定,有的国家 享有基准期长达20年至25年,享有基准 期内既往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可转移。 在取得享有权之前离职的职工会失去累 积的全部补充养老保险金权益,有些雇 主甚至在职工刚刚要获得享有权之前将 他们解雇。 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的政

9、 府正在努力寻求一种平衡,既要激励雇 主对职工实施补充养老保障和进行职业 技能培训的投资,又要避免其阻碍劳动 力流动和造成逆向再分配,政府制定并 规范职工对企业年金待遇的有条件的享 有权。 四、企业年金的保障水平 (一)企业年金的保障水平除取决于企 业的经济实力外,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 率和整体的养老金水平也影响着企业年 金的待遇水平。 (二)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加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形成的综合替代率,从中长期 目标看,定在80%左右较为恰当。若补 充保险水平过高,一则会使企业之间、 不同类型的人员之间退休收入差距过大 ;二则将来会使财富过多地集中于老年 人群体。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已经达到

10、 60%左右。从以上分析看,综合替代率 水平实际上已规定了企业年金替代水平 的最高限,大约在25%左右。此外,补 充保险水平只能在最高界限之内浮动, 且须低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否则就不 能称其为“补充”。 (三)从量化分析看,企业缴费应有一 个总量控制。企业缴费每年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 度一个月的职工工资总额。这应是一 个宏观控制的上限,约相当于工资总 额的8.33%,如果连续积累35年,退 休后的替代率约为29%。加上基本养 老金60%左右的替代率,综合养老金 替代率可达到当期工资水平的85%以 上。第二节 企业年金的管理 丹麦、法国、瑞士年金覆盖率几近,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达,日本则是

11、 全民皆“金”。 而我国自年起,便将企业补充养老保 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截 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万多家企业建立 了企业年金,年金规模达亿元,受惠员 工万人,仅去年一年企业年金规模就增 加了多亿元。据世界银行预测,到 年,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将会达到万 亿美元规模,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金市场。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doc企业年金合同签订流程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 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 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 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 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 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 动

12、。 “肥水不流外人田”,这可以说是目前设 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的普遍心态,他们 都在企业内部设立年金理事会作为委托 人来自己管理年金。 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成员都是来自企业和 员工的代表,这就使它具有了委托人和 管理人的两种角色,这与受托人应该具 有独立性的原则相违背。 但是在成熟市场国家,企业年金都 是委托社会机构来管理。在今年出台的 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金融机构名单中 ,没有这些理事会的名字。 几家电力公司现在都在企业内部成立了 年金理事会,他们在评选企业年金管理 资格名单的时候,也来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游说希望能够成为合法的受托人,最 后没批准。企业年金管理资格.xls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

13、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 内注册;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 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 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 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 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 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 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14、(三)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 报告; (四) 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 监督; (五) 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 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 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 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 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 报告; (七)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 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 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 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

15、元人民 币;(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 理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 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 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 个人账户;(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 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 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 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 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 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 责。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 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 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 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 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 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 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 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 不少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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