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建雷律师《法律文书写作》授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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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绪 论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二、法律文书的属性三、法律文书的特征 四、法律文书的分类五、法律文书的学习方法一、法律文书的概念(一)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在诉讼和非 诉讼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写作的文书,如 公安文书、检察文书、法院文书、监狱文 书、律师文书、诉状与申请书、仲裁文书 、公证文书等。 (二)与诉讼文书、司法文书区别1、法律文书诉讼文书司法文书2、诉讼文书一般包括公安文书、检察文书、 刑事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 文书、监狱文书和律师文书(诉讼类)等 。非诉讼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律师文书(非诉讼类)、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各种合同文本等。 3、司法文书一般包括公、检、法、监等司法

2、 机关的文书。二、法律文书的属性(一)双重性:法律属性(法律精神)为实质,以 写作属性(写作理念)为指导。1、法律属性(法律精神)是法律文书的实质和灵魂 ,以程序法条文和实体法条文的形式出现,决定着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2、写作属性(写作理念)是实施法律的载体和依托。写作理念以法律文书基本写作技巧和规律的 形式出现,成为法律精神的表现形式。 (二)双重性的辩证关系1、法律精神决定写作理念。法律文书写作规律的运用和写作方法的选 择,必须以法律精神为指导,绝不可把写 作理念置于法律精神之上,而要使写作理 念服务于法律精神。2、写作理念反过来又影响着法律精神。写作理念对法律精神具有反作用,写作理 念运

3、用得恰当与否,直接影响着法律精神 的体现。 三、法律文书的特征1、内容的法律性。既要反映实体法的内容,反映对案件实体 问题的处理情况;又要反映程序法的内容 ,反映如何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各种诉讼和 非诉讼案件;还要根据案情反映相关司法 解释的内容;涉外的法律文书还需要反映 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的内容等。2、体式的规范性。格式统一;要素完备;用语规范统一。3实施的强制性。法定的强制力,是指法律文书作为反映案 件处理情况的具体形式,作为以国家强制 力为后盾的物质载体,在一经制作并生效 后,就成为具体执行法律的凭证,这是以 国家意志、以法律规定赋予法律文书强制 执行的效力的。 四、法律文书的分类1、按

4、写作的繁简、难易程度分类:可以把法律文 书从易到难依次分为三类:表格类、填空类、叙 议类。2、按法律文书的性质分类:可以分为诉讼文书与 非诉讼文书。诉讼文书又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文书和行政诉讼文书等,具体包括判 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决定书等。非诉讼文书 包括仲裁文书、公证文书、部分律师文书和当事 人的申请书等。 3、按照写作和使用的主体分类:可分为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律 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文书。目前大部分 法律文书写作教材采用的是这种分法。 五、法律文书的学习方法 1、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用理论指导实践; 2、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由共性规律的 把握到具体

5、文体个性写作特点的掌握;3、深入研究案情和例文,靠多练达到自工。 第二章 法律文书的目标实现第一节 实体正义在法律文书中的具体目标 第二节 程序正义在法律文书中的具体目标 第一节 实体正义在法律文书中的具体目标(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可分为实体事实和程序事 实两部分。(1)实体事实是指案件发生的来龙去 脉,又称案件事实。例如刑事法律文书中的实体 事实一般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 、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行 为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要素。(2)程序事实则是 指法律文书所具体反映的案件程序进程,往往在 案由和案件来源等部分集中体现,不同的法律文 书

6、会有不同的程序事实,例如一审民事判决书的 程序事实一般包括起诉、受理、审理经过等要素 。 2、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从认定事实主体的角 度可以分为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法律文书写作主体 认定的事实两部分。一般说来,像起诉意见书、起 诉书等单线形态的法律文书中,案件事实仅仅指写 作主体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而在裁判 文书、仲裁文书等复线形态的法律文书中,案件事 实则包括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法院或仲裁庭认定的 事实两部分。 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是一种由证据证明的法律 事实,只能要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而不可 能再现客观事实。 3、从实体正义的角度考察,法律文书在叙述案件 事实时必须依照相关实

7、体法的规定进行,实体正 义价值在法律文书中应该得到具体的体现。 例如起诉书中叙述抢劫罪犯罪事实的时候,写 作主体不能不去考虑刑事实体法关于抢劫罪的构 成要件,包括抢劫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 客观方面。在具体写作时,应该以此为依据安排 案件事实的写作要素和写作方法,充分反映抢劫 罪的特征。如果做不到这些,就无法满足法律文 书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即便写作主体的文笔再好、技巧再高,也是徒劳的。 4、法律明确规定,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需 要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就不能作为 定案的依据。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一切事实,案件事实的写作不可能离开证据的支 持。法律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非

8、常强调证据部分 的写作,在设计文书结构时都把证据作为必要事 项,明确要求写明证据。 (二)法律适用准确法律文书写作必然要适用法律,法律适用准确也 是法律文书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法律文书中适 用法律,就是将抽象、普遍的法律规范运用到具 体、特殊的案件中,实现个别案件的公正处理, 体现法律文书的实体正义价值。 (三)结论正确 结论是集中体现法律文书实体正义价值的部分, 结论的正确性是法律文书的重要价值目标。无论 是诉讼类法律文书还是非诉讼类法律文书,都必 然要有结论这一必备要素,也必然要由此体现法 律文书的实体正义价值。 第二节 程序正义在法律文书中的具体目标 (一)程序事实清楚,程序事项明确 1

