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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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呼伦贝尔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 行)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之一,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是教师的基本职责,为了适应呼盟实验区对呼大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教师的考核和管理,建设一支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稳定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教育教学及其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一、课堂教学第一条 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新开课教师(首次担任授课任务)实行试讲制度,并应符合以下条件:研究生毕业的教师:必须对拟开课程的有关教学环节在系或教研室指定的老教师指导下经实践训练后才能进入课堂授课(成人在职研究生毕业者除外) 。本科生毕业的教师:必须对拟开

2、课程的有关教学环节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实践训练多次后,经教研室组织试讲及综合考试合格,才可进入课堂授课。专科生毕业的教师:一般不得任教。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且对拟开课程的有关知识和教学环节熟练掌握,经系(室)组织试讲及综合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课堂授课。2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根据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填写教师工作手册 ,写出教案,经系(室)主任批准后方可上课。新教师要写出详细的讲稿,并经教研室审定。对于外语、体育等课程采用开课见习制度。其讲稿或教案应经教研室主任或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要随堂听课。对于外单位调入的任课教师,需经系主任、教研室主任、该课教师代表等人共同组成的考核

3、小组进行考核(组织试讲及综合考核) ,合格后方可任课。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任务1. 不具备讲课能力者(包括不能驾驭教材) ;2. 对以开课程教学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3. 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本人不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4. 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第三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在组织教学的过程中,大纲的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动。需更动,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及系室讨论研究,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报教育厅备案。如遇到课程没有教学大纲的情况,教师依据教学计划或有关文件自编教学大纲

4、,经教研室集体讨论后,由教研室主3任或系室主任认可后,由教务处批准报教育厅备案。第四条 各门课程均应优先选用统编的教材,必须另行选用的教材(讲义)者,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由教研室主任批准确定。教材一经选定,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动。第五条 主讲教师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编写讲稿和教案,初次上课教师的讲稿和教案应经教研室主任或指导教师审阅批准,备课必须做到:1. 明确本课程在知识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明确各章节内容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具体的目的要求,确定每节讲授方法;2. 吃透教材内容,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难点,分清主次;3. 广泛收集有关资料,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积极

5、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反映最新成果。第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要重视学生的课堂考勤,作为考核学生品学情况的依据之一。第七条 授课教师应衣着整洁、朴素端庄,不能奇装异服或蓬头垢面风纪不严走入课堂。授课教师应自觉执行学生教室规则严格按课堂规范4讲课,不经批准,不能落座讲课。第八条 授课教师应严肃认真地授课,做到:1. 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概念准确,切忌照本宣科;2. 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对重点、难点要讲深讲透,不能随意删减或采取回避态度;3. 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4. 语言生动,精练,深入浅出,不得擅

6、自增加与本课程无关的内容;5. 板书整洁规范,切忌杂乱潦草;6. 语言文字规范,切忌使用地方方言;7. 教案内容要不断更新,不许持使用两年以上的旧教案进入课堂。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重视教学方法的研究和创新,正确有效的使用教具,并注重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第十条 主讲教师对与之相关的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上机实习课,需运用模型、插图、幻灯、电化等教学手段应提前提出要求,以便辅导教师及有关人员配合工作。第十一条 实验课教师在上课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对于所缺实验器皿、材料应提前报告系室主管领导。二、辅导答疑,作业批改第十二条 辅导答疑是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知识的重要环节。辅导答疑时数一般应为

7、授课的二分之一5左右,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应参加一定量辅导答疑或批改作业,以便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辅导教师要跟班听课,了解主讲教师的主讲思路及意图,掌握课程的重点难点,通过答疑,辅导教师要了解学生课堂学习效果,并向主讲教师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意见,辅导教师至少每半月向主讲教师汇报情况一次。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均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应紧密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作业分量要适当。第十四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要按各自系室作业要求全批全改或部分批改,教师批改作业应记入教师工作手册 。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给学生重做,对无故缺交的作业,教

8、师应在期中考试前两周内督促学生补交。三、实验、实习、设计第十五条 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进行科学实验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应从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出发,开出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实验项目,并保证实验课学时在教学计划中的恰当比例。第十六条 主讲教师必须掌握实验的内容、目的要求。实验必须准备好实验指导书,实验课前指导教师应做预备实验,充分估计到学生做实验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检查实6验设备、仪器及材料是否准备完好,实验中应向学生讲解本实验与其相应的理论课教学的联系与作用,严格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经预习的学生不准做实验,要指导学生按操作规程和步骤正确进行操作,做好

