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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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工程履約管理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1 1目錄一、前言一、前言 二、施工管理二、施工管理 三、品質管理三、品質管理 四、進度管理四、進度管理 五、預付款及估驗計價五、預付款及估驗計價 六、變更設計六、變更設計 七、工程督導與查核七、工程督導與查核 八、驗收八、驗收 九、支付尾款九、支付尾款 十、結語十、結語 2 2一、前言一、前言公共工程大都以招標及透過契約承攬方式來進行 ,並以工程採購契約作為簽訂者彼此間權利義務的文 件,契約雙方之爭議或糾紛之解決,亦以所訂契約為 依據。工程採購契約內容主要是依公告之招標文件而 訂定。因此,妥訂招標文件實屬至要。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

2、程會)為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 合理,並提升公共工程品質,特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 三條第一項,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訂定之採購契約 要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為整合劃一全國 公共工程施工規範,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及其實施要點。各機關可參照上述內容並依工程特 性及實際需要酌訂招標文件,以期周延。3 3機關指派之監工人員(含機關委託技術服務之監造 廠商),代表機關監督廠商履行契約各項約定應辦事項 ,並反映問題及協調解決施工障礙,接納上級督考人員 之糾正及改正之建議。廠商履約人員則應本著自主品管 之精神,並在監工人員督導下確實完成契約規定事項。 故機關監工人員及廠商履約人員均應熟諳工程採購契約 內容,

3、充分明瞭工程施工規範、施工計畫、作業程序及 應遵循之相關法令規定,並落實執行以減少爭議。俾使 工程得以順利進行如期完成。4 4實施履約管理之目的,在促使公共工程於有效的管 理作業下,機關及廠商均能善盡契約責任,使工程得在 預定期限內、依契約規範品質、並在原預算額度內完成 ,以發揮其預期效益。本文內容包括施工管理、品質管 理、進度管理、估驗計價、變更設計、結算驗收以及履 約過程中應注意之相關事項,就其作業程序及依據之法 令,作一重點式介紹,期供相關人員在工程管理方面參 考,並藉研習過程互相切磋,俾期工程得於有關人員共 同努力下,順利進行並如期達成預定之目標。5 5註: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所彙編

4、之施工綱要規範內容僅供參考,使用單位應依工程特性另行增修必要內容,不宜全份套用。本規範可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工程技術整合/施工綱要規範整合中心搜尋(招標文件及契約要項歸納於00篇中。01篇為一般要求,即屬於一般性或基本規定之施工作業通則。其他技術規範分別歸納於第02篇至第16篇) 。6 6公共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圖公共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圖 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區調查及測量、鄰屋調查及鑑定、臨時水工區調查及測量、鄰屋調查及鑑定、臨時水電、工地事務所、工程依約辦理保險 電、工地事務所、工程依約辦理保險 提報總體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工程施工預提報總體品質計畫及

5、施工計畫、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或網圖、分包計畫 定進度表或網圖、分包計畫 交通維持、工地安全衛生、工地環境維護、交通維持、工地安全衛生、工地環境維護、餘土處理等計畫之擬定與報核 餘土處理等計畫之擬定與報核 建築物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建築物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 遴派施工、品管、安衛負責人員遴派施工、品管、安衛負責人員 建立品質保證系統建立品質保證系統 成立監造單位、提報監造計畫成立監造單位、提報監造計畫 施工前會勘、說明會施工前會勘、說明會 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與品質計畫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與品質計畫 設置工程督導小組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申繳繳空污費申繳繳空污費開工前開工前 準備作業準備作業開 工開 工

6、施 工施 工施工管理施工管理品質管理品質管理進度管理進度管理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變更設計變更設計廠商:廠商:機關:機關:工工 程程 監監 督督 開工報核開工報核 分項分項施工計畫施工計畫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交通維持計畫交通維持計畫 工地管理工地管理 施工災害處理施工災害處理 營造綜合保險營造綜合保險 分包管理分包管理 契約終止解除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或暫停執行 一般注意事項一般注意事項 施工品質管理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制度 分項品質計畫分項品質計畫 設備、材料檢設備、材料檢(試)驗 (試)驗 施工品質查驗施工品質查驗 不合格品之處理不合格品之處理 品質文件,紀錄品質文件,

7、紀錄管理 管理 分項預定進度表分項預定進度表或網圖 或網圖 施工進度之調整施工進度之調整 工期檢討工期檢討 趕工獎金之發放趕工獎金之發放 建築物建照展期建築物建照展期 遲延履約之處理遲延履約之處理 預付款預付款 估驗計價估驗計價 保留款保留款 暫停發估驗款暫停發估驗款 物價調整物價調整 相關法令規定相關法令規定 研擬因應方案及會勘研擬因應方案及會勘 製作相關圖說及修正製作相關圖說及修正契約總價表 契約總價表 協議新增單價協議新增單價 建築物向主管建築機建築物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變更設計 關申變更設計 相關配合事項相關配合事項7 7工工 程程 監監 督督決算、結案決算、結案竣 工竣 工驗 收驗 收履

