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相关制度概述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51405492 上传时间:2018-08-14 格式:PPT 页数:25 大小:19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诉讼财产保全相关制度概述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诉讼财产保全相关制度概述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诉讼财产保全相关制度概述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诉讼财产保全相关制度概述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诉讼财产保全相关制度概述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诉讼财产保全相关制度概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诉讼财产保全相关制度概述(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诉讼财产保全相关制度概述二零零七年十二月诉讼保全制度概述v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之前 或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 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 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 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v财产保全一般包括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 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v民事诉讼法v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 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 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2、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 论通过,法发(92)22号)v第31条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 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 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v第32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 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 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 民法院管辖。诉前财产保

3、全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v第98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 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v民事诉讼法v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 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 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 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 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 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 取财产保全

4、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v第98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 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v第103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 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 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 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 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 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过程

5、中的财产保全都适用) v民事诉讼法v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 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 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 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 、冻结。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都适用) v民事诉讼法v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 应当解除财产保全。v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 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都适用)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v第102条

6、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 优先受偿权。v第104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 ,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 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都适用)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v第105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 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 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 提存财物或价款。轮侯查封v民事诉讼法v第九十四条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 封、冻结。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

7、押、冻结财产的规定v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 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 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 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轮侯查封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v第二十八条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 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 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 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v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 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 、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 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

8、、冻结的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执行v民事诉讼法v第二百二十六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 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 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 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 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 购。财产保全的执行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 15号)v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 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 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 规定。财产保全的执行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9、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v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 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财产保全的执行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v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 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 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 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 与他人的除外。v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 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财产保全错误的后果v民事诉讼法v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

10、全错误的后果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 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2005 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 过,法释200511号)v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 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请示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v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 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保全的 规定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 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 )

11、v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 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 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 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 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 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 取得的股份。v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 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保全的 规定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 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v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 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 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12、v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 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 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保全的 规定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 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v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 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 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 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 ,以抽签方式决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保全的 规定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 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v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v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 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 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 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 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 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 给债权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