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员知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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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检员知识更新安检员知识更新船舶识别号检查CN+11位号码:CN+4位龙骨安放年份+6位随机编号+1位校验码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前已经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自2011年1月1日起依照或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办理任何船舶登记手续,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现有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2011年7月1日后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上无法查询到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应当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或船舶检验手续前(有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不

2、晚于2012年6月30日,无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不晚于2013年6月30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 现有船舶不需标记船舶识别号(2011.1.1)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标记的情况进行检验。 未按规定申请取得船舶识别号、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3、并可处3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在办理船舶 登记或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手续时,可以将船舶识别号记载 在所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上。自2011年7 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所有船舶登记证书和最低安全 配员证书应当记载船舶识别号,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 中应当对船舶识别号的记载情况予以查验。2011年7月1日前核 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无需换发。对船舶证书的影响安检员知识更新安检员知识更新内河船舶船员证书检查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进行第一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标 注有船舶识别号的新版船检证书(中国籍国际

4、航行船舶除外) ,并在检验报告或检验记录中说明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情况,包 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 标记方式、位置等,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 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 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除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航行安全证书 外,其他证书应将该识别号填写在“船舶呼号/编号( Distinctive number or letters)”栏。对于无线电安全证书和 航行安全证书,则应在该栏内填写识别号和呼号。适任证书类别范围一类一类适适 任证书任证书 适用于在适用于在1000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总吨及以上或者 500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

5、上任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 职的船员职的船员 二类二类适适 任证书任证书 适用于在适用于在300300总吨及以上至总吨及以上至10001000 总吨或者总吨或者150150千瓦及以上至千瓦及以上至500500 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类三类适适 任证书任证书 适用于在适用于在300300总吨以下或者总吨以下或者150150 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 船员船员 职务设置职务设置一类一类适任证适任证 书书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类二类适任证书适任证书

6、 船长、驾驶员船长、驾驶员 轮机长、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 三类三类适任证书适任证书 船长、驾驶员船长、驾驶员 轮机长、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 适任证书格式和内容适任证书格式和内容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证书类别、编号证书类别、编号 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 线)线) 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发证机构发证机构 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注意有关限制注意有关限制旧版 适任证书新版适任证书 换发对照表一(免培免考、但除一等外 要附加签注条件或资历)新版适任证书 换发对照表二(须培训或加上 考试)

7、一等船长、大副、 二副、三副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直接 换发)二等船长、大副、 二副、三副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限适用于1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 或150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须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并 通过船舶操纵理论考 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三等船长、驾驶员二类船长、驾驶员 (限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 441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二类船长、驾驶员 (须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四等船长、驾驶员三类船长、驾驶员 (其中实际担任四等驾驶员职务满12 个月的,可直接换发新版三类船 长适任证书,否则换发驾驶 员适任证书)五等驾机员三类驾驶员(限适用于50总

8、吨以下的 内河船舶)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三类驾驶员或三类轮机员 (须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 过实际操作考试)旧版 适任证书新版适任证书 换发对照表一新版适任证书 换发对照表二一等轮机长、大管 轮、二管轮、三管轮一类轮机长、大管轮、 二管轮、三管轮(直接 换发)二等轮机长、大管 轮、二管轮、三管轮一类轮机长、大管轮、 二管轮、三管轮 (限适用于1500千瓦以 下的内河船舶)一类轮机长、大管轮、二 管轮、三管轮 (须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 ,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三等轮机长、轮机员二类轮机长、轮机员( 直接换发)四等轮机长、轮机员三类轮机长、轮机员 (其中实际担任四等轮 机员职务满12个月的, 可直接换发

9、新版三类轮 机长适任证书,否 则换发轮机员适任证 书)10规则实施后(2011年1月1日后),旧 版适任证书能否继续使用? 10规则实施后,旧版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使 用,其所适用的职务、船舶吨位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按 05规则执行 旧版适任证书停止签发时间 旧版适任证书自10规则实施之日起停止签 发(2011年1月1日)关于关于“ “航线航线” ”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 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 )的适任考试 考试合格后由该考试发证机关单独签 发航线签注页。 适任证书的航区(线)签注不因 其类别、职务资格的改变而失效珠江水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航

10、线划分序号航线名称范围一珠江水系基本航线西江思贤滘以下、北江思贤滘以下、潭江至八大口门(崖 门、虎跳门、鸡啼门、磨刀门、横门、洪奇门、蕉门、 虎门)之间的所有航线。二西江梧州至思贤滘航线西江梧州至思贤滘(西江左岸思贤滘口36号示位标与右岸38 号浮标之间的连线)航段。三平乐至梧州,龙州、百 色至梧州航线平乐城区经桂江至梧州界首,及龙州城区、百色市区经左 江、右江、邕江、郁江、浔江至梧州界首,含黔江碧滩 下端至桂平市区。四桂林至平乐航线桂林市区经漓江至平乐城区。五龙滩至石龙三江口航线天峨龙滩经红水河至象州石龙三江口。六柳州至桂平航线柳州市区经柳江、黔江至桂平市区。七北江思贤滘以上航线北江思贤滘(

11、北江左岸河口船舶监管点与右岸思贤滘口 33号 左右通航标之间的连线)以上航段。八东江航线东江出狮子洋各出口以上东江水域。九口门外航线虎门至蛇口、香港、桂山、盐田;虎门至珠海、澳门、磨刀 门、高栏、崖门航线。珠江水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航线 1、八大口门的分界线分别为:崖门大桥、 南门大桥(虎跳门)、鸡啼门大桥、珠海大 桥(磨刀门)、横门大桥、横门11号标经线 (洪奇门)、凫洲大桥和新龙大桥(蕉门 )、虎门大桥。 2、仅适用于渡口、库区的航线,在航线签 注时直接以至渡口、库区名称命名。珠江水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航线签注有关 事项 广东、广西、深圳海事局各分支机构航线考试和签 注的权限范围,分别由广东、广西、深圳海事局授 权。 (一)广东海事局所属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 机关,经授权可开展珠江水系梧州以下西江及广东 省内珠江水系航线的考试和签注。 (二)广西海事局所属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 机关,经授权可开展除北江思贤滘以上航线、东江 航线和口门外航线以外的珠江水系航线的考试和签 注。 (三)深圳海事局所属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 机关,经授权可开展珠江水系基本航线和口门外航 线的考试和签注。内河非机动船任职内河非机动船任职应通过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 ,经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 ;在装载危险品驳船上工作的 船员,还须持有相应的内河 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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