9、、法律文书中的程序事实是指案件的具体处理 经过,往往需要从案由、案件来源写起,直到交 代清楚案件所经历的法律程序和案情处理的整个 过程。 2、程序事实的内容具有规定性,是法律文书写作 遵循的共性规范。但是在不同的法律文书中,在 同类法律文书的不同情况下,程序事实的内容并 不完全一致。 原告徐诉被告深圳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 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 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唐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律师所委托代理 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2002 ) 法经初字第

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除了程序事实外,法律文书中还有一些需要写 明的程序事项,诸如诉讼费用、文书效力、告知 事项、附项、署名等。 判决如下:(一) (二) (三)案件 受理费1000元,鉴定评估费500元,共计1500元 ,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1100元。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诉讼费用 不是判决结果,是判决结果之外的一项独立内容 ,对诉讼费用不允许上诉。上述例文关于诉讼费 用的写作方式显然是错误的,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自然也无法反映其程序价值。 (二)再现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 再现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必然导致对法

11、律文书 中事实与证据要素的重新认识,并进而得出法律 文书先有证据后有事实的必然结论。体现在裁判 文书上,就必然要反映为证据是如何证明事实的 基本写作原则。 1、法律文书中的事实是一种由证据推演出来的法 律事实,写作证据是法律文书的重要内容,再现 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是法律文书证据写作的内 在要求,是实现法律文书程序正义价值的重要目 标。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一份,赔偿黄医疗费、 误工费、邓铜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 45800元;2授权委托书一份,原告黄委托 冯 、邓金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进行民事赔偿 、和解、诉讼及赔偿金的领取;3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2003

12、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 数据的通知,据此认为邓 铜死亡补偿金15046 元,女儿抚养费12 480元,第三人赡养费4800元 ,余款13473元,属原告黄的住院费、护理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等。 被告邓金未提供证据。 第三人冯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黄书 写的收到现金及存折金额共计15000元,收到日期为2004 年4月19日;2抬尸费400元证明及放射费等药费支出记 录4287.90元;3寿衣400元支出证明;4抬尸费920元 证明;5运送邓铜费用100元证明;6收到邓金支 付棺木及运费共计800元;7邓铜验尸费、存尸费、卸 尸费等共计490元;8黄门诊医疗费票据二份金

13、额 164元;9黄住院治疗费票据一份,金额3675.48元 ;10邓荣出具的黄住院招待费200元证明一份; 11出租汽车定额客票及汽车客票(粘贴复印件12页,原 件4页)金额334.50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 授权委托书没有异议,对原告依据提供的省公安厅 2003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数据的通知而计算赔偿项 目的赔偿数额提出异议,认为事故调解过程中达成赔偿数 额的前提条件是按照主次责任进行调解的,并非足额赔偿 ,且该证据也不能证明赔偿金由被告控制掌管。 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对于第三人提供的第1-8份证据均表示无异议,对 于第9份证据即原告住院治疗的

14、票据认为有接生费与本案 无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10份和第11份证据均不符合客 观事实。 被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授权委托书 ,被告及第三人均不持异议,本院应予以确认。原告提供 的 省公安厅2003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数据的 通知中公布的各行业收入数据为各地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 故赔偿提供了参考依据,不能作为本案诉讼分割的依据。 对于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均不持异议,予以确 认。第三人提供的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的收费票 据上虽显示有接生费项目但并没有接生费用的支出金额, 原告认为此票据上有接生费用的异议显然不能成立。该收 费票据显示患者姓

15、名为原告黄,住院日期为2003年11 月16日 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相吻合,可以作为认 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第三人提供的汽车客票形式合法,与事故发生后家人处 理事宜、乘车往返之客观事实相关联,应视为有效证据。 其提供的招待费证明形式不合法,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 实的有效证据。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3年11月16日 ,原告与其丈夫邓铜被汽车撞翻发生交通事故,丈夫当 场死亡,原告受伤住院,便委托被告及第三人处理事故的 理赔。期间,被告为料理其弟邓铜丧事及参加事故处理 ,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垫支6883.98元,事故经交警大队主 持调解,肇事方赔偿原告黄各项经济损失45800元

16、,被 告邓金领取赔偿款额后,扣除了其垫付的各项费用外, 余款23916.02元至今未给付原告。原告在向被告索要无果 的情况下支付 2000 元代理费委托代理人诉至本院。 上例中证据的内容依次包括:(1)原告举证内容。(2) 被告未举证情况。(3)第三人举证内容。(4)被告质证 情况(针对原告举证)。(5)第三人质证情况(针对原 告举证)。(6)原告质证情况(针对第三人举证)。 (7)被告质证情况(针对第三人举证)。(8)法院认证情 况(针对原告证据)。(9)法院认证情况(针对第三人 证据)。(10)事实。用十个自然段分别写明了上述内容 ,其中(1)、(2)、(3)为举证内容,(4)、(5) 、(6)、(7)为质证内容,(8)、(9)为认证内容, (10)为法院根据有效证据确认的事实。这样的例子在司 法实践中可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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