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不抵债问题高管无限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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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1 保险公司资不抵债问题高管无限清偿【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 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 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本报记者 孙轲 监管层对保险违法行为的打击未 来将越发严厉。 在 8 月底闭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 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 ”)中,对违反保险法需负法律责任的陈述长达 22 条,比现行 保险法增加了 7 条。增加新条文的 同时,一些原有条文也被更完善地进行 描述,并加重了惩处的力度。 -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2 概括起来, 草

2、案对保险法 做了三方面的修改:一是增加了对新型 违法行为的处罚,二是加重对违法行为 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三是强化对监管人 员的责任追究。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此次会议上 对草案做出说明时表示,现行保 险法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不够 完善,对某些违法行为缺乏处罚的规定, 致使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制裁,需 要做一些增加和完善。 应对新型违法行为 业内专家表示,整个保险法 的修改,从保险合同部分,到保险公司 设立、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监管,核心 都是发挥保险业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3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法律责任的制 定上更是如此。 这突出体现

3、在对保险中介机构违 法责任的惩处上。 草案规定,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人或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 员出现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 情况,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 利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 同,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 保险金的,将被处以 5 万元至 30 万元 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业务许可 证。 同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 按规定履行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 人报告、通知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也将对 保险公司处以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4 一保险公司中介部负

4、责人表示, 在参差不齐的中介市场,有些中介机构 的业务人员确实会在拓展业务时采取一 些不同程度的隐瞒或欺骗,这有人员素 质问题,也有中介机构的管理问题,将 其写入保险法 ,上升到法律层面, 起码有助于中介机构加强管理的力度。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保险 公司及保险业的整体利益也将在保险 法中得到保护,这体现在对虚假理赔 及对诋毁竞争对手的惩处上。 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 作人员以骗取保险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为目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虚构保险合同或故意夸大保险事故的损 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的,将被处以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限制该公司业务范围或停止其接受

5、 新业务。 -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5 同时,如果中介机构给予或承诺 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 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串通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 也将被处以 5 万元至 30 万元的罚款, 或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表示, “以车 险为例,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公司的工 作人员帮助车主夸大保险事故、骗取保 险金的比比皆是,能否各个都按上述规 定处罚将是未来摆在执法者面前的难题。 ” 草案还规定,利用保险业务 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违 反规定从事关联交易而损害保险公司利 益、利用特定事件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 实等方

6、式进行行业诋毁,损害竞争对手 的商业声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将 对保险公司处以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6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该保险公司 业务范围或停止其接受新业务,情节特 别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 证。 加重责任人追究 保险机构出现违法行为被罚时, 其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也要受到相应 的处罚。前述情况下,有违法行为的工 作人员将被处以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保险机构出现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7、下的罚款,还可能 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甚至禁止这些人员一定期 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个人代理-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7 人及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出现违反 保险法行为,也要被处于 10 万元 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被吊销资格证 书或限制一定期限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一业内专家表示, 草案对直 接责任人的追究比现行保险法严厉 了许多,特别是在市场禁入方面的规定, 将会对某些高管人员为谋求个人私利的 违法行为产生一定威慑力。 草案还规定,保险公司违法 经营致使其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其董 事、监事、总经理及负责决定该项业

8、务 的副总经理,对公司债权人负连带无限 清偿责任,但该项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 满 3 年解除。 上述专家表示,针对多种经济主 体纷纷投资保险业的实际情况,上述规 定是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意 义在于防范投资人将保险公司作为融资-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8 工具。 对此,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 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国军认为,将这 一规定写入保险法非常必要, “保险 公司的特殊经营性质导致很多高管人员 在日常经营时只关注规模,不关注未来 的赔付,很可能埋下后患。 ” “但自离职满 3 年就解除似乎短 了些,有些行为导致的结果可能 3 年内 还显现不出来,应该建立继任者对前任 者的追究制度,以免后面的人承担不该 承担的责任。 ”王国军续称。 一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表示,目前 保险公司高管在离任时都会进行审计, 但这类离任审计基本都能过关,他认为 应该建立更严格的离任审计制度。 【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9 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 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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