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家具质量检测通用技术与有害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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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具标准化与质量检测家具标准化与质量检测授课教师授课教师: :刘云刘云授课专业:家具设计授课专业:家具设计第5章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wooden furniture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技术要求和试 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及其他家具的木 制件。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GB/T3326 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GB/T3327 柜类主要尺寸 GB/T3328 床类主要尺寸 GB4893.14893.9 家具表面漆膜测定法 GB10357.110357.9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ZBY80002 家具表面软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 定 ZBY

2、80003 家具表面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 定。2、引用标准3.1翘曲度 翘曲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程度。 3.2平整度 平整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在0-150mm范围内 的局部的平整程度。 3.3邻边垂直度 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 程度。 3.4位差度 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 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3、术语 3.5外表 外表是指产品外部的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之处。 3.6内表 内表是指产品玻璃门内或其他空格(如搁板等)内 的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之处。 3.7内部 内部是指产品门内或所屉内的可见表面。 3.8隐蔽处

3、隐蔽处是指产品内外在一般使用中不易见之处。3、术语4.1主要尺寸和尺寸公差 4.1.1桌、椅、凳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3326规定 。 4.1.2柜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3327规定 4.1.3床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3328规定 4.1.4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 5mm,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 负值。4、技术要求4、技术要求4.2形状和位置公差 4、技术要求4.34.3用料要求用料要求 4.3.14.3.1各类家具的同一单位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各类家具的同一单位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 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 不得

4、混同使用。不得混同使用。 4.3.24.3.2产品外表的局部装饰,不受单一材种的限制产品外表的局部装饰,不受单一材种的限制 。 4.3.34.3.3包镶板件内部材料应尽量使用软质树种或人包镶板件内部材料应尽量使用软质树种或人 造板;同一板件使用质地相似的树种、人造板。造板;同一板件使用质地相似的树种、人造板。 4.3.44.3.4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加工所在地区的年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加工所在地区的年 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 4.3.54.3.5虫蛀材须经杀虫处理。虫蛀材须经杀虫处理。4、技术要求4.3.64.3.6外表不得使用腐朽材,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外表不得使用腐朽材

5、,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 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15%15%,深度不得,深度不得 超过材厚的超过材厚的25%25% 4.3.74.3.7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 4.3.84.3.8产品主要受力部位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产品主要受力部位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20%20% 的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4.3.94.3.9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的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的1/31/3,直径不超过,直径不超过 12mm12mm的,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的,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 观的可以使用。观的可以使用。 4.3.

6、104.3.10其它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其它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 ),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不影响产品结构),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不影响产品结构 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4.3.114.3.11采用的各种人造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采用的各种人造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4.4木工要求 4.4.1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进行封边处理。 4.4.2榫接合处应涂胶。榫及零部件结合应牢固 ,外表结合处缝隙不大于0.2mm。 4.4.3塞角、栏屉条等支承零件的结合应牢固。 装板部件配合不得松动 4.4.4薄木和其他材料覆面的拼贴应严密、平整 、不允许有脱胶、

7、明显透胶、鼓泡、凹陷、压 痕以及表面划伤、麻点、裂痕、崩角和刃口, 贴面的纹理、图案、颜色应对称相似。 4.4.5外表的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4、技术要求4.4.6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 结合处应无崩烂或松动;不得有少件、漏钉、透 钉;启闭零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4.4.7涂饰部位粗糙度Ra3.2m(精光),内部不涂饰 部位的粗糙度:Ra为3.212.5m(细光),隐蔽处的 粗糙度Ra为12.550m(粗光)。 4.4.8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 部位应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等 处应无缺角,铲底应平整,各部位不得有锤印或 毛刺。 4.4.9车木的线

8、型应一致,凹凸台级应匀称;对称 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加工表面不得有 崩烂、刀痕、砂痕。 4、技术要求4.5涂饰要求 4.5.1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应相似。分色处 色线应整齐,不涂饰部位应保持整洁。内表应 涂饰或作其它表面处理。 4.5.2正视面(包括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 晰。漆膜实干后应无明显木孔沉陷。其他部位 表面涂层手感应光滑,无明显粒子、涨边和不 平整,。漆膜实干后允许有木孔沉陷。 4.5.3涂层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应无 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楞、白点、鼓 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4、技术要求4.6 理化性能要求 4、技术要求4.7力学性能要求

9、 力学性能试验项目和试验水平应按试件的类别和 预定的使用条件决定。 4.7.1桌类强度和耐久性应按GB10357.1中7.1、7.2 条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 4.7.2椅凳类稳定性应按GB10357.2中附录A规定 施加的最小倾翻力和6.1(或6.2)条规定的试验 项目合格。 4.7.3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应按GB10357.3中第6章 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 4.7.4柜类稳定性应符合GB10357.4中5.1、5.2、 5.3条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其中对活动部件门和 抽屉的垂直加载力分别为100N和150。4、技术要求4.7.5柜类强度和耐久性应按GB10357.5中第6 、7、8章规定的试验

