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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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 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若干法律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第二节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程序 第三节特种设备行政处罚 第四节四方责任分析 第五节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和行风廉政建设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若干法律 问题 及典型案例分析一、特种设备销售环节的监管问题 存在问题:条例和“三定”未作规定不同意见:属流通,归工商管;应有质检部门 管,追源头查流向。 分析:销售新、旧设备不违法(报废设备除外 );销售二手设备应当档案齐全,并设处罚; 允许以业主身份对二手设备改造、维修,但应 有资质,并告知、监检;伪造铭牌和档案,按 造假或无证制造查处。结论:属安全问题,应 由质检部门管辖;制定

2、规章。二、关于压力管道的监管依据(一)制造环节许可依据:条例查处依据:不能直接按条例处罚,可按 照“质检特函20059号”文件执行区别对待:首次发现的责令取证;已经 申请的1年内不按无证查处;发现后既不 申请又未在1年内取得证书的,后续行为 按无证查处。二、关于压力管道的监管依据(二)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 环节的监管依据许可依据:国务院412号令查处依据:设计、安装按总局14号令;使用按70号令二、关于压力管道的监管依据(三)压力管道监管思路公用管道:依靠建设部门,总局加强与建设部 协调,东西部分类指导长输管道:依托两大石油公司积极推进工业管道:巩固加强,重点是开展使用登记和 定期检验

3、今明两年任务:工业管道检验,其他普查登记管道令出台困难,拟与安管局联合发文。三、关于场内机动车辆的监管依据许可依据:412号令管理和查处依据:质监局13号令总局14号令总局70号令注意:封存扣押不能依据条例,按行政 处罚法;设备目录按74号文执行;同一事项 规定不一致的,后法优先。四、关于土锅炉、简易电梯的查处处罚依据: 使用非法制造的,用14号令第七条第(一)项; 常压锅炉改装的,用第七条第(九)项。 设备处理依据: 有使用价值的,按条例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 正; 无使用价值的,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七十五条 规定责令予以报废。 拒不执行报废:按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同时按 条例第五十三条予以

4、取缔。 对制造者:按无证制造处罚。五、气瓶产权改革法律依据条例对气瓶管理做出新规定:第22条规定充装站能够 向使用者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气瓶。 46号令的细化规定:具有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第25条),且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第29条) ;对 气瓶安全全面负责,负责送检(第26条)。 产权转移有依据:是落实条例和46号令的具体措施不违背宪法和民法私有产权保护规定:对群众不实行 强制转移。 不违背市场经济自有竞争原则:群众可以自由选择充 装站。 罚则没有倒置:46号令第48条、第49条六、两个工地起重机械监管安装、使用除外:使用是否包括检验未 明确。检验:资格核准由总局进行;检验工作 开展各地

5、认识不一致。事故:应当报告质检部门,并参与调查 处理。协调:仍在进行中,近期将与建设部出 台联合规章,以规章为准。七、电站锅炉的安全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普查登记重点:安装监检、定期检验,充分发挥 电力系统作用措施:联合发文;行政执法总局完善有关检验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八、进出口设备监管问题(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及其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 ,方可从事制造。 (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的 安全性能,应当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 定,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 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如果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 制造

6、过程监督检验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 安全性能检验。 (3)自2005年1月1日起,进口锅炉、气瓶的设计文件 应当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鉴定,方可用于制 造。(4)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其设计、验收按进 口协议约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 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中国有关规定。 (5)进口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压力管道 、气瓶,其同类型的首台(批)产品应当向国 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试验,合格的方可按照有 关规定批准进口。 (6)出口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相应的设计许可、制造许 可以及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出口协议对产品标 准和安

7、全性能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九、现行规章中有明显问题的条 款22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取证申请未被 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所不合格的制造企 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第十八 条第二款“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 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 失效后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46号令: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未取得 作业人员证件处1万至3万罚款。”十、第14号令能否继续适用(一)条例对同一问题作出规定的,适用条例规定。 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14号令。 (二)在第1 4号令中,条例未作规定的有:第六条:制造、销售不合格特种设备行为; 第七条: 第(一)项:使用的设备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

8、第(二)项:使用单位委托无证单位从事安、改、修 、清洗、检验的; 第(三)项:未经批准自行安、改、修、检验的; 第(四)项:未办理气瓶托管手续的; 第(九)项: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 第十条:转让资格许可证书的。 对于压力管道、场车所有条款都适用。十一、关于经营性行为非经营性行为的认 定适用条件:规章经营性行为包括: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其他设备属非经营性使用十二、关于取缔的实施取缔的适用范围:无证生产、检验检测、无证 使用(非法制造的设备或合法设备拒不办理登 记) 取缔的性质:行政强制措施 取缔的目的:不得继续从事非法活动 取缔的条件:不可能具备合法从事 该项活动的 条件 取缔的

