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 水暖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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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 DB13(J)185-2015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李志铮 王永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第5.1节 一般规定(共8条,强制性条文2条)第5.1节 一般规定5.1.1 集中供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强制性条文,与行业标 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JGJ26-2010强制性条文第5.1.1条等效。目的在于规范设计 人员,严格进行负荷计算,避免“四大”现象。5.1.2 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的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热负荷的附加,但附加量不应超过50%,且不应

2、统计在供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新增条文。引自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GB 50736-2012中5.2.10条。 规定了户间传热 在热负 荷计算及设备选择时 的要求。第5.1节 一般规定5.1.3 ,5.1.4 ,5.1.5 条为原65条文; 5.1.6为原条文的部分内容5.1.7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空调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用冷规律不同的用户,在供暖空调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计时,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新增条文。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在使用时间、系统形式及计量收费等方面经常不一致,故两者分开设置不仅有利于系统调节 ,管网水力平衡,而且有利于收费和节能管理

3、。对于一二层为小商业的住宅设计时 ,如果采用热量表法计量,住宅与商业部分在共用立管不分开的情况下也可以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但是因为二者的供热供冷规律不同,有条件分开时宜分开设置,可以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第5.1节 一般规定5.1.8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 供电政策支持;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居住建筑;3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等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居住建筑;4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加热量需求的居住建筑。 强制性条文,修编条文。本条是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

4、调节设计规范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住宅建筑规范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确定的。条文说明中指出“但并不限制居住者选择直接电热方式作为非主体热源使用自行进行分散形式的供暖。”第5.2节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共23条,强制性条文5条)5.2.1 在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资利用的情况下,应建设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独立建设的燃煤集中锅炉房中,单台锅炉容量不宜小于14.0MW。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区,锅炉房的单台容量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4.2MW。修编条文。节能降耗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加速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因此,除了有计划逐步发展热电联产 外,配合城市住宅区的建设,应建以集

5、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从集中供热的规模要求出发,本条规定了集中锅炉房的最小单台容量。对于燃煤锅炉,容量越大,效率越高。(原条文容量7MW)第5.2节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5.2.2为原条文。5.2.3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3规定的数值。强制性条文,修编条文。根据我省实际 情况列出II类烟煤、III类烟煤以及燃油燃气锅炉的额定工况下的最低热效率。表中给定的热效率是根据工业锅 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4500-2009中节能评价值暨 能源效率等级2级确定的。工业锅 炉能效等级分为3级,1级能效最高,2级为 工业锅 炉能效节

6、能评价值,3级为 工业锅 炉能效限定值。第5.2节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第5.2节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5.2.4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QB = Q0 /1 (5.2.4)式中: QB锅炉房总装机容量(W);Q0锅炉负担的供暖设计热负荷(W);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可取0.93。修编条文。1是反映室外管网的输送效率的综合指标。包括有下述热损失:(1)管网向外散热造成散热损失(保温效率);(2)管网上附件及设备漏水和用户放水而导致的补水耗热损失(输热效率);(3)通过管网送到各热用户的热量由于网络失调而导致的各处室温不等造成的多余热损失(平衡效率)。考虑到技术及管理水平的提高,将室外管

7、网的输送效率由原来的92%提高至93%。此数值仅为计算锅炉容量时用,设计和运行管理应通过各种措施降低热损失,提高管网输送效率。第5.2节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5.2.5条为保留条文,5.2.6条为新增条文。5.2.5条是针对燃煤锅炉,5.2.6条是针对燃气锅炉。对于燃煤锅炉来说,不论是多台锅炉联合运行还是只有单台锅炉运行,其负荷都不应低于额定负荷的60%。对于燃气锅炉,由于燃烧调节反应迅速,调节能力强,可以适当放宽。本条根据GB50736-2012第8.11.8条 “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对于模块式组合锅炉,其燃烧器的调节

8、方式均采用一段式启停控制,冬季变负荷调节只能依靠台数进行,台数过少易偏离负荷曲线,调节性能不好,台数过多占用机房面积并增加投资。模块式锅炉燃烧效率较低,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没有室外热力管网,弥补了燃烧效率的不足,提高了供热效率。模块式组合锅炉只适合小面积供热,供热面积大时应采用其他高效锅炉。第5.2节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5.2.7为原条文5.2.8 锅炉房、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参数监测与热计量装置。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强制性条文。与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强制性条文第5.2.9条及5.2.19第6款部分等效。锅炉

