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医院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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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川区儿童入托入学 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培训 南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六日预防接种证2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06.01)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证3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生部2005.09)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作为儿童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预防接种证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未按

2、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或预防接种证遗失者应及时到接种单位补办接种单位在儿童入托、入学时,应配合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及时补种。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保管,接种单位应在接种证加盖公章。预防接种卡(簿)城市由接种单位保管,农村由乡级预防保健单位保管。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时间要求: 在每年9月1日30日组织对当年秋季新入 托、入学的儿童开展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 于当年9月30日前将查验工作情况及相关数 据上报区疾控中心。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托 儿所、幼儿园等托幼机构和小 学校。查验对象为所有新报名 入托、入园、入学儿童,

3、包括 在学期中间新接收的转学儿童 和暂时借托、借读儿童。五、各级接种单位 (1)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卫生机构9月10日前收到 学校交来的免疫状况一览表(表1-1)后,根据一 览表上儿童的免疫接种信息,对无接种证的儿童 进行查卡(外地儿童,要求其转卡或回原籍补证 ),对卡上有接种记录而接种证丢失的儿童,将 卡上的接种信息过录到新接种证(接种证明书) 和免疫状况一览表上。接种单位将汇总表(表1-2 )资料汇总到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统计 表(乡级接种机构用)(表2-1、2-2 ),并于 9月20日前上报疾控中心。 2、接种单位负责对辖区漏种儿童开展补种。补种 时要求补种儿童出示补种通知单。 3预防

4、接种单位负责对辖区漏种儿童开展补种。对 流动儿童聚集并且漏种、漏证儿童较多的托幼机 构、学校,可设立临时接种点,尽快完成补种工 作。临时接种点应设在宽敞、通风、明亮的地方 ,对漏种儿童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逐个补种 。补种工作必须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 进行,在完成接种观察20分钟后,应尽快返回教 室或回家,避免围观,严防群体反应的发生。 4、接种单位将补种信息及时登记到接种卡、证和 免疫状况一览表上(补种信息用红笔标注),完 成补种后填写补种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 一份给儿童交学校存档。5、接种单位于9月30日前将 入托、入学 查验接种证工作统计表(乡级接种机构用 )(表2-1、2-2

5、),加盖公章存档同时复 印一份,于9月30日前上交区疾控中心。(7)、接种单位在完成补种、补证工作后 ,于次年3月20日前将补种情况统计到儿 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统计汇总报表 (表4)并上报区疾控中心。补办接种证工作程序 对已入学儿童如查到有接种记录,接种单位可以提供儿童接种卡上的接种信息证明,或复制一份接种卡,盖上接种单位公章,提供给学校或托幼机构。 对确实未曾建立接种卡证的儿童,按无免疫史补种疫苗,并建立接种卡一份,将补种信息登入接种卡。重庆市儿童免疫规 划接种方案 (2008年修订)一、疫苗种类 1、 皮内注射用卡介苗(以下称卡介苗,BCG); 2、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以下称乙肝疫苗,

6、HepB); 3、 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称脊灰疫苗, OPV); 4、 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以下称百白破疫苗,DPT) ; 5、 麻疹减毒活疫苗(以下称麻疹疫苗,MV); 6、 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以下称白破疫苗,DT) ; 7、 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以下称A群流脑疫苗); 8、 乙脑减毒活疫苗。 9、麻风疫苗(MRV) 10、麻腮疫苗(MMV) 11、甲肝减毒活疫苗(HAV) 12、A+C流脑疫苗三、使用规定 1、 疫苗接种剂次 (1) BCG:接种1剂次; (2) HepB:接种3剂次; (3) OPV:口服4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 次为加强免疫; (4) DPT:

7、接种为5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 剂次为加强免疫,第5剂次使用白破联合疫苗为加强 免疫; (5) MV:接种2剂次,第1剂次为基础免疫(为麻风 疫苗),第2剂次为复种(为麻腮疫苗); (6) A群流脑疫苗:接种4剂次,第1、2剂次为基础免 疫,第3、4剂次为加强免疫(为A+C流脑疫苗); (7) 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第1剂次为基础免 疫,第2剂次为加强免疫。重庆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注:* 加强免疫。 8月龄麻风疫苗供应不足时,继续使用麻疹疫苗。18月 龄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时,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供应不足时, 继续使用麻疹疫苗。2、 疫苗接种要求 (1) 基础免疫要求在1

8、2月龄内完成。 (2) 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 起始月龄。 (3) 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4) 乙肝疫苗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第2剂在第1剂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剂在第1剂接种后6个 月(5-8月龄)接种。第1剂和第2剂间隔应28天。第2剂和第 3剂的间隔应60天,第1剂和第3剂间隔在4个月以上。 (5) A群流脑疫苗:第1、2剂为基础免疫,2剂次间隔时间 不少于3个月;第3、4剂次为加强免疫,3岁时接种第3剂 次,与第2剂次接种间隔不得少于1年;6岁时接种第4剂, 与第3剂接种时间不得少于3年。 (6)如使用A+C群流脑

9、疫苗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 1)接种对象为2岁以上的人群; 2)已接种过1剂A群流脑疫苗者,接种A+C 群流脑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疫苗的时间间隔 不得少于3个月; 3)已接种2剂或2剂以上A群流脑疫苗者, 接种A+C群流脑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疫苗最 后1剂的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 4)按以上原则接种A+C群流脑疫苗,3年 内避免重复接种。 5) 乙脑减毒活疫苗:8月龄时接种第1剂, 18-24月龄时接种第2剂。 (7) 如需同时接种两种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 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并严格按照预 防接种工作规范第四章5.2要求进行接种 。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 种。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

10、同时接种,应至少 间隔4周再接种。(9) 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 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1)未接种重庆市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免疫 程序进行补种。 2) 未完成重庆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 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3) 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5岁 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6-11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 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联 合疫苗。 4) 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 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 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 应补种完成4剂次。 5) 未完成麻疹疫苗免疫程

11、序的儿童,未达到2剂 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2剂次。 3、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 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参 见国家药典的规定,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 ,参见疫苗使用说明书。 4、其他疫苗的使用原则 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及国 家疫苗标准等制定。表1-2表1-1查验标准 儿童入托、入学时完成免疫接种的标准为: 入托(3岁):百白破疫苗4剂次,脊灰疫苗3剂 次,含麻疫苗2剂次,流脑疫苗2剂次,乙脑疫 苗2剂次,乙肝疫苗3剂次,卡介苗=1剂次 。 入学(7岁):百白破疫苗4剂次,脊灰疫苗4剂 次,含麻疫苗2剂次,白破疫苗1剂次,乙肝疫 苗3剂次,流脑疫苗4剂次

12、,乙脑疫苗2剂次, 卡介苗=1剂次。 非3岁、7岁入托、入学的儿童,查验证标准按照 重庆市儿童免疫规划接种方案(2008年修订 )执行。接种单位应报表及存档资料 1、对收到的表1-1的无接种证的儿童进行核实是否有无接 种; 2、根据表1-2汇总表2-1、2-2,并于9月20日上报疾控中 心; 3、与当地学校联系,每月对应补种儿童进行补种,并上 卡上证,在表1-1上用红笔标注补种信息; 4、第二年3月20日前根据补种情况汇总表4,上报疾控中 心。 接种单位应报表:查验当年9月20日报表2-1、表2-2,第 二年3月20日报表4。 接种单位存档资料:表1-1(补种信息用红笔标注)、表1 -2、表2-1、表2-2、表4、未全程免疫儿童的补种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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