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进行何等罚款才必须告知听证权利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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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医疗机构进行何等罚款才必须告知听证对医疗机构进行何等罚款才必须告知听证 权利的思考权利的思考四川省 XX 市资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陈兴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什么是较大数额罚款?对医疗机构给予多大数额的罚款处罚,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部分执法人员产生了较大分歧。因为,

2、根据四川省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XX0 元以上罚款”。而执法人员对什么是经营活动的理解分歧较大。有人认为,药品管理法及其它药品管理法律规范都是将“经营”和“使用”作为两个概念来使用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理第六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进一步说明经营与使用并不相同。使用药品不是销售药品,那么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活动就不是经营活动。因此,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就是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对其拟作出 1000 元以上的罚款时,都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便是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拟作出 1000 元以上的罚款时,都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不会有什么错。也有人认为,医疗机构按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可分为赢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赢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的规定,赢利性医疗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赢利性医疗机构既然是营业性质,其在营业过程中的活动,当然是经营活动;而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只是非经营性的医疗服务活动。因而,对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的赢利性医疗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拟作出 XX0 元以上的罚款时,才必

4、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无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拟作出 1000 元以上的罚款时,就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还有人认为,认定违法行为是否是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看违法行为本身。如果违法行为本身能够直接带来经济利益,就是从事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本身不能够直接带来经济利益,就是在非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违法行为。例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就是不能够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非经营活动,在建立药品购进记录时未建立“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5、”,应当是非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违法行为。笔者则持不同的观点。第一、在现代汉语当中,“经营”指筹划并管理,“活动”则是为某种目的而行动。这是对“经营活动”最基本、最常用的理解。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从业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为达到医疗服务目的而实施的行为,都应当是经营活动。也无需按行为本身是否能够直接带来经济利益而在作进一步划分。第二、医疗机构在行业划分上虽然属于服务行业,但并不是服务行业的活动就等于非经营活动。绝大多数的服务业都必须取得工商执照或行政许可后方可开业,经工商登记后营业,无疑是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使用药品并不等于非经营活动。第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并非

6、是无偿的,而是取得了价金收入,尤其是在使用药品时,一般都收取了药品费用。即使是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开展业务也是如此。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只是公立性质,承担了部分公益性活动。当然,无偿的处理突发性事件除外。因此,不能说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是非经营活动。第四、制定和执行程序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实体法的实施,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罚款处罚时,对公民个人处以 50 元以下才能适用;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下都可适用。启动听证程序也是为了保证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尽可能的不出现错误,从而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赢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是个体行医人员等私立医疗机构,若

7、对其处以 XX0 元以上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对规模很大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处以 1000 元以上就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显然与立法意图不符。第五、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是指不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行为。例如,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从业人员,阻碍行政执法,触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就是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拟作出 1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就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六、如果不管是经营活动还是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拟作出 1000 元以上的罚款时,都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则会增加许多不必要的工作量,增加行政成本。在当前药品监管力量相对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势必影响工作效力,从而影响监管力度。因而,笔者认为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都是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四川省内的医疗机构拟处以 XX0 元以上的罚款时,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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