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调查权属_移天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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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属调查甘肃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技术组 2007年10月19日甘肃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培训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 第二部分 城镇地籍调查概述 第三部分 权属调查第一部分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一、土地制度 (一)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 1、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集体所有)。(二)土地管理制度: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 理。 (三)土地使用制度:有偿、有期限、有流 动的使用制度。 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二、土地及其特性 (一)土地 :指地球表面 的陆地部分,包括海洋的 滩涂和内陆水域。土地是 资源,也是资产。 (二)土地的特

2、性 1、土地的自然特性 (1)土地面积的有限性 (2)土地位置的固定性 (3)土地质量的差异性 (4)土地的永续利用 (5)土地的承重性 (6)土地的营养的供给性 2、土地的经济特性 (1)土地供给的稀缺性 (2)土地用途的多样性 (3)土地用途变更的困 难性 (4)土地的增值性 (5)土地报酬递减的可 能性 (6)土地具有准商品性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三、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土地权属与资源管理(地籍管理) 1、土地调查:包括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2、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权属确定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 3、土地登记:包括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3、和土 地他项权利登。 4、土地统计:包括对土地权属、利用类型等土地各种信息的统计。 (二)土地利用管理 1、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国田保护规等。 2、土地利用计划:包括农用地转用和其他用地计划。 3、土地征收(用):包括各类建设用地的征收(用)。 4、土地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5、土地利用监测:包括遥感监测、地面人工监测。 (三)土地资产管理 1、地价管理:包括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以及土地分等级与基准 地价、标定地价的更新和地价动态监测。 2、土地资产管理:包括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等管理。 3、土地市场管理:包括国有土地资产运营、土地市

4、场秩序等管理。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四、地籍管理 (一)地籍:它是记载土地 的位置、界址、面积、质 量(等级、地价)、权属 和用途等基本状况的簿册 。又简称记载土地状况的簿册。通俗讲就是土地的“ 户籍”。 (二)开展地籍工作的目的 和作用 1、为土地权属管理服务 2、为土地利用管理服务 3、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服务 4、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三)地籍分类 1、按地籍的发展阶段可分为: (1)税收地籍 (2)产权地籍 (3)多用途地籍 2、按地籍的特点和任务可分为: (1)初始地籍 (2)日常(变更)地籍 3、按城乡土地的不同特点可分为 : (1)城镇地籍 (2)农村地籍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五、我国土

5、地权属的类型 (一)土地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 。 (1) 村农民集体所有; (2) 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 济组织所有; (3) 乡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3)作价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4)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5) 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 用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 (1) 农民宅基地集体土 地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2) 乡镇村企事业集体土 地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3) 农用土地集体土地使 用权。 3、 土地他项权利 (1) 抵押权; (2) 租赁权; (3)其他他项权

6、利。 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六、国家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市区(建成区)的土地; (二)土地改革时未向农民发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 (三)国家建设征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 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迅、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 (五) 国家征用后农民集体建制已经撒销或其全部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 (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 (七) 1962年9月,60条公布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至今没有退给农 民集体的土地; (八) 1962年9月60条公布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

7、有下 列情形的土地: 1、 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 2、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所属部门)批准使用的; 3、 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 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 由农民集体建制、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九)1986年历3月中发19867号文之前,租用农民集体土地,已建建筑物,并 已按占地时的规定补办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 七、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现仍由农民集体或 者其成员使用的土地; (二)村农民集体目前实际使用本集体的土地; (三) 一个农民集体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连续20年的,视为现集体所 有; (四

8、)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电力、通迅、水 利等设施用地; (五)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村或外村农民,土地所有权不变 ,即仍为房屋所在地村集体所有; (六) 1962年9月60条前,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所有权不 变; (七) 1962年9月色60条至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止,在此期 间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仍为 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与农民集体签订过用地协议的; 2、经县、乡、村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进行过一定补偿 的; 3、原集体企事业单位已合法变更的 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八、国有土地使用权 (

9、一)依法使用通过国家征用、出让、转让、入股、租赁、划拨、授权经营、解 放初接收或通过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可确定使用 该宗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机关、团体、工矿等企事业单位长期(5年以上)租用国有房屋而使用的 国有土地,可确定直接使用该宗土地的机关、团体、工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 (三)房屋拆除、改建、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改变了实际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经 依法批准,可将该宗土地确定为现使用单位或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代管、出租的华侨房产占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直接土地 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华侨回国定居时,可将占用的国有土

10、地使用权通过变 更确定给华侨本人,或另行安排; (五)宗教部门自用的土地被其他部门占用,宗教部门要求归还自用的,可以退 还的,确定为宗教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实退还不了的,由当地政府妥善处 理(另划土地或作经济补偿)后,可确定仍由现土地使用者使用,即确定现土地 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铁路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解放时接收、征用等文件并参照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八、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土改后,由农民集体长期耕种的铁路留用地,凡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行和设的,可确 定耕种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要注明当铁路建设需要时,再为铁路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 用权; (八)由铁路

11、、公路、水利、电力、军队等部门使用的国有土地,已经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使用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可确定给现用地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 正常使用的,暂不确权。 (九)河道内已征用的土地,确定为水利管理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其内有耕种者, 不得影响行洪、排涝; (十)天然河道洪水位线以下的土地,可确定给河道管理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一)各种保护用地,包括危险品生产储存地、靶场安全保护区、防洪河道堤外保护区 等,已征用的,分别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保护区仍有农民耕种或其他土地使用者使 用,可确定其他项权利; (十二)末按规定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

12、或者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三)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原则上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根据最后一次文件确 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四)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在国有土地上开荒、复垦),按批准文件确 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九、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非农业建设的 ,可确定使用者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 置部分不予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且应退还给农民耕种; (二)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联办企事业单位,集体土地只作为联营条件(入股、 出资),未给予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和安置

13、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可确定联营 企事业单位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占用的宅基地,原 则上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后至于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 实施止,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已经处理, 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的,其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超过分户合计面积标 准的,可按现有住宅用地面积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九、集体土地使用权 (六)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凡

14、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 通过房屋继承取得的宅基地,继承者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权。继承者已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暂按实 际使用面积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接受转让或购买房屋(决定规定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房 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代管的华侨房屋占用的土地,其土地使 用权暂时确定给代管者; (十)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其宅基地分别确 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一)凡超过当地政府规定宅基

15、地土地使用面积标准的,在房屋 拆迁、改建、翻建时一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其集体土地建 设用地使用权。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十、土地登记 (一) 土地登记:它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 、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土地登 记簿是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 (二) 土地登记分类: 1、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它是在指定时间内,对辖区 全部土地或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2、设定土地登记:指在一块土地上新设定权利或在已进行初始土 地登记的宗地新设定权利内容的登记; 3、变更土地登记:指土地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用途等发生变 化时进行的变更登记;4、 注销

16、土地登记:指土地权利人的权利灭失的登记; 5、其它土地登记:指更正土地登记、补充土地登记。 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十、土地登记 (三)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1)权属调查;(2) 地籍测量。 3、 权属审核: (1)审核;(2)公告;(3)报批。 4、注册登记: (1)填写土地登记卡;(2)制作土地登记簿;(3) 制作 土地登记归户册。 5、 颁发土地证书。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内容十、土地登记 (四)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 1、土地权属性质: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 (4)他项权利。 2、 权属来源:指权属取得方式及其证件; 3、 权利主体:指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4、 权利客体:指土地座落、四至、用途、面积等情况。 (五) 土地证书:1、 国有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所有证; 3、 集体土地使用证; 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二部分城镇地籍调查概述城镇土地调查概述一、城镇土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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