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标准-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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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介绍第一部分:标准的编制思路第二部分:标准的主要内容 二00八年九月1第一部分:标准的编制思路一、标准编制概况 二、标准修订意义 三、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标准修订的基础工作 五、修订标准的原则、所把握的观点2一、标准编制概况 1.任务来源 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1139号文“关于下达2001年 度国家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 将原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与工 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修订为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及测量方法。 同时制修订的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32.项目承

2、担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一、标准编制概况43.编制主要过程 2002年5月通过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组织的 开题论证。 2004年5月-8月征求标准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 厅发出函”(环办函2004324号)。(回复44份、 汇总了157条、采纳或部分采纳了61条意见 ) 2005年6月28日通过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组 织的标准审议会。(无原则修改意见) 2006年2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吴晓青副局长主持 召开局长专题审议。原则通过 。 2008年部务会通过。一、标准编制概况51.原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 原标准已实施十多年。标准的执行对

3、控制工业企业噪 声排放,改善声环境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2.我国噪声管理需要 与国外不同。我国生产企业的噪声排放还比较严重, 同时城市或乡镇中的工业企业与居民住宅之间的距离 较近 。投诉率高。 标准体系要求。二、标准修订意义63.原标准已不能满足监测与管理的需要 城镇结构变化。原标准1990年颁布。随着城镇建设的 迅速发展,我国城镇建设的结构与90年代初相比已有 了很大的变化:高层住宅的出现,工业企业与居民住 宅同楼的产生,使噪声源的分布与噪声传播都发生了 改变。 标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在执行中主要反应存在标准 值如何掌握和测量方法缺乏操作性问题。 二、标准修订意义71.标准中一些定义、符号和

4、单位表示的不统一; 2.企业与居民处于同一建筑,厂界如何划定、如 何设置测点,标准中没有涉及,使现场监测缺 乏可操作性; 3.测点选在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 声敏感处”。对“噪声敏感处”无定义,在监 测中理解的不一致; 4.边界不能测量时,如:声源处于高空情况下如 何进行现场测量?原标准没有规定,使现场监 测无章可循。三、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85.排放标准与质量标准如何做到协调统一,如: 出现厂界噪声排放达标,但敏感点环境质量不 达标的情况如何处理? 6.测量时被测单位生产负荷如何掌握; 7.厂界布点原则问题; 8.背景噪声如何测量、背景噪声较高时如何处理 ; 9.噪声排放与气

5、象因素密切相关时如何测量; 10.厂界处空旷地带是否按标准要求等。三、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91.收集了相关国家标准;ISO标准;日本标准和 我国香港地区标准。 2.收集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 声标准的相关文件及上海市环保局、福建监测 站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方法的实施细则 。 3.收集、整理了环境监测系统在实施工业企业 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及工业企业 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中发现的 问题及修改建议。 4.分别与福建省、重庆市等环境管理人员和环境 监测人员座谈,了解他们对修订标准的意见。 四、标准修订的基础工作105.针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修订

6、中的主要 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 6.收集、分析了我国声环境质量现状;国家、地 方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厂界噪声监测 数据;企业噪声治理中投资与降噪效果情况等 。 7.调研了噪声仪器现状水平。 8.进行了专家走访、座谈。 9.为使同时制、修订的3个标准协调与衔接,召 开了数次协调会。 四、标准修订的基础工作11五、修订标准的原则、所把握的观点1.主要原则 基础性原则。 以原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990)为基础,保留其原有适用部分,补充修 改标准限值,重点修改、补充测量方法。 适用性原则。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了解在工业企 业厂界

7、噪声监测中存在的标准不适用、标准无规定等 问题,结合我国国情,使新修订的标准适应新形势下 的发展要求,提高可操作性,力求标准的全面、科学 、合理与严谨。 兼顾性原则。改善声环境质量与降噪成本和技术水平 兼顾,合理规定噪声排放限值。与相关标准的兼顾。12五、修订标准的原则、所把握的观点2.主要观点立足环境。改善声环境质量,使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 。 围绕厂界。标准是为控制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而制定的,因而标 准的排放限值与测点位置要求等,重点围绕着工业企业的厂界。 兼顾经济。考虑降噪成本,力求同样的投入,达到更好的环境效 果,使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谐。 易于操作。标准是管理、监测、治理等工

