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庭审公开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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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庭审公开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浅议庭审公开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内容提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体制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也是当前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目标。开庭审理集中了调查、辩论、调解、宣判全过程,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因此,改革和完善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是实现司法公开透明的关键。文章分析了当前影响我国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存在的四个问题,即公民旁听庭审障碍、证人出庭率低、开庭流于形式以及司法与媒体关系紧张等,进而从理念、制度层面分析影响庭审公开透明的四个方面原因,即司法理念分歧、司法能力薄弱、诉讼目的多元化和法院管理体制等。文章认为,司法透明不仅是司法技术性问题,也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司法透

2、明和国家的政治民主进程有很大的关系。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情况下,提出了改革与完善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六点具体建议,即建立公民自由旁听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严格担任法官的条件,建立调审分离的审判模式,改革法院现行管理体制,理顺司法与媒体关系。 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体制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也是当前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开庭审理集中了调查、辩论、调解、宣判全过

3、程,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因此,改革和完善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是实现司法公开透明的关键。本文从分析我国目前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而从理念、制度层面分析问题成因,并提出改革完善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的具体建议:一、当前庭审公开保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民旁听庭审障碍 1.开庭公告和法庭选择局限。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公开审理案件,应当提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实际操作中,一些法院基于思想观念或物质条件限制,往往仅在法院内部公告栏内张贴开庭公告,使广大群众无从知晓;基于同样的原因,在法庭选择上存在设置旁听席位过少的情况,不能充分满足公众旁听庭审的需求。 2.规定旁听

4、证申领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1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发旁听证的,凭证入场旁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也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此外,还规定外国人旁听或采访,应向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方能进入法庭旁听或者采访。 3.对不公开开庭审理决定缺乏救济渠道。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以公开开庭为原则,以不

5、公开开庭为例外,并对不公开开庭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动辄以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为由,宣布案件不公开审理,法院在许可和不许可公民旁听的问题上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虽然诉讼参加人或旁听人员提出异议,但在制度上缺乏救济程序。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一项被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基本司法原则,体现了当今司法改革倡导的以公开透明促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强调法院在审查事实和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证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陈述,并加以充分论证,确保审判的公开,从而实现法的自然定义。1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主要表现在: 1.传统审判方式制约。一些法官受传统审判方式的制

6、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式上,习惯于开庭前对案件的全部卷宗和证据进行仔细审查,法庭调查满足于宣读书面证人证言,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书面的、间接的审理方式,与现代法治国家所强调的直接言语原则相违背。 2.现行立法不完善。我国三大诉讼法在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同时,规定确有困难不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并规定证据可以“出示”的方式进行质证。在证人出庭难的现实情况下,必然导致司法实践择易而避难,以书面证言、询问笔录代替陈堂证言,以证据“出示”代替当庭质证。其次是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缺失。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的运作程序、证人名单的提出、证人的资格审查、证人出庭的通

7、知、证人出庭的方式、质证权的行使等均没有规定,使得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难以操作。此外,证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失衡,也是制约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 3.司法制衡失范。当前证人作假证、作伪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妨碍了法院查明事实和正确裁判,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基于立法缺失,法院对假证、伪证打击不力。同时,对证人出庭费用补偿工作落实不力,客观上也造成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开庭审理流于形式 开庭审理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要求。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开庭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官不敢公开认证,诉讼参与人对自己的诉讼利益不能作出及

8、时预期判断,产生司法“和稀泥”的印象;其次,庭审指挥不当。有的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表现为不能准确归纳庭审调查重点,不能有效引导庭审进程,不能正确行使释明权等;第三,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分立。开庭审理后不能当庭宣判,而是通过院、庭长层层审批,审判委讨论决定,向上级法院请示等,然后做出判决,使公众普遍认为司法存在“暗箱操作”。 司法与传媒关系紧张 从现代社会的组织构架来看,司法与媒体之间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对于媒体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引发的事件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而现代媒体所拥有的信息传播力量、广泛社会影响、舆论监督作用,也使得司法

9、机关无法忽视媒体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紧张,如有的媒体在案件报道中,追求的并不是社会公义,而是新闻的轰动效应,为了达到炒作的目的,甚至不顾基本的客观立场,很多时候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传媒就已经对案件进行“宣判”了。尽管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追求的是公正和独立。但法院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媒体动辄报道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舆论监督就演变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一场“诉讼”。当法院处于媒体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时,法院的辩解显得苍白而无奈,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法