9、安全教育,培养学生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实验后,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第十七条 实验不单设的课程,实验考核及格者方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实验成绩应占该课程一定比例。第十八条 各类实习、毕业设计按呼大有关文件执行。第十九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通过课程设计要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观点和设计思想;课程设计的内容要保证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课程设计进一步提高学生运算、制图、使用技术资料,编写报告等能力;课程设计教师应认真辅导。设计完成以后应经指导教师认真批改、审核方可参加答辩。答辩应由教研室组织不少于 3 人的答辩小组进行。四

10、 、考核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均应根据课程的内容和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以督促学生进一步复习巩固所学的知识,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按呼伦贝尔大学课程考核暂行规定执行。7五、奖励及处罚第二十二条 优秀教师成果奖。对模范遵守本规范,在教书育人、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艺术、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经系校评定,可授予系级或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特别优秀的校级教学成果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获奖教师享受获得校级优秀教师的同等待遇。系级、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每两学年评定一次。第二十三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工、记特

11、等功,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颁发给获奖者证书、奖金等。1. 凡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者记特等功一次,并给予物质奖励或奖金。2. 凡获得部、区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者,记大功一次,并给予物质奖励或奖金。3. 集体项目获奖者,记集体功。4. 凡连续二年获校优秀教学奖的教师记功一次。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按教学事故处理1. 在教学过程中,公开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言论,事后做出深刻检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2.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者;83. 上课迟到或漏课者;4. 监考不认真履行职责者;5. 考试成绩逾期不上缴者;6. 未经批准擅自减少课时

12、者;7. 有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者。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1. 在教学中公开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经教育不改,且造成不良后果者;2. 无故旷课一次或监考不到者;3. 泄露试题或协同学生作弊者;4. 有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第二十六条 在一个学期内,发生教学事故一次者,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发生两次教学事故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相应的奖金,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不参与年度评优,发生三次以上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相应的奖金,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不能参与

13、评优。经常出现教学事故(四次以上)或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解聘相应职称,并调离教学岗位。由于教学工作任务不足,教师应主动配合系室和有关单位由教务处9协调借调到行政或教辅单位,以完成任务。第二十七条 每学年度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考核都一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六、说明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适用呼大各部教师教学工作,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相符者,以本规范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解释权在教务处。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10呼伦贝尔学院各类短训班教学管理暂行办法随着我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短训班日益增多,为保证各类短训班的教学质量,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一、各类短训班的开办一律由学院审

14、批。除学院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办的短训班外,各系、室如果开办各类短训班,各系室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办班名称、时间、地点、学生及师资情况、收费标准。报主管教学院长,同时报教务处备案,最后由学院审批。二、学院开办的各类短训班由教务处负责招生及下发入学通知等事宜;各系、室开办的各类短训班由系、室负责招生及下发入学通知等事宜。三、各类培训班学员接到入学通知书后,按入学须知要求的项目、时间到校报道,学院开办的短训班由学籍科负责接待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系室开办的短训班由各系、室负责接待报到,并于开学后第一周内到学籍科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学员不能按期报到,需事先写信向学院请假,请假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

15、者,取消入学资格。四、学员报到事需一次交清全部学杂费和书费。五、学员报到后,由办班系、事或学院委托的系、室负11责组织上课,建立相应的学生组织,配备班主任。六、各类短训班一经批准开班,必须向学院提交该班的教学计划,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计划一经批准,不能随意改动。七、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必须编写出教学大纲,由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授课。对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主管教师必须遵照执行。八、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考查科目在制定教学计划时需加以明确。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

16、成绩为辅。考查课成绩评定,采用五分记分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零分。九、各类短训班的课程考核(含补考)时间由学院统一安排,由各系、室组织进行。每门课程需命出标准相近的两套试题,报教务处审核,选择其一为考核用。另一套补考用,试卷由系室组织制作。十、学员一律不得缓考。十一、学员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由教务处协调有关系、室共同确定补考时间。十二、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12不得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与该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情节严重者不准补考,并给予纪律处分。十三、学员缺课时间超过该课总学时 1/3 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校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十四、学员在校违反校规校纪,按呼伦贝尔学院学生处分细则执行。十五、学员学习结束时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各方面。十六、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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