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著作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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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著作权的内容概述v著作权的内容,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与其他任何人之间,基于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v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v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v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v著作人身权与普通人身权的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一为人的出生,一为作 品创作完成;保护方式不同,一为通过保护主体本身 的人身利益,一为通过保护作品;人身依附行不同,普通人身权依附于主 体人本身,

2、人死后难有所附,著作人身权在作 者死后仍依附于作品而存在。 v著作人身权一般不得继承、转让和放弃。一、发表权v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 v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也不发表,那么,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v 发表权一般只能行使一次。 v案例:v 孟某业余时间喜爱制作盆景,他制作的“绿 石盆景”小有名气。孟某之子将孟某制作的“绿石 盆景”拍摄了十张彩色照片,投寄给生活杂 志社。该杂志在一期中登载了其中六张,其余四 张未退稿。后来齐鲁书社为编周

3、历一事,找到 生活杂志美术编辑邢某,请他提供照片。邢某 未征求孟氏父子的意见,便把四张生活杂志 未刊登的照片提供给了齐鲁书社。邢某以代转名 义从齐鲁书社领取的稿酬,却未付给孟氏父子分 文。孟某之子看到“绿石盆景”的照片被印在周历 上后,向版权处投诉,要求解决版权及稿酬问题 。v发表人体油画侵犯隐私权案v 三名原告均为女性,于1987年底应聘到中央美院做人体模特。该院招聘简章曾写明 :招收模特用于课堂写生,并“对模特工在 我院的具体情况对外保密”。1988年12月20 日至1989年1月8日,中央美术学院青年教师 艺术研究会(非法人学术团体)、中央美术 学院画廊、广西人民出版社共同在中国美术 馆

4、举办了油画人体艺术大展,展出的v作品中有分别以三位原告为模特,用写实手法创作的人体油画共9幅。在展览举办期间,广西人民出版社等两家出版社还分别出版了两种画册和一套画片,其中有三原告提出异议的油画。三名人体模特因此起诉中央美术学院、中央美术学院画廊、广西人民出版社、紫禁城出版社侵害肖像权。 二、署名权v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v 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署名、匿名、笔名、假名; v 当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v假冒他人署名案v 1993年10月27日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在香港拍

5、卖出售了一幅画毛泽东肖像,画上有“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字样,落款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拍卖前,原告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上海朵云轩这幅画系假冒原告署名的伪作。v 但是,上海朵云轩在接到通知和书面函件后,仍与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这是吴冠中的作品,致使该伪作被他人以港币52.8万元购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朵云轩和被告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毛泽东肖像画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v 某大学法律系几位教师商议共同些一本 民事法律新编。其中一位刘老师提出,他的 学生A现

6、在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已经有几年的 实践,而且曾提出过,以后编书时请老师给他 一个参加创作的机会。于是老师们讨论决定分 给A学生共四章八万字的任务A学生用了近两 个月时间完成了四章的写作。本书主编吴教授 审定全部书稿时,认为A写的四章从内容到文笔 均不合要求,于全书其他部分水平相差较大, 于是让A学生尽快修改。v 但此时A刚接手一件疑难民事案件,没时间 修改自己的作品,便请刘老师代为修改,并表示 “怎么改都行”。刘老师在A学生原稿基础上修改 了两次,吴教授认为仍不合要求,决定另请人写 这部分。刘老师提出是否可以从扶持年轻人角度 尽量采用A稿中的一些内容,给他个署名。v 吴教授提出可以尽量考虑,

7、但这部分内容必 须要重写。如果能采用稿中的内容,也只能在 前言或后记中给他署名,而不能和其他编写者署 在一起,如果A不同意,就一点也不用他的稿子 。A表示只要书上有他的名字就行。v 民事法律新编定稿出版后,全书共计 余万字,章。其中仅采用了经A同意刘老 师修改的一章,书上署“吴教授主编”,随后列撰 稿人姓名,在后记中写明“A提供了某章初稿”。 该书出版半年后,A调入某学校任教,评定职称 时A拿出民事法律新编一书作为自己参加写 作的著作,但该校职称评审小组认为,A未被列入撰稿人署名,仅后记中写提供原稿,还不能算 作署名,该书不能作为A的创作成果。v 因A无其他作品发表,能否将此书作为其写 作成果

8、,关系到职称评定,为此A找到主编吴教授请其出具作者证明。吴教授认为余万字的 书中仅用了不到一万字,且已在后记中署了名 ,而且这种署名方式是A事先同意的,因此拒绝 了A的要求。A以吴教授侵犯署名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v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 品的权利;v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 曲、篡改的权利; v所有权与修改权v 著名摇滚歌手崔健于1986年创作了歌曲 一无所有,歌曲深刻、真实,受到广泛欢迎 。部分歌词为“我曾经问个不休,你何时跟我 走。可你却总是笑我,一无所有。我要给你我 的追求,还有我的自由。可你却总是笑我,一 无所有。”v 1989年,某出版社出

