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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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志们、同事们、同行们:大家好!今天分享的中心意思: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牧产业持续发展12合川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主讲人:区畜牧兽医局 刘勇交流思路: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操作实 际三个屋面进行交流2014.11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 规提示 第二部分、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政策与畜禽 养殖相关手续办理3第一部分 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示 -法律法规定是我们制订政策从事管理的原则依据。就管 理对象而言“法无禁止皆自由”、对管理部门“法无授权皆禁 止!”。下面是我们应 当学习和了解的法律法规:养殖生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

2、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 管理办法 饲 料 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动物源性饲料 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兽 医 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 管理条例、 动物免疫标识 管理办法、兽药标签 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环 境 类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畜禽规模养殖污 染防治条例 流 通 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4第一部分 畜禽养殖环环境管理相关法律重点、畜牧法的有关规规定: 国家扶持养殖场场养殖小区建设设 : 1.国家支持:畜牧业良种补贴、贴息补助、小额 贷款、保险服务等,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按农业用地 管理 。 2.技术术服务务:国家设设立的畜

3、牧兽兽医技术术推广机 构应应当向农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术培训训、良种推广、疫 病防治等服务务。国家鼓励畜禽产产品加工企业业和其他相 关生产经营产经营 者为为畜禽养殖者提供产产前、产产中、产产后服 务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畜禽养殖场场、养殖小区应应具备备条件:1.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 生产设施;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 疫条件;4.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 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沼气池等综合利用的设施;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禁止建设设畜禽养殖场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4、自然保护 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农村居民点、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 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畜禽养殖场场养殖档案内容:1.畜禽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 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 用对象、时间和用量;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执行的技术 规范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2.使用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药物或者有 毒、有害物质;3.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畜禽;4.在垃圾场或者

5、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 禽;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行为 。(特别注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 中的规定) 第一部分 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 重点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保护区、 人口集中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的畜禽禁养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畜禽禁养区由区县(自治县)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 的,由市

6、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处理。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治理。9第一部分 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 重点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 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 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 ,

7、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 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 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 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10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 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8、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 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

9、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1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 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 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 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 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 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 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12提示或启示通过法律法规的学习,我们得到的提示: 1. 国家重视畜牧业的发展。 2.国家支持畜牧业健康发展。 3.国家要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不以牺牲环 境为代价)。 4.纠正确两种错误的观念 5.树立正确的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 ,促进畜牧产业持续发展。13第二部分 畜禽养殖

11、环境管理政策 与畜禽养殖相关手续 一、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 理规定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 103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和水环境项 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38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 理的通知(渝办发2010343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 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4号)14一、文件目录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 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267号); 6.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 规划区内土地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合川府发 20137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合川 府办发2013117号) 7.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畜禽养 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 15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15二、政策要点与手续办理第一节 区域管理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 理规定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5号): 1.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 建的畜禽养殖场由相关部门责令关闭或搬迁。 2.畜

13、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超过限量 的区域不再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一)本文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规模大于20头的 生猪养殖场(户)、存栏大于200羽的禽类养殖场(户)、 存栏大于5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存栏大于3头的奶牛养 殖场(户)”。 (二)本文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 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 场以及达到300个生猪当量的其他类型畜禽的养殖场”。 16第二节规划布局合川府办发2013117号: 一、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小区) (一)坚持畜牧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场(小 区)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合川区

14、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畜禽养殖 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5号)文件执行。畜 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限养区 的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限量的区域不再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 区)。 (二)不得在城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2000米内新建、扩建、改建 养殖场(小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 在500米以上。 (三)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小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 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四)养殖场(小区)的设计和建设要同时设计和建设与养殖规模配 套的粪污处理、粪污消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场地和设施,力求

15、 做到畜禽养殖粪污经处理后综合利用,实现养殖粪污零排放。18第三节 环评管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 见(渝府发201437号) 强化环评管理。新建、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需符合畜牧业发 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区划管理要求,并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达到动物防疫条件。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对存栏生猪当量达到200头的新建畜禽养殖场,卫生防护距离 不少于500米。对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存 栏生猪当量200999头的除种畜场外的畜禽养殖场卫生防护距离不 少于200米,存栏生猪当量达到1000头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卫生防 护距离不少于500米。 达到集约化畜禽养殖场规模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 中,大型畜禽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19第四节 备案管理合川府办发2013117号: (一)严格执行新建养殖场(小区)的登记审查手续,防止 产生新的污染源。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应在区畜牧局办理登记。登记审查手续原则上要通过环保 和畜牧等行业管理人员现场查勘并签注意见。现场查勘重点 审查区域性质、周边土地消纳粪便能力、附近已有养殖场( 小区)数量、规模及养殖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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