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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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Foreign Criminal Procedure Law第四章 法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1.1)概述第二节 (1.2)专门机关第三节 (1.3)诉讼程序第四节 (1.4)证证据制度第一节 法国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法国刑事诉讼法概述 法兰西共和国第一节 法国刑事诉讼法概述 法兰西共和国一、弹劾式诉讼时期二、纠问式诉讼时期三、走向混合型的诉讼模式(一)重罪审判法典(二)法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三)欧洲人权公约对法国刑事诉讼的影响(四)欧共体第三支柱对法国刑事诉讼的影响第二节 法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国家机关 一、警察机关(一)警察组织机构 法

2、国警察机关隶属内政部,受国家警察总署署长领导。国家 警察总署管辖分布在全国范围的国家警察各部门和巴黎警察 局及其各分局。 1.国家警察各部门 包括:国家警察管理局、国家警察总监察处、司法警察中心 局、国内情报中心局(1907年设立的综合情报中心局与1944 年设立的国土监控局合并产生,2008年成立)、公共安全中 心局、边境警察中心局、国家警察培训局、共和国保安队中 心局、警察国际技术合作处及高级官员保安处。 另还有一些部门也隶属国家警察总署:反毒品工作处、反恐 协调处、内政部安全处、国家警察情报与交流处等等。2.巴黎警察局各部门 与国家警察部门属于平行机构,管辖范围包括巴黎市、上塞 纳省、塞

3、纳圣德尼斯省和马恩河谷省。在对警察机构进行 的历次重大改革中,巴黎警察局这一特殊组织都得到了保留 。但一个重要的改变是1966年7月9日的法律将国家安全局与 巴黎警察局合并,从此其人员不再具有原来的独立身份,而 是纳入国家警察编制。 3.司法警察中心局 1907年,时任内政部长乔治克列孟梭创建了12支地区机动 警队用以打击有组织犯罪,这就是现代司法警察的前身。在 2003年第2003-390号法令施行后,1969年2月15日关于地方 司法警察组织的法令即被废止。现在的司法警察中心局包括 设于内政部的若干中心处和12个地区部门(9个地区间司法 警察局和3个地区司法警察局)。第二节 法国刑事诉讼中

4、的专门国家机关 一、警察机关法国有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之分。前者主要在于维护社会秩 序,属预防性质;后者的职责则在于发现与查证犯罪,属制 裁性质。 事实上,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的各自任务联系十分紧密,不 可能将二者完全清晰的区分开,一部分行政警察同时也是司 法警察。(二)司法警察的组成和职权1.司法警察的组成 人员来自于三个部门,即公共安全部门、本意上的司法警察 与国家宪兵队。司法警察包括:司法警官(OPJ)、司法警 员(APJ)、助理司法警员和法律授予某种司法警察职权的 公务人员或其他行使一定行政职务的人员。 司法警官与警员拥有权力大小不同。司法警员(APJ)和助 理司法警员所享有的权力小于司法

5、警官,他们只是协助警官 履行职务,没有资格决定拘留措施,没有直接动员公共力量 的权力,不得进行预审法官授权或者现行轻罪案件的预审行 为。 (1)司法警官(OPJ)包括:P184 (2)司法警员(APJ)包括:P184185 (3)助理司法警员包括:P185 (4)法律授予某种司法警察职权的公务人员或其他行使一定 行政职务的人员包括: P1852.司法警察的职权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权按照司法警官、警员、助理警员级别 不同而有所不同。另外,在初步调查、对现行犯罪的调查、 依照预审法官授权开展行动等不同的调查模式中,司法警察 享有权力的范围大小也不相同。 (1)司法警察执行任务时的地域限制(P185)

6、 (2)司法警察的职权(P185187)第二节 法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国家机关 二、检察机关法国检察官又被称为“立席司法官”,与被称为“坐席司法官”的法官相对应。 (一)检察机关的特点(P189190) 1.等级性 2.独立性 3.一体性(二)检察机关的设置(P190191) 1.驻最高法院检察院 2.驻上诉法院检察院 3.驻大审法院检察院(三)检察官的地位与职权(P191195) 1.指挥、监督司法警察 2.追诉 3.适用追诉替代程序:刑事调解和刑事和解 4.上诉第二节 法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国家机关 三、刑事法院(一)法院体制特点1.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虽然,它

7、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 独立。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普 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法国双 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 史原因。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 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 行发展。2. 法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 法院和最高法院。 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 的特征。 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 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也就是根据 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 的方式

8、,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即受 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 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 。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 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 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 立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 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 院的3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违警法院。在 初级法院,我们可以看到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紧密联系 。 首先,刑庭经常要兼审一些涉及民事权利方

9、面的事项; 其次,刑事和民事两类法庭也有组织上的联系,因为人员有时 相同,如同一法官兼任两类法庭的法官;违警法院的法官就是 初审民庭的法官,轻罪法院是大审法庭的分庭,同时大审法庭 也设有民事分庭;只有重罪法院不设民庭。 最后,涉及法院组织及其职能的大部分规章,对民事法庭和刑 事法庭都可适用。民事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商业法 院),普通法院就是大审法庭。大审法庭的地区管辖权和组织 完全与轻罪法院相同,因为后者是大审法院的专门刑事分庭。与初级法院的这种职能划分形成鲜明对比,普通法院在 上诉法院的管辖权上实行高度统一。上诉法院受理在它们 管辖范围内所有不服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 设有

