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进任更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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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公务员进任更新制度 主要内容: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含职位聘任制度) 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退职制度(含退休制度、辞职制度、辞退制度) 公务员培训制度第一节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一、公务员的录用及考试录用制度 1、公务员录用 是指通过一定方式(一般是公开考试)将不具备国家公务 员身份的公民吸收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使其获得公务员的 身份的管理过程。 公务员的录用关系到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进而关系到国 家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各个国家的录用工作都需要 遵循一定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合理的标准,采用多 样化的技术方法,由特定的行政机关主持完成。 2、公务员考试录

2、用制度 是指用以规范考试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制度规范。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录用的方式 现代各国一般规定公务员的录用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 ,因此,公务员录用制度也称考试录用制度,录用考 试制度也是录用制度的核心内容。 英国、美国是西方最早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国家。 1855年,英国就成立了由3人组成的文官事务委员会, 负责统一组织考试。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文官改革制度,规定凡末通过考试获得及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担 任事务文职,英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从而正式确立。 1883年,美国开始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继英美实行考试录用制度以后,西方其他国家都逐步推行了考试录用制 度。 (2)

3、考试录用的原则 一般遵循四个原则: (1) 公开原则:指考试录用的程序、条件、成绩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增加录用工作的透明度,目的在于广 泛的吸引人员报考,便于国家机关选拔优秀的人才, 并且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考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2)平等原则:指具备报考资格的公民在考试录用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因民族、性别、出身、宗 教信仰、婚姻状况等原因受到歧视。平等的原则有利 于考录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3)竞争原则:指依据考试的成绩并参考考生的思想品德等方面的情况挑选人才。竞争的结果一方面保证 了录取人员的质量,另一方面防止人为因素干扰考录 工作。 (4)择优原则:指行政机关挑选人才的标准不仅依据报

4、考人员考试的成绩,还要参照其政治态度、思想品 德及职位规范的要求,只有全面的考核才能选到优秀 的人才。 (3)考试录用的职位范围 考试录用公务员一般都有一定的范围规定,一般说来都限 于低级职位的公务员。 英国1870年枢密院令规定各级事务官必须经过竞争性考试,持有合格证后方可录用。从此,英国常务次官以下文 官必须经过考试录用,常务次官以上高级文官由首相提名 以国王名义任用。 (4)考试录用的程序 一般经过三个步骤: 1)招考:首先发布招考公告,一般由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考部门、职位、所需 条件、考试科目及报名时间、地点等。第二步对报考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国

5、籍、政治条件、年 龄、身体条件及教育程度等。 2)考试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公开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 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考者的基础知识,推理判断能力和 敏捷性等。面试主要测试考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的熟练 程度及解决实际问题的专门技能等。目前各国公务员考 试中不仅仅运用常规的笔试、面试等方法,还大量的采 用模拟测试法、技术操作法、心理测评等一些新的测试 方法和技术手段,目的在于更加全面地评判应试者。 3)录用: 录用分为录用考核和录用审批两个阶段。首先,专门的 录用考核小组对笔试、面试、体检合格者进行政治思想 、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然后,根据考核 结果拟定录用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批准

6、,经过审批的人 员再经过一定阶段的试用期后,合格者被正式任用为公 务员。 二、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范围 公务员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 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 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据此规定,我国公务员通过考试录用的范围是主任科员 以下及其它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具体地说包括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除此以外, 不适用于考试录用范围。 (二)录用方法 根据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录用采取“公开考试 、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但根据第三十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

7、省 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 其他测评办法。 (三)考试录用权限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 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四)报考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四条规定,报考公务员条 件包括三个方面: 1、基本条件(一般条件):根据公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报考公务员须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七项条件:(1)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

8、)具有 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 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拟任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报考公务员除了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 格条件。这些资格条件包括任该职位应该具备的年龄 、学历、专业、身体素质、政治面貌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五条规定,报考人民 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 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 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9、;(二)身体健康 ,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 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 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 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还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 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 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 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 3、限制条件: 根据第二

10、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这里的公职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的职务)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如公务员辞退后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五)考试录用程序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条有关规定,公务员 考试录用的程序包括发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笔 试和面试)、考察和体检、提出拟录人选并公示、备 案或审批等环节。 1、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包括录用单位和职位名 称)、录用名额(每一职位计划录用的具体名额)、报 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报名表、学 历

11、证书、资格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如报名 时间、地点、方式)。 实践中,也将报考程序、考试方式和内容、招录流程一 并告示。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资格审查。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对报考的职位审查,主要审查报考者报考的职位的类别,本人所具备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其拟报职位的 要求。 (2)对证件的审查,主要审查报考者所持证件,重点审查户口簿登记的情况如居住地、出生年月,以及有关学生 证、工作证等,对于有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的,还要审查 报考者的学历证明、学位证明等。 (3)报考者的体格外貌的审查,特别是对职位对体格

12、外貌有特别要求的。 (4)审查照片,以防代考。 (5)其它事项。 经审查合格的,发放报考者考试证明。 3、考试 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 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 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据此,公务员录用考试方式有两种:笔试和面试;考试 的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 分别设置。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和要求: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考试 1、公共科目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 心统一编写的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明确规定。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

13、科目考试大纲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专业笔试 专业笔试只是针对某些机关的特殊职位,需要进行专业 考试的职位在招考简章中载明。 专业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由各考录单位自行规定。 例:中央办公厅2009年度公务员考试专业考试范围 及有关事项说明 (节录) 一、专业考试范围 1、秘书局 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英语(相当于国家英语四级水 平)、机关公文处理基础知识。 2、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相关知识、技能及公文处理等。 5、中央保密办暨国家保密局 科技管理、文件起草、计算机处理工作主任科员职位 :操作系统基础、编译原理、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组成 原理、数据结构等计

14、算机专业基础,模拟调制、数字基 带传输、数字信号的频带传输、信源及信源编码、信道 及信道容量、信道编码、扩频通信及多址通信等通信原 理知识。 二、其他事项 1、专业考试主要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根据职位 的专业性要求,少数职位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2、报考组织专业考试的职位的考生,综合成绩中, 专业考试成绩占25,面试成绩占25,公共科目笔 试成绩占50。 (二)面试 所谓面试是指通过当面交谈的形式对报考者进行测试 ,目的在于考察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包括与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 值观等。 按照有关规定,只有笔试合格者才能进入面试。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20

15、08年10月29日国 家公务员局发布)关于面试内容、方法与程序的规定 第三章 面试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 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经验 、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 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 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 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必要时,根 据职位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 第十条 面试测评要素由录用主管机关确定。确定面试 测评要素的基本原则是: (一)根据拟任职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难易程度

16、 、责任大小对人员的要求,确定要素项目。 (二)选择面试测评要素,应当适应和发挥面试功能, 避免与资格审查、笔试、考核等环节的测评内容重复。 (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及与拟任职位要求 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 第十一条 面试试题一般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命题小组编制,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编制。 第十二条 编制面试试题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一)政治思想性原则。试题内容健康,符合党的方针 、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科学性原则。试题具有科学性,编排、评分要求 规范。 (三)针对性原则。试题编制要贯彻“为用而考”和“ 因岗择人”的原则,体现测评要素的要求,同时要符合 应试者的特点。 (四)灵活性原则。试题的内容设计、提问、追问、评 分要点等要给考官和考生留有发挥的余地。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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