9、方式:法无明文规定发指令,自行停止;报政府通知断电、强制拆 除、销毁、报废等;十三、关于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理定性:拒不接受安全监察(两次以上不改 正)处理:条例第八十七条(2-10万元)除外:原条文对逾期不改有处罚规定的 ,仍适用原条文处理十四、关于事故责任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云南起重机事故的启示:安全生产法 对造成事故有处理依据,条理未作规 定。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质检部门的依据:第 九十四条,质检部门可以按该法实施处 罚。 处罚内容:设备未经检验按该法第八十 三条第(八)项处罚;拒不接受监察按 该法八十五条(一)项或条例八十七条 处罚。十五、跨辖区执法问题湖南永州案件、辽宁铁岭案件、四川

10、德 阳案件行政区域管辖原则:主动接受处罚的可 以执行,否则应当移送。十六、伪造许可证案件的处理徐州东方公司案件、沧州压力管道元件 案件查处:按无证生产、检验处罚(尚未进 行生产活动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 改正,并予以通报);停止受理相关许 可申请。十七、事故调查中的两个问题一般事故发生纠纷后质检部门是否处理(2号 令第11条) 1按照“三定”质检部门是法定调查处理部门 2按照2号令,应由省局处理 3由于涉及民事纠纷,建议事故单位向法院起诉 ,由法院委托进行较妥当。 如何理解有能力的事故检验鉴定单位(2号令 第15条) 1由事故调查组负责委托,而不是质检部门 2可以是检验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

11、校。十八、施工告知问题不是行政许可:无需审批即可施工履行告知手续是安装单位的义务告知目的:便于质检部门安排监督检查 和监督检验十九、怎样认定气瓶超期未检的处 罚主体1、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种设备( 含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申报定 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 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 局令第46号),气瓶充装单位负责申报气瓶的 定期检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气瓶充装 、销售、运输等环节发现气瓶未经定期检验等 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条例追究气瓶充装 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十、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作业

12、人员 无证操作应当按几个违法行为处罚?分别处罚,合并处理。 二十一、事故处理决定中能否 包含行政处罚内容 按照两个程序分别处理:事故处理程序 、立案查处程序。 二十二、特种设备处能否对不符合要求的 被许可单位直接做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一) 以局名义(二) 按照立案查处程序(三) 告知其享有听证权( 四 ) 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或者 专用文书下达二十三、气瓶检测站提前打印 钢瓶检验日期的行为如何认定一、钢瓶检验日期是钢瓶安全检验 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 到钢瓶的安全使用周期和人民群众 人身财产安全。气瓶检测站应当严 格按照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 与评定(GB83341999)的规定 ,

13、在检验合格的钢瓶上留下本次和 下次检验日期(年、月、日)。 二十四、气瓶检测站提前打印 钢瓶检验日期的行为如何认定二、确因检测工序的要求,必须在钢瓶检验检 测过程中提前打印检测日期的,可以提前打印 错后的日期,但是被检验检测钢瓶应当在该打 印日期之后出站。三、气瓶检测站故意打印错后的检验日期,或 者在打印日期之前将钢瓶出站的,其检验检测 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违反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应当依据该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予以查处。二十五、业主无营业执照和代 码证能否办理使用登记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对待,填写业主的 身份证。二十六、无注册登记证能否定 检不能二

14、十七、施工后提出监检如何 处理按条例第七十一条直接处罚,不以交付 使用为前提条件。是否拆除重新安装,按照规范中的停止 点和具体情况来决定。二十八、责令逾期改正是否一 事一告知同一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事项), 屡犯的直接处罚。二十九、超范围制造的设备, 对使用单位如何处理?对单位:按14号令第七条(一)项处罚 。对设备:发指令停用;按合同退货,属 民事纠纷。未退货继续使用的:责令报废或者予以 取缔。对制造单位:按条例无证制造处罚。三十、超参数使用问题对单位: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九 条规定发指令责令改正,是否查封要具 体分析。对设备:按要求改正的即可;拒不改正的,认定为使用未取 得许可的设备

15、行为,按14号令处罚,并 对设备责令报废或者取缔。三十一、特种设备研制是否按无 证制造处罚?事实:山东烟台研制汽车举升机,未申 请取证。分析:研制不以申请为前置条件; 制造特种设备不使用、不销售,不应按无 证制造处罚。三十二、条例修正案简介 主要解决八项问题: 管道:设计、安装、使用 场车:全过程 事故主体:质检部门主体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下放一级、鉴定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统筹规划、监检机构、专项检 测 气瓶充装:罐车、自有产权、定检责任 水处理:定检依据 完善法律责任:使用非法设备、撤销证件、擅 自解封。第二节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一、现场安全监察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二、现场安全监察的法律依据

16、三、现场安全监察的程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 概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含义 包括两种具体行政行为:现场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法律效果不同:现场安全监察:表扬、发 安全监察指令行政处罚:追究行政法律 责任 一、现场安全监察的基本概念和 特征 (一)概念是指质监部门对生产、使用单位和 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特征实施主体是质监部门是依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方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 验检测机构二、现场安全监察的法律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了:检查主体:部门检查对象:3类检查重点:八种场所结论: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权,即权力 ;也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即义务 。三、现场安全监察的程序(一)检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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