10、院审判容易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为此,一些法院就以记者在媒体公开评价未判决的案件事实,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为由,禁止记者旁听采访庭审活动。 二、制约庭审公开保障机制的成因分析 庭审公开透明机制作为司法透明一个重要内容,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或制约,对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有着举重若轻的作用。从法院审判工作涉及的相关理念、制度或环节分析,制约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主要有以下因素: 司法理念分歧 当前,围绕增强司法权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要增加司法的神秘感,让社会各界因为“距离”和“陌生”来信服司法;另一种意见认为要适当地增加司法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依靠公开来感触公正,进而信服司法。2笔者认为

11、,第二种意见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是法治进程的必然选择。司法透明有利于保障司法健康和司法廉洁,因为透明是现代司法权力运行的方式和司法存在的形式,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体现;司法透明是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权利的重要机制,它不仅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需要,而且是司法机关实现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司法透明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要建立让公众信任的司法制度,让司法的功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就必须保证公众尽可能多地了解司法的运行方式和司法的活动过程。 司法能力薄弱 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司法是一种具有高度技术性要求的专业活动,它需要司法人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理功底,谙熟法律法规规定及其精神,熟练掌握司法专业技能等

12、素质。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都有较高的要求,并规定了一套严格的选拔和培训方式。如在日本和德国,初任者均要通过二次国家举行的司法考试,其间还须经过一定年限的职业训练,全部合格才能正式授予法官资格3。反观我国法官任职资格和条件,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几乎不需要特别的培训和考核程序就直接任命为法官,客观造成法官队伍良莠不齐。法官整体素质不够高,司法能力薄弱,也是制约司法透明的内在因素。诉讼目的多元化 尽管司法公开原则被现代各国的宪法或法律所确立,并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但是司法公开并不是毫无限制越公开越好,在当今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诉讼中还存在着其他一些价值准则需要维护。4就

13、司法效率而言,司法者应当尽量缩短诉讼时间和降低诉讼成本,司法活动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在特殊情形下,司法公开反而不利于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甚至不利于纠纷的圆满解决。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不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限期答辩,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这种做法同司法公开的要求不相符,因为这种审理没有在庭审三日之前进行庭审公告,更没有群众到庭旁听。此外,法院调解与判决在本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从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上看,调解是最佳的选择,而审判公开是否意味着由法院主持的调解也要

14、公开?在有公众旁听的公开法庭上,有的当事人往往会碍于情面,而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故调解不太适宜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因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主持调解时,有必要对司法公开作一定的限制。 法院管理体制因素 我国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法院系统管理审判业务,地方管理经费和法官”。这一管理体制下,由于地方财政支付能力和人员定编的限制,许多法院办案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法官队伍得不到及时充实。完善司法透明保障机制,制度建设固然是前提,人、财、物的保障也是一个重要的基础。庭审公开透明要求扩大开庭公告范围,规范审判法庭建设,推行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裁判文书互联网上公布等措施,都有赖于完备物质条件,投入必

15、要人力作为后盾。由于地方财力有限,许多法院连办公经费都长期不能落实到位,往往靠举债来修建审判法庭,更谈不上推行办公现代化,一些法院长期不能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审判队伍,落实司法透明缺乏可靠的物质保障和智力支撑。此外,由于法院经费的严重不足,诱使一些法院自行创收,由此出现诸如乱收诉讼费,接受当事人的捐赠、用当事人的费用办案、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等一系列问题,不仅容易滋生司法腐败,而且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危机。三、完善我国庭审公开机制的具体建议 司法透明不仅是司法技术性问题,也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和国家的政治民主进程、法官素质和公众参与司法的程度、司法传统以及司法资源都有很大的关系。结合我国国情,就完善我

16、国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公民自由旁听制度 1.取消旁听证制度。凡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均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自由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无障碍地进入审判法庭。法院只进行正常的安检,即防止一些危险品和危险人员的进入,保障正常的开庭时间和开庭秩序。 2.为公民旁听庭审提供便利。应充分利用公告栏、报纸、政务信息网等平台,及时刊登开庭公告。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大小安排适当的法庭。要求旁听人数超出法庭座位的,可采取随机选号的方式决定旁听人员。此外,应逐步推行通过直播的方式向公众公开重大案件的庭审过程。 3.对要求旁听庭审人员不作区别对待。特别是新闻从业人员、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只要他们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都可以无障碍地进入审判法庭。 4.完善异议权的救济渠道。当事人对不公开开庭审理提出异议的,应从制度上赋予救济渠道。可借鉴回避权的申请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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