8、作的技术依据,在科学 合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的做出详细规定,提高可操作性,以减小 人为因素影响和因理解不同而产生的标准执行不同的差异。 以人为本。控制噪声排放的最终目的是改善声环境质量保护敏感 人群。当工业企业周围有敏感人群或声环境质量达不到要求时, 排放噪声的单位有责任降低噪声排放,按比噪声排放限值更低的 值要求。13第二部分:标准的主要内容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标准名称的确定 三、术语和定义 四、厂界噪声限值 五、测量方法 六、测量结果评价 七、标准修订中主要条款的变化141.进一步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 2.修改了部分标准限值,修改了背景值修正表和 附录A; 3.补充了测量条件、测点位置、

9、测点布设和测量 记录; 4.增加部分术语和定义、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 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相关内容。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5标准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选择: 1.“企事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2.“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控制标准” ; 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 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及测量方法”。 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确定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标准名称的确定161.根据标准修订后新出现的名词术语,本标准术语和定 义部分增加了如下内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厂 界、噪声敏感建筑物、频发噪声、偶

10、发噪声、最大声 级、倍频带声压级等。 2.名词术语的解释是引用或参考了本学科权威资料并结 合本标准的内容特点提出,单位符号也考虑了使用的 方便。 3、厂界: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 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 地或建筑物边界。当工业企业厂界外使用产生噪声的 外裸设施时,外裸设备占地也视同边界。 4.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 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点)三、术语和定义17三、术语和定义5.昼间、夜间 原标准规定:“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 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修订标准改为: “一般情况下,昼间指6:00至22

11、: 00之间的时段;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当 地人民政府划定的时段执行。”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夜间是指 晚二十二点至次日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我国时区跨度较大,如新疆人们是北京时间10点 开始工作,晚12点才开始休息。18三、术语和定义6.频发噪声 定义为:指频繁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有一定规律 、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货物装卸噪声等。 7.偶发噪声指偶然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 单次持 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工程 爆破噪声等。191.关于限值的规定表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

12、限值 单位为dB四、厂界噪声限值20四、厂界噪声限值2.增加了0类区域限值原标准只含有1-4类区域的标准值,本次 修订增加了0类区域限值。原因是: 标准不只针对工业企业,还包括事业、机关、 团体等单位; 位于与0类区交界的其他类型功能区的工业企 业若影响到0类区的敏感目标,在噪声敏感处 监测时,执行0类功能区限值(扣背景)。21四、厂界噪声限值3.噪声限值的其他条款 4.1.2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 高于10 dB(A)。 4.1.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 于15 dB(A)。 4.1.4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 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

13、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参照GB3096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 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5 当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厂界距离小于1m时,厂界 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 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22四、厂界噪声限值4.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 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 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 。23四、厂界噪声限值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A声级) 单位:dB(A)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 包括

14、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 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 其他房间等。405035452、3、4354530401304030400夜 间昼 间夜 间昼 间B类房间A类房间噪声敏感 建筑物所处 声环境功能 区类别房间类型时段24四、厂界噪声限值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A )3439485976B类房间2935435572A类房间夜间4349566782B类房间3844526379A类房间昼间2、3、42935435572B类房间2430395169A

15、类房间夜间3844526379B类房间3439485976A类房间昼间12430395169A、B类房间夜间3439485976A、B类房间昼间05002501256331.5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房间类型时段噪声敏感 建筑所处 声环境 功能区类 别倍频程中心频率,Hz25四、厂界噪声限值5.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与同时正在修订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及 测量方法”中的分类一致。但根据工业 企业噪声排放限值的规定,本标准中4类 声环境功能区未在细分为a、b、c 3种情 况。26五、测量方法 1.测量仪器 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 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和GB/T1

16、7181对2型仪器 的要求。测量35 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声级计,且 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 符合GB/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 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中 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 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 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 间隔不大于1S。 27五、测量方法2.测量气象条件 风速改为5m/s,与ISO标准一致。 本次修订增加了“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 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精度,同时注 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增加此规 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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