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股交挂牌三十二个主要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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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上股交挂牌三十二个主要法律问题解决方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上海股交中心目前已与湖南省内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公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贷款融资、投资理财、股交所挂牌上市推荐、股权融资、私募基金的发起与管理等相关业务。2014 年 9 月 23 号,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南企业挂牌孵化基地启动揭牌仪式,标志着湖南省首个企业挂牌孵化基地正式成

2、立。该企业孵化基地以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主办单位,湖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业务,共建而成。目前由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运营,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成功保荐数十家企业于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上市(截至 2014 年 11 月),挂牌成功率为百分之百。以下为企业上股交挂牌三十三个主要法律问题解决方案:(一) 公司成立两年的计算方法A、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 修订),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日止。因此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实际上指的是两个完整的年度。有限责任公司按

3、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审计报告的有效期 6 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1 个月)改制基准日-申报基准日(1 月 31 日、2 月 28 日、3 月 31 日、4 月 30 日、5 月 31日、6 月 30 日、7 月 31 日、8 月 31 日、9 月 30 日、11 月 31 日、12 月 30 日)(二) 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改制时,

4、资本公积(资本 (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自然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然后再股改?)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法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三) 亏损公司是否可以改制并在上股交挂牌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5、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需要(1)减资或者股东通过(2)溢价增资、(3)捐赠(税务问题) 的方式弥补。关于净资产折股方法,除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实践中,股改折股比例高于 1:1(1 元以上净资产折 1 股) 。(四) 未成年人可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 号):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6、(五) 接班人问题遗产税(家族控制企业一并考虑股权结构的调整,既考虑接班人问题,也考虑遗产税的问题)注:未成年人股东通过继承取得公司股份-公证(六) 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调账转增股本问题企业会计制度(财会 200025 号)第 11 条第(10): “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 50 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

7、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处理方案1、*生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部分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股东的款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用现金补足。2、*科技司以自有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全体股东按比例共享,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公司的净资产已由未分配利润予以充实。(七)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处理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 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

8、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 号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 年 5 月 25日财税字199548 号)( 通过房产出资方式处理无关联房产的方案?)(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 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吸收合并)(八)

9、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1、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 27 号)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 )(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 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九)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

10、支付特殊税务处理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1、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11、;(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十)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土地问题根据国务院 2006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走“ 招拍挂”程序。2006 年 8 月 31 日之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仅限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 号) 的规定,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

12、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因此,对于 2006 年 8 月 31 日之后,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否则属于违法取得的。(十一) 代验资问题实践中,有些公司在创业初期存在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也有一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公司,相关法律规定注册

13、资本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从事某些行业或者可以参与某些项目的招投标而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该等情形涉嫌虚假出资,大部分企业在财务上处理该等问题时,验资进来的现金很快转给中介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而拟挂牌公司在财务报表上以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处理。该等情况的解决方案,一般是公司股东找到相关代验资的中介,由股东将曾经代验资的款项归还给该中介,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公司目前挂的应收账款收回。如果拟挂牌公司已经将代验资进来的注册资本通过虚构合同的方式支付出去,或者做坏账消掉,则构成虚假出资,该等情形,中介机构需要慎重处理,本着解决问题,规范公司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瑕疵,在公司没有造成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公

14、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给出的意见进行补足,具体应当以审计师给出的意见做财务处理。(十二) 国有股权的鉴定企业国有资产法1、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2、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其他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十三) 国有股投资的决策程序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15、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十四) 国有股投资与退出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注释:

16、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非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股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应进行评估核准或备案。评估备案产权交易所交易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以及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十五) 无形资产出资问题A、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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