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经营电子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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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甲经营电子工厂,千坪土地一笔,有A及B 两栋厂房,C及D两部电脑、机器人一个。长期敷 设轻便轨道两条,使用E及F两辆台车运输器材。 庭院有假山,并植有大树三颗,其右侧正兴建员 工宿舍一幢,已完成结构体,足避风雨但未装门 窗及内部装潢。试问:甲的电子工厂内,共有 多少物?多少动产、不动产?多少消费物、 非消费物?多少替代物、不替代物? 多少 可分物、不可分物? 多少单一物、合成物或 集合物?共有10个物,即1笔土地、厂房2栋,电脑2部,机器人1 个,轻便轨道2条,台车2辆,员工宿舍1栋。大树为土地 之部分,假山为土地之成分,非独立之物。10个物均属 非消费物。不动产有:土地、厂房、轻便轨道;

2、动产有:电脑、机器人及台车;不替代物有:房屋、土地、电脑、机器人、轻便轨道及 台车;可分物有:土地;单一物有:土地、房屋;合成物有:厂房、电脑、机器人、轻便轨道及台车。第一节 作为权利客体的物一、物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种二、物的意义(一)须可为权利客体 广义之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即所谓动 物、植物、矿物,人亦包括在内。 狭义之物,即法律上所称之物。(二)须为有体 有体物,指占据空间之一部,依人的五官可能感觉的 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热、声、光、气味 ,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作为物对待。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之物。(三)须为人力所能支配(四)须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

3、(五)须独立为一体三、物的概念之扩张(一)无形之“自然力”(二)活人之器官(三)“空间”是否为物一、动产与不动产(一)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定着物,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之物。原则上,定着物 为土地之一部,但建筑物例外。 动产,指不动产以外之物。 各国立法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有两种模式: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结合作为一个不动产,即只是 一个物,建筑物只是土地的附着物,不是独立的不动产 ,称为结合主义,比如德国、台湾;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即是 不同的两个物,称为分别主义,比如法国、日本。 (二)区分动产与不动

4、产的意义1、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 有、交付为公示方法。2、取得时效期间不同。不动产取得时效期间长,动产取 得时效期间短。3、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则否。4、动产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权和质权,而不动产则否。5、虽不动产和动产均可设立抵押权,但是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动产抵押权,登记为对抗要件。6、在法律适用上,不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继承,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法律。7、裁判管辖上,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法院专属管辖。8、强制执行方法上,每因动产与不动产而不同。关于轻便轨道是否为不动产? 轻便轨道,除临时铺设者外,凡继续附着于土地而达 一定经济

5、上之目的者,应认为不动产。 建筑房屋完成至何种程度,始可认为是不动产? 屋顶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风雨,可达经济 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属土地之定着物,是不动产。二、主物与从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 发挥辅助效用之物。其要件有三:须非主物之成分;须 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区分意义在于:法律规定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 重要成分,指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能发挥决定作用的 构成部分。 区分重要成分与不重要成分的意义在于:重要成分不 得脱离物的整体而独立称为物权之客体。 甲于己地,自建房屋,右侧盖1座车库。屋 内有书房1间,置1个瑞典桧木书桌,有2个抽屉 。桌上

6、有1件新力牌录影机,6卷“宫本武藏”录影 带。全屋地板铺以罗马瓷砖,其上有1个美国落 地灯,配以法国进口灯罩。 试问:本例中何物具有主物与从物之关系 ?设甲以其屋设定抵押权于乙时,其效力及于 何物?设甲将桧木书桌出卖于丙时,甲有无交 付抽屉之义务?设甲将落地灯出卖于丁时,有 无交付灯罩的义务?1、土地与房屋虽同属一人,但各具独立的经济效用,无主从关系。2、车库旨在供屋主停车之用,常在补助房屋之经济目的,既同属于 甲,为房屋的从物。3、书房系建在房屋之内,为房屋的构成部分,不能独立为权利的客 体,非属从物。4、桧木书桌,虽在房屋之内,但非属房屋的构成部分,为独立之物 。书桌是否为房屋的从物,应视

