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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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ina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蒋兢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南京办事处2China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5月16日审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生效时间3China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全文共七章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注册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4China第一章:总则 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目的 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 子商务和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以及国务

2、院1988年对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 示的批复。5China第一章:总则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 EAN/UPC条码EAN-13、EAN-8、UPC-A与UPC-E,用于零售 商品的条码标识; ITF-14条码,用于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UCC/EAN-128条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也用于位置标识6China第一章:总则关于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 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的规定; 主管部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工作机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7China第一章:总则

3、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规定: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 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8China第二章:注册(第六十二条)第六条 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 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 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 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 的商品条码。 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 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

4、公司授权使 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9China第二章:注册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规定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 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 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 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 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 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 存档一份。10China第二章:注册第八条 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5、指:编码分支机构自接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 起,到完成初审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编码分支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必须明确签署意见,加盖 公章并及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 申请资料初审不合格的情况有:注册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相 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名称不符;注册登记表所填写的地址与营 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登记地址不符;注册登记表所 盖印章不清楚;注册登记表中所填项目有遗漏等。 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11China第二章:注册第九条 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编码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 机构报送的初

6、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到完成审核 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日期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 员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核发日期为准。第十条 关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的规定 系统成员证书由编码中心统一印制并通过编码分支机构发给获 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 12China第二章:注册第十一条 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 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13China第二章:注册第十二条 关于编码中心定期公告新系统

7、成员及其注册 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核准注册后一个月内,由编码中心在编码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一个季度后在全国性媒体(经济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告的主要 内容是新注册的系统成员的企业名称及厂商识别代码。 编码中心通过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告系统成员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向社会明示,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申请企业具有系统成 员资格,对已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 14China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十八条 )第十三条 关于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的规定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包括GB12904商品条码、 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18348商品

8、条码 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GB/T19251贸易项目的编码与符 号表示导则、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GB/T18127 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GB/T15425EANUCC 系统 128条码、GB/T16986EANUCC系统 应用标识符 、GB/T16828位置码等。15China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四条 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 的规定 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 。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 即商品编码的唯一性原则。 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GB12904商品条码 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GB/

9、T16830储运 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 128条码 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GB/T18127物流单 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 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GB/T16986 EANUCC系统 应用标识符 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GB/T16828位置码16China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通报的方式:系统成员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络或其他方式将其 商品条码编制和使用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通报的编码信息内容:商品的名称、商标、种类、规格、包装 类型等及其对应的商品条码。17China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五条 关于企业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企业在设计EAN/

10、UPC、ITF-14、UCC/EAN-128商品条码时,必须 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在设计EAN/UPC商品条码时,其尺寸、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应 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及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 的相关要求。在设计ITF-14时,应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UCC/EAN-128时,应符合GB/T15425 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的相关要 求。18China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六条 关于印刷企业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规定。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 申请,按商品条码

11、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中的规定 ,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获得印刷资质。获得印 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 印刷企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现行管理办法,参照原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19China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 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 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 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20China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二十七

12、条 )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 码享有专用权。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系统成员有权专用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 商品条码;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 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 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21China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 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为保证商品

13、条码标识的唯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 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22China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系统成员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时,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商品上所标 注的生产者名称与系统成员的名称相一致。商品条码委托方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 的商品条码。商品条码 进口产品1.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2.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 品条码23China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商品条码集团公司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 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

14、集团公 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商品条码子公司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 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24China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 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本条规定禁止下列三种违法行为: 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3)伪造商品条码。25China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

15、应的商品条码:擅自使 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 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 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编码组织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 员组织。 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 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 伪造商品条码: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 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 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26China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关于店内码应用的规定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 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 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 码。 为便于商店的扫描结算,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 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作为临时性的补充措施。 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 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 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销售 ,以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店内条码主要用于变量消费单元和零售结算需要拆分或重新组合再 包装的定量消费单元。 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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