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民事缺席判决.docx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50330786 上传时间:2018-08-0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9.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小议民事缺席判决.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小议民事缺席判决.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小议民事缺席判决.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小议民事缺席判决.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小议民事缺席判决.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小议民事缺席判决.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议民事缺席判决.docx(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小议民事缺席判决小议民事缺席判决缺席,按通常意义的解释,是指人们在规定或约定的期日未到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缺席是指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做出的判决。它是相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到庭的对席判决而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29 条至 131 条对缺席判决制度作出规定。概括而言,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原告缺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撤诉以后可以重新起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

2、权。2、被告缺席的,或者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被准许而缺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缺席判决的干涉。3、当事人缺席,导致民事诉讼诉辩式对抗模式的失衡,庭审程序进一步简化。4、缺席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依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第一百三十、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1、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的;2、原告申请撤诉未经准许而拒不到庭的;3、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4、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5、第三人不到庭的。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

3、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缺席判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 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 130 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 131 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4、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第 157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 15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 129 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 130 条的规定,缺席判决。第 159 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第162 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

5、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缺席判决的缺陷 由于立法理念的不明确,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在具体设计和现实运作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这主要表现在:1、过于强调法官职权,缺乏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必要尊重。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被认为是推动诉讼进行的主体。尽管判决最终要由法官作出,但推动判决形成的却是当事人,正是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为判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这一理念体现在缺席判决制度中,就要求缺席判决原则上应由到庭当事人提出请求方能作出。而在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中,缺席判决原则上由法官依职权作出

6、。事实上,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并不一定就希望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了解诉讼,他完全可能会有通过和解等其他方式获得纠纷解决的愿望。所以,法院不顾当事人的要求而主动作出缺席判决,可能并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从而动摇了判决的正当性基础。2、对原告、被告区别对待,不利于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平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攻击和防御的平等。而在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中,原告缺席只会导致撤诉的后果,由于撤诉后原告可以再行起诉,所以在实体上并无不利。而被告缺席却会导致缺席判决的作出,由于未到庭,这种判决十有八九是对其不利的。完全相同的行为却导致不

7、同的法律后果,这不符合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原则。3、立法过于粗疏,可操作性极差。由于立法过于粗糙,缺席判决制度只规定了可以使用缺席判决的情形,却未对具体的适用要件和审理方式作出规定,导致了其功能的严重萎缩。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已经成熟的案件常常也不敢适用缺席判决,而是改期开庭或再次传票传唤。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试行法中“经两次合法传唤”改为“传票传唤”,但事实上很少有法官仅一次传票传唤不到就进行缺席判决的,从而降低了司法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4、案件客观事实不能全面查明,易造成不公裁判。缺少了当事人当庭的相互质证和辩论,案件的相关事实就不易查明,据此做出的裁判在

8、实体权益的维护上就有可能产生不公。 实践中,很多上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就是缺席判决案件,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5、适用缺席判决情形的举证责任承担未明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缺席判决适用的前提,依据该条文,有无“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应当是分配给缺席当事人的,只要该当事人未到庭且又未能及时举出正当理由,法院就可以认定其无正当理由而缺席判决。但是对于该举证责任期限、法院的传唤次数、审查程序等却没有规定。6、当事人或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滥用缺席判决,导致在缺席判决适用上各行其是,无法从程序公正和审判效率上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些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向法院起诉时

9、,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的住址,谎称被告下落不明等,导致法院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只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待公告期届满后开庭作出对原告较为有利的缺席判决;少数法官为了追求审判效率,在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经合法送达、未保障被告答辩权和不审查缺席是否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将缺席判决看成是制裁手段。司法实践中,有人将当事人缺席认定是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行为,而缺席判决正是对该行为的一种制裁。认为当事人缺席扰乱了法庭秩序,使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应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理应受到诉讼制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应视

10、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的认可,不认真审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直接依据原告的起诉作出判决。这种做法明显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符。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适用缺席判决制度,使缺席判决的立法本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法官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应依到庭当事人的请求大胆及时适用缺席判决,不要随意延期审理并再次传唤缺席的当事人,避免诉讼的拖延,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防止原告故意隐瞒被告的住所,谎称被告下落不明,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发生。对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起诉的案件,法院应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户籍证明及户籍地基

11、层组织等出具的证明,并可对被告的身份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属下落不明的才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经公告送达,被告缺席的才能缺席判决。 3、严格缺席判决的启动。缺席判决的启动,原则上须经到庭当事人的申请。到庭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法官应该尽释明告知义务,由到庭当事人明确是否申请启动缺席判决。如到庭当事人不申请的,则延展辩论期日。但缺席当事人经法院再次合法传唤仍不到庭的,为迅速终结诉讼,法院可依职权决定启动缺席判决。为了防止缺席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应严格对缺席的正当理由予以把握:当事人未受合法的传唤而未到庭的,不得启动缺席判决。当事人缺席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因为天灾或其它不可避免的事

12、故于庭前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法院应对其申请理由进行审查,如理由不充分的,应驳回其申请,当事人收到驳回申请通知书后,有权申请复议。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复议后法院仍维持原决定,而当事人拒不到庭的,可以启动缺席判决。到庭当事人对于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事项不能明确的。依职权调查的事项的范围,包括到庭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具体的诉讼请求等。这类事项如不能明确,表明诉的成立存在疑问,故不能启动缺席判决。到庭当事人未将其主张、事实和证据适时通知对方的。如到庭当事人开庭时增加诉讼请求,提出新的事实,递交新的证据,不能启动缺席判决,而只能延展言词辩论期日,待通知缺席当事人并给予一定的答辩期后才能

13、重新开庭审理。 4、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为了片面追求审判效率,不经合法送达传票、不保障被告的答辩权、不顾当事人缺席是否有正当理由径行适用缺席判决。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必须符合民诉法关于送达的规定,签收必须系有权签收的人所为;公告送达的公告一般应登报,不登报的也不得只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最起码应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下落不明一方可能出现的地方张贴公告;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一定要有当事人接到通知的确认或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确已接到通知,才能缺席判决;不论用何种方式送达,包括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必需给被告留足答辩期,公告送达的除公告期外,应另给答辩期

14、,即使合法送达了开庭传票,但被告答辩期不足的仍不能缺席判决;对当事人事先到庭或电话说明开庭时不能到庭的,应审查其理由是否正当,理由正当的应予准许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另定期日开庭审理。在缺席审理离婚等涉及重大人身关系的案件时,应更谨慎,可以采取在原、被告住所地调查和调查被告的近亲属等方式,查清被告是否确属下落不明等问题,再决定是否缺席判决和判决的结果。要切实防止原告骗取缺席判决,导致错误判决离婚后造成当事人无法挽回的损失和法院工作的被动。缺席判决时,不能将缺席判决作为对缺席当事人的惩罚和制裁,认为缺席就是承认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或诉求,直接判决缺席方败诉,而仍应按照举证责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在裁判文书中既要引用实体法的,也要引用民诉法等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而且应先引用程序法关于缺席判决的条款,再引用实体法的相应条款。 第 1 页共 1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