8、履 約約 爭爭 議議 爭議處理爭議處理有有無無 竣工報核竣工報核 辦理工程結算辦理工程結算 消防、電梯檢查消防、電梯檢查 申請使用執照申請使用執照 申接水電、機電設備測試及運轉申接水電、機電設備測試及運轉 建損、都市計畫樁、排水設施等回復及勘驗建損、都市計畫樁、排水設施等回復及勘驗 臨時設施拆除臨時設施拆除 操作及維護人員訓練操作及維護人員訓練 竣工圖及結算明細表竣工圖及結算明細表 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 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 驗收(含初驗)作業及紀錄驗收(含初驗)作業及紀錄 驗收(含初驗)缺點改善及複驗驗收(含初驗)缺點改善及複驗 委辦、使用及相

9、關管理單位接管委辦、使用及相關管理單位接管 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 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或提連帶保證廠商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或提連帶保證廠商 支付尾款支付尾款 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 編製決算明細表及辦理工程決算編製決算明細表及辦理工程決算 重大工程施工報告重大工程施工報告 保固期滿依約退還保證金保固期滿依約退還保證金8 8二、施工管理二、施工管理2.1 開工前準備工作2.1.1.得標廠商1.工區之調查及測量、鄰屋調查及鑑定、申請臨時水電、設立工地事務所、投保營造保險等2.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提報總體品質計畫及初步施工計畫(含施工預定進度表/ 網狀圖、分包計畫)。3.

10、交通維持、工地安全衛生、噪音振動防治、剩餘土石方土處理、水土保持等計畫之擬定與報核。4.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5.遴派工地、品管、勞安負責人。9 92.1.2主辦工程機關1.指派工程司(00552通知書) ,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2.建立品質保證系統。監造單位提報監造計畫。3.會勘:工地現況與招標文件不符時,應辦理會勘。說明會: (1)設計單位向施工及監造單位說明設計理念、工程關鍵所在及應特別注意事項。對施工及監造單位提出疑義予以澄清,如設計有不周延或疏漏之處則盡速依程序修正。(2)機關會同施工廠商擇期向當地民眾說明工程內容與願景,及待配合與支

11、持事項。4.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5.申繳空氣污染防治費。10102.2 施工計畫(契約9)2.2.1 (施工計畫)廠商應於開工前依契約規定,擬訂涵蓋本工程整體之初步計畫送機關審查。並於每一項主要工作開始施作前,提送各單項主要工作之詳細施工計畫(簡稱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可施工,施工計畫應依據經核准之初步計畫發展詳述。初步計畫及各單項施工計畫,一經核准,即成為契約之一部份。小型工程或單純性工程,可將初步計畫及施工計畫合併辦理。1111初步計畫為工程自開工至竣工一切作業之依據,除 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涵蓋承包商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須 之人員、機具、材料、工法、時程等要項。包括工地人 員組織、預定

12、進度表或網狀圖、施工順序、主要施工項 目分項施工計畫送審時間及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時 間、各工作項目之相互關係,並將工地布置、臨時排水 、環境清潔維護、勞工安全衛生計畫送機關審核。各分 項施工計畫應詳述施工方法、施工步驟、人員安排並繪 製施工詳圖。(詳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00370)廠商所提之施工計畫書,應包括勞工安全衛生計畫 及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對於汛期施工有致 災風險之工程並應納入相關防災內容.12122.2.2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廠商應於工地實際產出剩餘土石方前,依契約及內政部函頒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

13、,擬訂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須含擬送往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之地址、及名稱),由廠商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會同簽章後,報機關(建築工程應含主管建築機關)據以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1313機關應配合建立剩餘土石方憑證制度,並於廠商請 領估驗計價款時,抽查運送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與 經核准之餘土處理計畫是否相符。機關應負責督導廠商 對於剩餘土石方之處理,並逕送處理資料知會當地之地 方政府備查。廠商如有違規棄土者,應要求限期清除。 如未改善時,按契約規定扣帳、停止估驗、終止契約或 移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查處。1414營建署協同工業技術研究院能資所成立營建剩餘土石 方資訊服務中

14、心網站http:/140.96.175.34/spoil/ ),可查詢土石方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之相關資料。並參 據資訊服務中心撮合評估及交換對象建議,辦理土石方 撮合交換;必要時,得提案送交內政部營建土方處理協 調專案小組(簡稱內政部協調小組)撮合協調。15152.2.3 (交通維持計畫)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廠商應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擬訂交通維持計畫、併同施工計畫送請監造單位審查後,報請主管交通機關核准後據以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 施應確實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及圖樣、數量佈 設並據以估驗計價。 2.2.4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營建工地,應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

15、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完成核備並據以實施。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削減80% 污染物為原則。可參考環保署施工活動非點源最佳管理作業規範辦理。16162.2.5 (工作報表)廠商於施工期間,應按機關同意之格式,按約定之時間,填寫工作報表,送機關備查。 2.3 工地管理(採要1214、營30、32-41、營施18、契約9)2.3.1 (廠商工安責任)廠商應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廠商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17172.3.2 (保管責任)工程完成驗收前,廠商應對已完成之工程及進場之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場所之設施負保管責任。 2.3.3 (不適任人員之撤換)廠商派駐工地履約人員(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勞安人員、施工人員)應符合契約約定之資格,如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廠商不得拒絕。 2.3.4 (工地環境維護)監造單位應督導廠商健全工地管理並加強施工公害防治。妥善處理臨時排水,維持環境清潔,強化安全措施,注意交通疏導及防制噪音等。廠商如未依機關指示辦理時,機關得依契約規定逕行召商改善,所需費用由廠商之保留款/保證金支付之。18182.3.5 (勞工安全衛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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