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备提交医疗纠纷评析追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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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松山医院医疗纠纷评析追责工作制度为提高我院的医疗技术质量、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质量;为提高患者对我院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我院特制定医疗纠纷评析追责工作制度。一、指导思想通过落实医疗纠纷评析追责工作制度,提高我院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质量安全意识,健全规章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改进医院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二、工作目标严格贯彻落实医疗纠纷评析追责工作制度,提高医疗质量,有效防范风险,消除医疗护理隐患,更好地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益。成立实施医疗纠纷评析追责工作小组,成员组成如下:内科组长:姚楠;外科组长:王洪刚;医技组长:房雪松;后勤行管组:成永利;成 员:金磊、陈

2、晓琳、苏晓玲、许建文、宋红丹、刘学慧、高 伟、周建伟、周文芝、崔玉清、刘向东、张震霖、孙宏伟、 张鸿志、李彩军、孙占超、曲宝瑞、刘会、朱磊、张震寰、关素华、张 文丽、曲洪芬、徐俊琢、周瑞波、乔英、徐永波、王靖賾、 赵龙云、王海 军、于海 啸、赵桂贤、曹杰辉、兰艳、巩国利、霍海峰、刘 艳华、张振爱、王 丽艳、顾广福、吴振2友。三、具体工作程序一、各职能科室对监管的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处理终结后必须组织评析,并在 10 日内将评析报告上报办公室。二、办公室负责汇总各职能科室的评析报告,组织有关医疗纠纷评析成员进行剖析、复评,并把评析报告提交院办公会审批。三、主管院长负责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

3、有关职能科室与责任科室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四、对需进行评析的医疗纠纷的识别1、医疗纠纷评小组评析对象(1)凡发生赔偿或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减免);(2)虽无赔偿或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纠纷。(3)当事人对赔偿或补偿处罚结果不满,要求评析的医疗纠纷。2、医疗纠纷的经济赔偿或补偿包括以下费用:(1) 由人民法院裁定,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2)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3)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由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3、评析内容:(1)医疗纠纷的原因;3(2)医疗纠纷的性

4、质;(3)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四、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1、医疗纠纷评小组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评析意见。2、医疗纠纷评析小组按情节及后果,认定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及承但责任的大小,。3、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1)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2)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3)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4)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

5、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4、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1)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 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2)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5、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责任人不予承担理赔:(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4(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6、根据我院医疗护理缺陷界定标准对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进行评定五、处理医疗纠纷责任人员的处罚原则存在缺陷的医疗纠

6、纷的界定标准分五级:责任人员按级别首先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级医疗缺陷、100 元;级医疗缺陷、200 元;级医疗缺陷、300 元;级医疗缺陷、400 元;级医疗缺陷、500 元。具体处罚原则计算如下: 1、未经医学会鉴定的,医院每年经医疗纠纷评析小组鉴 定: 1)属于技术原因的:责任人不予承担理赔金额。 2)属于责任原因,职责履行不到位、不落实十五项核心 医疗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及技术操作规范或服务态度恶劣的, 根据医院实际赔偿费用责任人再承担理赔金额的 5%, 次要 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承担费用的 30%。 2、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过错或事故的:1)属于技术原因的:责任人不予承担理赔金额

7、。 2)属于责任原因的: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事故:主要责任人接受执业医师法相关的处罚,其后根据处罚结果由院办公会决定。承担医疗赔偿费用为:根据医院实际赔偿费用责任 人再承担理赔金额的 8%,次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承担费用的 30%5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停聘一年,期间自费到上一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院考核合格后重新回本岗位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根据医院赔偿费用责任人再承担理赔金额的 8%,次要责任人承担主要 责任人承担费用的30%3、同一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且均为

8、主要责任人,应调整工作岗位。以上经济处罚个人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 4、凡构成医疗差错、但没有发生经济赔偿,未给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本年度发生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优评先。 六、管理者的责任1、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大于 5 万元(指单起,下同)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 1 个月,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 1 个月。2、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 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 2 个月 ,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 2 个月,医院分管院长扣除 2 个月岗位津贴,经查实有失职行为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63、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 50 万元以上(包括 50 万元)的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扣除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岗位津贴 6 个月 ,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扣除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岗位津贴 6 个月 ,扣除分管院长岗位津贴 6 个月。附则:本制度如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制度相抵触处,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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