9、房、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量表(或热水流量计),这是供热系统量化管理和运行调节的需要。第5.2节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5.2.9 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暖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作为热源。当必须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户式燃气供暖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2 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具有室温或水温自动调控功能。3 额定热量应与室内供暖负荷相匹配,容量不宜过大;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4 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额

10、定热效率不低于88%,部分负荷下的热效率不低于84%。修编条文。本条根据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得失,从节能角度提出了对户式燃气供暖炉选用的原则要求。修编的第4条对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的要求,引自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0665-2006中节能评价值。第5.2节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本条文中给出的燃气 热水供暖炉节能评价值 为上表中GB20665- 2006能效等级的2级。 新版GB20665-2015 ( 2016年6月1日执行)对 供暖炉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一方面各个级别的 最低允许能效指标由原 来固定的针对额 定负荷 和部分负荷热效率的单 一限值变为

11、 限定这两个 热效率值的较大值下限 和较小值下限;另一方 面提高了最低热效率 值。第5.2节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5.2.10 当系统规模较大时,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热力站供热半径宜小于500米;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宜取115130,设计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40。5.2.11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热半径宜小于300米。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宜接近终端用户设置,不宜设在远离用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5.2.10为修编条文,5.2.11为新增条文。供热半径过大会增加系统循环水泵的能耗,供热半径是根据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满足本标准5.2.17条要求计算确定的。0.0030

12、96(GH/b)/Q A(B+L)/T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回水温差小,循环水量相对较大,长距离输送能耗更高。因此提出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宜接近终端用户设置,不宜设在远离用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第5.2节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5.2.12 燃气锅炉房直接供热系统,当锅炉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与用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级泵水系统。 新增条文。对于燃气锅炉,当用户侧回水温度低于58时,烟气冷凝对锅炉有较大腐蚀性,影响锅炉的使用寿命。采用二级泵水系统可以使热源侧和用户侧分别按各自的要求调节水温和流量,既满足锅炉防腐及安全要求,又满足系

13、统节能的要求。第5.2节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5.2.13 以城市热网、地区供热厂和大型集中锅炉房供应的高温热媒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二次侧水系统,以及采用二级泵的燃气锅炉直接供热水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和二级泵应符合下列要求:1 系统要求变流量运行时,应采用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的规模和特性确定。2 系统要求定流量运行时,宜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新增条文。本条强调了供热量总体调节中量调节的节能措施。不只是在变流量系统中应考虑通过水泵变频调速控制动态控制供暖系统运行,在定流量系统中,也宜考虑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的控制方式。第5.2节 热源、热力

14、站及热力网系统要求变流量运行时的量调节措施,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控制热力站进出口压差恒定:该方式简便易行,但流量调节幅度相对较小,节能潜力有限。 2)控制管网最不利环路压差恒定:该方式流量调节幅度相对较大,节能效果明显;但需要在每个热力入口都设置压力传感器,随时检测 比较、控制,投资相对较高。 3)控制回水温度:这种方式控制简单,但响应较慢,滞后较长,节能效果相对较差,因此不推荐在大系统中采用。系统要求定流量运行时的量调节措施: 1)根据室外气候的变化,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节省水泵能耗。 2)设置双速或变速泵,也可设置两台或多台水泵并联运行,通过改变水泵转数或运行台数进行系统量调节。

15、第5.2节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5.2.14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环路水量符合设计要求。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装置。强制性条文,与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JGJ 26-2010强制性条文第5.2.13条等效。供暖系统水力不平衡是造成供暖能耗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水力平衡又是保证其他节能措施能够可靠实施的前提。一般在室外各环路及建筑物入口处供暖供水管(或回水管)上应安装静态水力平衡阀,来解决外网因水力失调而造

16、成的用户冷热不均的问题。5.2.15为原条文。第5.2节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5.2.16 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2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3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动态阻力平衡阀。4 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动态阻力平衡阀。5 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6 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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