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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复习资料公共基础复习资料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经济学之供给曲线和供给规律 供给函数即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某种商品的供给及其变化仅取决于其销售价格的函数关系。供给量与价格成正向变化的关系。为了分析方便,我们仍然假定它们之间为线性关系,这样供给方程就为: Qs=-C+dP 供给曲线是一条自左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 结论:当某一商品的价格下降时,厂商或生产者对这种商品愿意而且能够提供出售的商品数量就会减少;反之,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上涨时,厂商或生产者对这种商品愿意而且能够提供出售的商品数量就会增加。简言之,供给量与价格成正向运动。这一规律,就被称为供给规律。 道德之生活领域的理想信念 这个领域

2、的内容主要是人们的物质生活方面。这个日常生活的领域看起来似乎层次很低,与理想信念扯不上关系,但实际上中也有人的理想和信念。渴望丰裕的物质生活,是几千年来人们的梦想。特别是基层劳动群众,历史上长期过着吃不饱穿不暖的日子,因而很多人把温饱的生活看作自己的理想。在无产阶级所追求的共产主义理想中,也包括物质产品极大丰富这一条。确信这样的理想并为之奋斗,就是生活的信念了。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日常生活不同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不仅追求丰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追求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生活理想不仅是生活条件,更重要的是生活方式。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理想和信念。在建

3、构生活理想、确立生活信念方面,要把富裕的物质生活与高尚的精神生活结合起来,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构筑美好的未来。 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合同标的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老年保险、伤残保险。我国目前开办的人身保险有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以及涉外人身保险等。 2.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财产保险,其标的是有形的,是处于静态中的财产,如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广义的财产保险,其标

4、的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和责任,是处于运动中的财产,如运输中的货物、行驶中的车辆、航行中的船舶、飞行中的飞机以及生长中的种植物和养殖物。我国目前开办的财产保险主要有国内财产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外保险三种类型。 公文之函的含义及特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具有以下特点: 1.灵活简便。不受作者职权范围与级别层次高低的制约,也不受内容繁简轻重差别的严格限制:内容也较单纯,一般为一函一事。行文简便。 2.使用频率高,代行的文种较多;由于函灵活简便,可以广泛应用于公务联系的各个领域与各个级别层次的机关,所以,函在公文中的使用频率高。 3.具有公文的法

5、定效用:函不论是用于商洽公询问与答复问题,还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均代表着法定作者的意志与权威,传达了发文机关的决策与意图,对受文者的行为发挥协调与制约的作用。要求予以办理与配合。刑法之拐卖妇女、儿童罪 本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2.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以营利

6、为目的,出卖不满 14 周岁子女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 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以获取非法利益。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儿的行为。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同

7、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主体是已满 16 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4.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至于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实际上是否获利,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而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劳动法之我国劳动法的时间效力 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即是指劳动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由于我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较多,因而其生效及失

8、效时间也不尽相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规范性文件本身规定了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曰起生效,如国务院 XX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该办法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另一种是通过或公布之日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该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施行日期,待施行日期到来时,该法律规范性文件开始生效,如劳动合同法是 XX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该法明确规定自 XX 年 1 月 1日起生效。 劳动法失效的时间,一般也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范性文件本身明文规定了失效时间或失效的特定条件,当失效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该法律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另一种是国家制定了与旧法

9、律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同或相抵触的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明确规定旧法律规范性文件失效或虽不明确规定,但旧法律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 道德之理想信念具有多样性与共同性 由于成长环境和性格等方面的不同,人们会形成不同的理想信念,从而使理想信念具有多样性。即使是同一个人,也会形成关于社会生活不同方面的许多理想信念。比如在政治、经济、科学、道德、审美、事业、学业、生活等方面都会形成一些理想信念。面对理想信念的多样性,一方面,我们要承认这是正常的现象,不强求一致;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在一定的社会中,人们各自的理想信念有处,从而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同一个人的不同理想信念之间往往有内在联

10、系,从而形成理想信念的体系。如果一个人的许多理想信念相互矛盾,不能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那么他在行为选择时就会进退失据、无所适从。事实上,一个人所拥有的许多理想信念在大小和层次上是不同的,有的处于最高的层次,有的处于中间层,还有的处于最低层。它们各安其位,形成有序的系统。其中,高层次的理想信念决定着低层次的理想信念。 经济法之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强制执行的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指由

1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参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组织制定的,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效力高于地方标准的效力。地方标准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但是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制定的作为本企业使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该标准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且只适用于该企业内部,对他人不具有强制力。 行政法之行政处罚的管辖 管辖是关于行政机

12、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权限划分的制度。它对于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防止和解决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冲突具有重要作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级别管辖。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这说明: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较少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只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所谓“原则上“,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例外。 2.地域管辖。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行为人居住地的有权行政机

13、关管辖,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指定管辖。行政机关就管辖事项发生争议,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和给予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诉讼法之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

14、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 89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准备活动。 对侦查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侦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或部门的专门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

15、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只有这些机关和部门才能进行侦查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侦查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侦查权。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和制止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侦查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和方式,即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的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第 2 编第 2 章侦查中所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限制或者

16、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 国际法中的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所谓“法律”或“事实”是指承认对象由承认者所认定的地位和性质而言,而不是承认本身的形式。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 经济学之供给的定义 供给(supply)是指厂商(生产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每一价格水平上愿意而且能够出卖的商品量。供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出售愿望,二是要有供应能力。这两个条件缺一都不构成需求。 道德之理想信念具有思想性与实践性 人们的理想信念存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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