7、房屋之经济目的而定。在一般住家 ,非属从物。书桌内2个抽屉,乃书桌之成分。5、新力牌录影机及6卷“宫本武藏”录影带,属独立之物,非房屋的从 物。录影带与录影机,亦不发生主从关系。6、罗马瓷砖铺于地板,达密切结合之程度,属房屋的构成部分。7、落地灯系属独立物,非房屋的从物。灯罩,依物之用法附属于落 地灯,常助其效用,故为其从物。三、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融通物,指可为交易标的之物。 不融通物,指法律规定不得为交易标的之物。 区分意义在于:以不融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无效 。四、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指得依同品种同数量相互替代之物。 不代替物,指不能依同品种同数量相互替代之物。 区分意义在于:惟代

8、替物才能作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 ;不代替物可为使用借贷和租赁之标的物,不能作为消 费借贷的标的物。五、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之物。 不特定物,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 以限定之物。 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之区别,为物本身的区别;特定物 与不特定物之区别,为交易方法之区别,非物本身之区 别。 区别意义在于:法律效果之不同,如关于债之标的、 债之履行、危险负担、瑕疵担保等。六、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消费物,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变其原有形 态、性质之物。 不消费物,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之物。 区分意义在于:不消费物可作为租赁、使用借贷及通 常保管合同之标

9、的物,而消费物仅得作为消费借贷及消 费保管合同之标的物。货币的法律性质?货币系具有高度代替性之代替物;货币乃典型的消费物;由货币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对 货币的占有相分离。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指其性质不因分割而改变,其价值不因分割 而减少之物。 不可分物,指一经分割将改变其性质及减少其价值之 物。 区分意义在于:决定多数人之债之属于可分之债或不 可分之债,及决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为现物分割或变价 分割。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之物。 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 集合物,指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之物。 区分意义在于:对单一物或结合

10、物,原则上物权应存 在于物之全部,其一部不得成为物权客体。而对于集合 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各部,不得将其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应分别作为物权的客体。 甲任职于某汽车修理厂,新购“宝马”小轿车 一辆。某日发生车祸,甲虽侥幸无伤,但其车受 损严重,乃擅取乙的油漆漆其车,并向盗车集团 购买经分解后丙所有的同类型的新车引擎,装于 其车。然后,甲再将该车转让给恶意之丁。 试问:乙、丙可以对丁主张何种权利,为什 么?1、乙的油漆因附合而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由甲取得其 所有权,乙对油漆的所有权归于消灭。乙可以依不当得 利之规定向甲请求偿金,或者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损 害赔偿。丁自甲受让其车之所有权,并未

11、构成对乙所有 权的侵害,纵属恶意,亦不成立侵权行为。2、甲向盗车集团购买引擎,系属恶意,不能取得引擎的 所有权。引擎之于汽车,非属重要成分,其自车体分离 后,仍得依现有方式装置于他车,作同一目的使用,不 因分离而毁损或变更其性质,故引擎的所有权仍属丙。 丁属恶意,不能取得引擎的所有权。丙可以向丁请求返 还其所有的引擎。九、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 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区分意义在于:决定物所生利益之归属。 甲于梨山开辟土地,种植果树,因年老体弱,乃 将果树出卖于乙,甲病故,其独子丙在台北某校任

12、教 ,不知其事,将农场出租于丁,交丁占有,租期10年 ,并办理公证。租金每年50万元。丙于第2年第3个月 复将该地出售于戊,并移转其所有权。试问:1、何人有果实收取权?设戊收取果实出售时,其法 律关系如何?2、戊的债权人庚对该土地强制执行时,丁得否提起 异议之诉?3、丁的债权人辛得否对果树强制执行? 甲将其果树出卖于乙,乙因而取得果实收取权。甲 病故之后,其继承人丙将该农场出租于丁,丁因而取得 租赁物使用收益之权利,亦有果实收取权。因丁占有原 物,故以丁的果实收取权为先。 丙将农场所有权让售于戊,果树为土地之部分,但 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之适用,丁对果实的收取权不受 影响。倘戊擅自收取果实出售时,应构成债务不履行。 丁得依不当得利对戊请求返还其所受利益,或依侵权行 为规定请求戊负损害赔偿责任。 未与土地分离之天然孳息,不能于1个月收获者,不 得查封。十、财产 财产,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之目的而结合之权利 义务之总体。财产须有经济价值。财产系依一定目的而结合。财产为权利义务之总体。财产上权利之总体,谓之积 极财产;财产上义务之总体,谓之消极财产。财产的分类一般财产联合财产,比如夫妻财产部分财产,比如各种企业财产、营业财产独立财产,比如破产财团集合财产 ,比如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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