10、轻罪上诉庭,受理对违警法院与轻罪法院判决的上诉 案件。上诉法院还设有若干对民事案件的上诉拥有专属管 辖权的法庭,受理不太重要的普通民事、商事、社会案件 。由于规定了“两审”制原则,因此,上诉法院在整个诉 讼程序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享有终审权的法国最高法院,其审判权限仅限于对违背 制定法或者违背一般法律原则而引起的各类上诉案件的审 理。换言之,最高法院只作法律审,不对案件的事实重新 审理。 3.为了避免和解决由于实行双轨制司法体制引起的管 辖权纠纷,法国专门设立了以司法部长为主席、由最高法 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人数相等法官参加的权限争议法庭,负 责裁决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可能发生的管辖权争议。

11、它包括因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而发生的积极争议,还 包括因双方互不管辖而产生的消极争议。此外,权限争议 法庭还有权撤销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对同一案件所作的互 相矛盾的判决,径直作出新的判决。第二节 法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国家机关 三、刑事法院(二)预审法庭(P195)并非所刑事案件都直接交由审判法庭审理。对某些严重犯罪 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在审判法庭审理前,须由预审法庭进行 预审,即正式侦查程序。其目的是寻找犯罪行为人,收集犯 罪证据,并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正式审判。对重罪刑事案件 ,预审是必需的;对轻罪案件,预审是任意性的;如果共和 国检察官认为有必要,违警罪案件也可交付预审。但针对未 成年人实施的

12、轻罪和未成年人实施的第五级违警罪,预审是 强制性的。 1.预审法官 2.预审法庭第二节 法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国家机关 三、刑事法院(三)审判法院1.普通法院 (1)刑事初级法院 根据其审判权限的划分,有以下几种: u违警法院(也称警察法庭) u轻罪法院(也称矫正法庭) u重罪法院(也称巡回法院)u违警法院(也称警察法庭)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 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级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 院。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全国共有455所。违警 法院由1名法官和1名书记官组成,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不服违警法院的判决,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u轻罪法院(

13、也称矫正法庭)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 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五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 罪案件。法国现有这类法院共172个。轻罪法院 设在每个省 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法庭 通常由3名法官和1名书记官组成。自1973年起,对某些案件 经被告人同意,可由法官独任审理。不服轻罪法院的判决, 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u重罪法院(也称巡回法院)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 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苦役或死刑的案件。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 院的名称,它在一省的范围内行使司法管辖权。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

14、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 庭本身和陪审团。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 大审法院的法官,法庭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组成。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其特点是: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 一个开庭期,但是 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 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第二,它是法国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唯一设陪审团的法 院。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每一 案件都根据一本名册来 抽签选定一个由9人组成的陪审团出庭。这本名册本身也是从 每年由特别委员会编制的省级名册中通过抽签选出来的。第三,重罪法院只受理 经上诉法院起诉庭同意起诉的案件 。第四,2000年前,对重

15、罪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许可上诉,但 可以就法律问题申请最高法院复议,故重罪法院作出的判决 一般就是终审判决。 重罪法院的组成采取职业法官与非职业 性质的陪审员的结合的方式是与违警法院、轻罪法院的最大 区别之一,陪审团的出庭参与审判也就决定了对重罪判决不 能上诉这一特征。(2000年6月15日,法国颁布关于加强保障无罪推 定和被害人权益的法律,对重罪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向 最高法院刑事庭指定的另一重罪法院提起上诉。)(2)上诉法院法国曾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上诉法院。现在,通过立法,已 经将其统一为一种类型,即各种法律中所称的“上诉法院”。 它是负责受理上诉案件的一级法院。目前,法国上诉法院

16、只审理上诉案件,从而形成了独特的 单一上诉法院体制。上诉法院设院长1人,法官若干人,包括 检察长在内的检察官若干人,以及书 记员。上诉法院内部设有法院总会,以处理上诉法院内部的司法 行政事务。法院总会实际上由五个总会组成,即由法官组成 的法官总会、由检察官组成的检察官总会、由法官和检察官 共同组成的司法官总会、由书记官组成的书记官总会和由法 官、检察官和书记宫共同组成的全员总会。其中最重要的自 然是法官总会,它决定法 官职务的分配、案件的分配、辩论 时间、鉴定人名单的制作、诉讼庭法官和庭长的选任、劳动 法院法官的任命,等等。上诉法院由若干审判庭构成。大部分上诉案件由3名法官组 成合议庭审理,如遇审理重大案件时,则法官人数可增至5名 。上诉法院是审理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的主要审判机构,除 大审法院行使部分上诉审判职能以及某些案件可以直接上诉 至最高法院外,一般案件的上诉审理均由上诉法 院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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