9、版的录音带真精彩 中有一首名为麻坛新秀的歌曲,使用的 是一无所有的曲调,却将歌词改为:v“想起来我真发愁,兜里是一无所有。打麻 将打了多少宿我输了多少宿,可恨那些麻坛 老手,不让我往回搂”v 崔健向版权管理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对某出版社歪曲其作品的侵权行为给予处理。 某出版社则辩称,一词多曲、一曲多词的现 象屡见不鲜,只要歌词内容健康,即使有所 删改也不侵犯原作者权益。v 小说围城是著名学者钱钟书的名著。围城的结尾,旧历冬至夜方鸿渐、孙柔嘉 夫妻反目,柔嘉负气回姑妈陆太太家,鸿渐独 守空房,昏然睡去。这个结尾戛然而止,似结 非结,从而引出了不少续集。1992年7月春风 文艺出版社曾推出鲁兆明著的

10、围城之后, 副题围城续集;随后农村读物出版社出版 了魏人著的围城大结局,更是在围城之 后进一步续写。v 两部续作均利用了围城中的人物设计、人物关系、人物性格,模仿钱钟书先生的语 言和创作风格,延续了围城中的故事,使 围城之中主人公的经历、命运得到新的发 展。钱钟书先生认为作者及出版社未经其允许 擅自对小说围城作续,侵犯了其著作权, 先后对两位作者及两家出版社提起诉讼。围 城大结局的作者及出版社还被围城之后 的作者起诉侵权。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v财产权利没有数量限制,不限于列举的种类。v财产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大类。v 各种经济权利是互不相关的,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

11、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一、复制权v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v复制权是作者最原始、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作者实现其广泛的著作权权能的主要的前提条件。v第一种复制:是不改变作品载体或表现方式的复制,如复印、翻录等。 v第二种复制:是改变作品载体或表现方式的复制,如将口述作品录音、数字化等。 v第三种复制:是指从平面到立体或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原著作权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复制。”现已删除。v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北京伟地电子出

12、版社出版发行的同一首歌MP3100首中,未 经许可使用了包括小柯、三宝、高枫、高晓松、 罗中旭、李春波等知名音乐人在内的70位音著协 会员的同一首歌、妈妈的吻、翻身农 奴把歌唱、我爱你塞北的雪、青藏高原 、同桌的你、不见不散、小芳、 知心爱人等55首广为传唱的歌曲。但是伟地 电子出版社并没有向这些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音著协曾就此要求伟地电子出版社付费,但被其 拒绝。v 北京中联鸿远光盘有限公司在接受复制光 盘委托时,也没有认真审查,致使内容侵权的 光盘大量复制发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请求 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发行、销售侵权出版物 同一首歌MP3100首;支付侵权赔偿金38 万元;赔礼道歉;负

13、担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50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用。v 伟地电子出版社辩称,MP3光盘作为新型的 数字载体,不是录音、录像带,从技术上讲, 不能认为MP3光盘是对原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 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制 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 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法庭认为,MP3光盘为数字化 录音制品,与一般的录音制品的差别在于其数据 记录或存储格式不同,在著作权上并不具有任何 特殊性。v 2003年4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北京伟地电子出版社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 协会11.8万余元,赔偿合理费用支出250

14、0元,驳 回原告中国音著协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中联鸿 远光盘科技有限公司则未构成侵权。 二、传播权v(一)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v(二)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 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v(三)展览权,即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公开 陈列的权利 ;v(四)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v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v(五)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v 因擅自使用他人

15、享有著作权的卡拉OK歌曲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 公司和北京某康体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 赔58万余元。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以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名义提起的涉及侵犯机械表演权 的案件。v 原告起诉称,在二被告共同经营的某酒城的 服务项目中,包括向消费者提供卡拉OK服务并 收取费用的项目,而上述服务项目所使用的音 乐作品中,有大量的作品是原告管理的。v 二被告通过专用设备,以卡拉OK的方式使用他 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 取费用,是借助技术设备再现音乐作品的行为,属 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行为。v 依据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事 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二被告未经许 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进行机械表演,且未支付使用 费,属侵权行为。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求二被 告立即停止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公开赔礼道歉 ;共同支付侵权赔偿金575000元;共同负担为制止 侵权的合理支出7161元;共同承担诉讼费用。v(六)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v(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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