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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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政策主要变化中山广信达会计师事务所n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法n二、关于股权转让方面的税法n三、关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他方面的 税法。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国税函201079号n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n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 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 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 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 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 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

2、期内,分 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 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 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 入相关年度收入。例:A公司在2009年10月签订合同出租资产 一年,每月租金1万元,合同签订日提前一 次性支付租金12万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 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 按本条规定执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n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n例:如A公司因财务困难,2009年12月20日与 债权人就原债务200万元达成协议,债权人同意 让步只收款180万元,但重组协议约定,债务人 应在20日内支付款项后生效,否则协议废止。 A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及时清偿债务180万元。 则该企业债务重组所得20万元应于2010年1月确 认,而不是重组协议签订日2009年12月。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n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 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 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 股权转让所得。n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

4、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 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例:A公司2008年1月1日投资100万元于B公司 ,占B公司股权比例20%, 2008年,B公司实现 税后利润50万元, A公司应享有其中20%即10 万元, 2009年1月, A公司将股权转让给C公司 ,当月取得转让收入为120万元。2009年2月, A公司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C公 司。n则A公司应于2009年2月确认转让所得为20万元 (120-100),而不是10万元(120-10-100)。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5、益收入确 认问题n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 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 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n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 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 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 的计税基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A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为1000万元。2009年1月,该上市公司股东会 作出决定,将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 A公司转增股本600万元。2009年7月 , A公司将该项股权减持转让,获得收入2000 万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

6、通知n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A企业2009年1月n获得转增股本600万元不申报纳税。n但应在2009年7月确认转让所得1000万元(2000- 1000),而不是400万元(2000-1000-600)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 题n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 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 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 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 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A公司2009年建造一固定资产,合同价款120 万元,2009年9

7、月完工投入使用,投入使用时 只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60万元。n按文件规定, A公司可以于2009年10月按合同 金额120万元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但必须在12 个月之内及时取得全部发票重新确定准确的计 税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如不能及时取得,则只能按已经取得的60万元 发票金额计算折旧,并调整以前月份计提的折 旧;n如及时取得发票为150万元,则应重新按150万 元追溯调整以前月份计提的折旧。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n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 成本费用,除另

8、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 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n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 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所对应 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对于免税收入 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允许扣除未作规定。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n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 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

9、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 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可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筹办年度没有收入会形成 亏损。n对于筹办费用的税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办费 未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 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 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 变。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

10、知n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 问题n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 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 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 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n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因不属于被投资企 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得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 比例的基数。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 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n国税函2010157号n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 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n一、

11、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 的具体界定问题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 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n(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 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 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 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五免五减 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 所得税适用税率。n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 至期满;n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 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 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n(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 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

12、路生产企业定期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 的所得税适用税率。n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n或者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 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 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n(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 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 得税。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 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n(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 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

13、因 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 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 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 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 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 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n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 题n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 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 ,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

14、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 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 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n国税函201069号n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 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经 研究,批复如下:n一、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 补缴

15、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 款。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n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 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0049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 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 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 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 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 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n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16、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的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于2007年 12月31日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 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如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已退 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 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n国税函2009772号n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 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 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 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 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 度扣除;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n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 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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