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在立法层面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给予特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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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1 国家应在立法层面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给予特别支持【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 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 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即将于 8 月 1 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推进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 ,成为 7 月 15 日于上海举办 的“上海金融法治论坛”与会官员和专家 热论的专题。 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屠光绍在 论坛上表示, 条例是上海国际金融 中心法治建设的切入点,上海市将按照 条例要求建设金融法治环境。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别立法研 究课题负责人、同济大学副教授刘春 彦的发言,则引起了与会人士的

2、共鸣。-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2 “上海建设金融中心仅仅靠上海来建设 是不行的,要靠全国来建设,国家层面 应立法对上海金融业的发展给予特别支 持。 ” 会后,刘春彦就这个话题,接受 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刘同时是中国法学 会银行法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学会金融 法研究会理事,以及上海期货研究院院 长助理。 “上海还没有硬抓手” 21 世纪:条例即将实施,但外界认为这个地方性质的“软法”对于 推动国际金融中心还力不从心,你如何 看待这个问题? 刘春彦:应该来说, 条例主 要是从软的方面对上海地方政府推进上 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出了各项要求,-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

3、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3 主要涉及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金 融市场体系建设、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 建设、人才环境建设、信用环境建设、 金融创新环境建设、金融风险防范与法 治环境建设等。 但条例不涉及国家层面的金 融监管机构权力的配置、尤其是行政许 可等硬的方面内容。因此,总体上看, 条例从性质上看为软法,属于促进 法。 条例并没有赋予金融业界期待 的政策性支持,上海市地方政府也没有 真正取得“硬”的抓手,金融事权属于中 央立法权没有发生变化。 条例的出台对上海地方政府 工作提出要求,上海地方政府应当按照 条例的规定,发挥其积极主动性。 但是我个人觉得,仅停留在条例的 基础上还远远不够,国家层

4、面立法应当 给予支持。 -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4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国家战 略,因此,不仅要求上海市地方政府充 分发挥其推动作用,而且国家层面政府 及有关机构更应能够发挥其主导作用。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不是上海的金融中心, 而是全国的金融中心,是世界的金融中 心,应当站在更高的视野上看待上海国 际金融中心建设。 “上海金融业应走 第三条道路” 21 世纪:现在大量的金融业务的行政许可权掌控在国家层面的金融 监管部门手中情况下,地方权限有限, 国家是否能在全国人大或常委会通过国 家层面立法,对上海金融业的发展给予 特别支持? 刘春彦:金融业务的行政许可权-精选

5、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5 掌控在国家层面的金融监管部门手中有 其必要性,能够保证国家的法律在全国 范围内的统一施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 权威。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金融业务的 行政许可权掌控在国家层面的金融监管 部门手中会导致金融业务的同质化,影 响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同时由于国家 层面的金融监管部门与国际金融中心出 现了地理区位上的分离,会影响国家层 面的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金融机 构的效率。 我个人认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法律建设需要走出不同于欧美以及香港、 新加坡的第三条道路。亦即由全国人大 或常委会通过国家层面立法,对上海金 融业的发展给予特别支持。 在具体内容上,举个例子,对于 注册在上海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实行注-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6 册制,而不是行政许可制,由其向相应 的金融监管机构注册,监管机构如果表 示同意,可以出具赞成函,如果表示反 对则出具异议函,如果在法定期限沉默 则视为同意。这种方式有利于金融创新。此外,为了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 心建设,我个人觉得主张中央政府与地 方政府适度分权,只有适当的分权才能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实践中, 小额贷款公司和知识产权质押现在由地 方政府监管就是有益的尝试。 【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 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 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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