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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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据上海发布,市卫计委针对上海全面两孩政策的答复:上海 XX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全面两孩,只有一个小孩的无需再生育审批:XX 年 1 月 1 日以后结婚登记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婚假为 3 天,在 XX 年 1 月 1 日前登记但还未休假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计 10 天。详细请看聘才小编收集整理的内容如下: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各地原先规定的晚婚假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邬惊雷介绍,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

2、, 修正案 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 7 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7 天。也就是说,对于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有变化。但对于申城原先“非晚婚”或再婚的人群来说,其婚假将由原先的 3 天增加 7 天,也能享受最多 10 天的假期了。在备受关注的产假、生育假问题上,市卫计委负责人邬惊雷介绍,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 30 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 30 天。考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3、,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 30 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 128 天。并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邬惊雷表示,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 3 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 3 天。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 3 天较短,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此次新规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 10 天。修正案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 10 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

4、,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不过,相比外省市,有人还是觉得少了。浙江、福建、广东陪产假 15 天,广西、宁夏甚至长达 25 天,上海为什么把陪产假定为 10 天呢?对此,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解释,社会福利总的理念是不可能做减法只能做加法,但要考虑一个,这里的假期成本承担是有区别的,像生育假或者说过去的晚育假是由政府的基金和政府的财政承担,而晚婚假和陪产假由单位包括很多企业承担的,这些决策都需要一个平衡。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修正案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的

5、情形,包括:(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 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XX年 1 月 1 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XX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

6、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XX 年 1 月 1 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上海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新规定相关问题1、XX 年 1 月 1 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答: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XX 年 1 月 1 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2、XX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是否还可以享受晚婚假?答:XX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

7、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 7 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3、XX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答:XX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XX 年 1 月 1 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4、XX 年 1 月 1 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是否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答:XX 年 1 月 1 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本市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XX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答:XX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国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前,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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