10、项目合格;其中搁板挠 度、挂衣棍挠度、挂衣棍支承件位移、主体 结构和底架位移的允许值如下:a.搁板挠度与长度的比值0.5%b.挂衣棍挠度与长度的比值0.4%c,挂衣棍支承件位移3mmd,主体结构和底架位移值 d15mm 4.7.6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按GB10357.6中第5 章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4、技术要求5.1目视、感官检验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600lx范围内的近视自 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视距为 7001000mm,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 论为评定值。 5.2木材含水率测定木材含水率测定仪的误差不大于2%。木材 含水率应在抽样现场(或同一地区)测定。测 试部位取试件离地

11、100mm以上,任选三个不同 位置的零件,每一个零件上,任选三个点各测 一次,分别求出三个零件上测得的平均值,以 其中最大的平均值为该试件的木材含水率测定 值。5、检验方法5.3主要尺寸测定 应采用每米误差不大于0.6mm的3m钢卷尺( 或者钢直尺)对安放在平板(或者平整地面) 上的试件进行测定。 5.4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5.4.1翘曲度测定 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1mm的翘曲度测定器具。 测定时,将器具放置中试件的对角线上,测量 试件中点与基准直线的距离,以其中一个最大 距离为翘曲度测定值。 5.4.2底脚差地平稳性测定 应采用塞尺。测定时,将试件放置在平板上, 测量某一底脚与平板间距离。

12、5、检验方法5.4.3平整度测定 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03mm的平整度测定器具 。测定时,将器具放置在试件的被测表面, 同时选择不平整程度最严重的三个部件,测 量0150mm长度内与基准线间距离,以其中 一个最大距离为平整度测定值。 5.4.4邻边垂直度测定 应采用每米误差不大于0.6mm的3m钢卷尺 (或钢直尺)。测定时,用钢卷尺(或钢直 尺)测量矩形试件的两对角线,其差值即为 邻边垂直度测定值。5、检验方法5.4.5位差度测定 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1mm的位差度测定器具。测定 时,应选择门与框架(或抽屉与框架、门与门)相 邻两表面距离最大部位,在该相邻表面中任选一表 面为测量基准面,将器具

13、的基面安放在测量基面上 ,器具的测量面对另一相邻表面进行测量(并沿差 该相邻表面再测量一个或一个以上部位),当测得 都是正(或负)值时,以最大绝对值为位差度测定 值;当测得值为正负时,以最大的绝对值之和为位 差度测定值。 当设计要求门(或抽屉)与框架相邻两表面间为某 一距离值时,应在每次测得的量值上扣除该距离值 。 5、检验方法5.4.6分缝测定 应采用塞尺进行测量。 抽屉分缝测定时,抽屉应紧靠任意一边,测量另 一边的最大分缝;门分缝测定时,应测量分缝最 大部位,测得最大值即为分缝评定值。 5.4.7抽屉下垂度、摆动度测定 应采用每米误差不大于0.6mm的3m钢卷尺(或 钢直尺)和长度大于70

14、0mm、直线度不大于 0.2mm的钢尺。测定时,钢尺放置在与试件测量 部位相邻的水平面和侧面上,测量度件在伸出总 长的三分之二时,抽屉面水平边的自由下垂和抽 屉面侧边左右摆动的值。测得的最大值即为下垂 度和摆动度的评定值。5、检验方法5.5理化性能试验 5.5.1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漆膜理化性能试验应符合GB4893规定 5.5.2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试验 软、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应分别符合 ZBY80002、ZBY80003规定。5、检验方法5.6力学性能试验 5.6.1桌类强度和耐久性试验桌类强度和耐久性试验符合GB10357.1规定。 5.6.2椅类稳定性试验椅类稳定性试验应符合GB

15、10357.2规定。 5.6.3椅凳类强度及耐久性试验椅凳类强度及耐久性试验应符合GB10357.3规定. 5.6.4柜类稳定性试验柜类稳定性试验应符合GB10357.4规定. 5.6.5柜类强度及耐久性试验柜类强度及耐久性试验应符合GB10357.5规定. 5.6.6单层床强度及耐久性试验单层床强度及耐久性试验应符合GB10357.6规定.5、检验方法6.1成品出厂应有制造厂名(商标)、厂址及 合格标志。 6.2成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衬垫或包装,防止 损坏或雨淋。 6.3成品在贮存期间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 污染,不可日晒; 堆叠时应加衬垫物,以防压损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木家具中

16、有害物质限量7、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7.1 甲醛释放的测定 原理 利用干燥器法侧定甲醛释放量基于下面两个步骤 : 第 一步 : 收集甲醛:在干燥器底部放置盛有燕馏 水的结晶皿,在其上方固定的金属支架上放置试 件,释放出的甲醛被蒸馏水吸收,作为试样溶液 。 第 二步 : 测定甲醛浓度:用分光光度计侧定试样 溶液的吸光度,由预先绘制的标准曲线求得甲醛 的浓度。7.2 可溶性重金属含的测定 采用一定浓度的稀盐酸溶液处理制成的涂 层粉末,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或无焰原 子吸收光谱法测定该溶液中的重金属元素 。7、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7.3检测规则(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定期或累计一定 产量后。应进行一次周期性型式检验。周期 一般为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 式检验: 新 产品的试制定型时, 生 产的工艺及其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产 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客户提出要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时。7、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7、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2)检验结果的判定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 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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