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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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文)晋中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榆次大队o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已对外发布,司法解释通 篇都体现了“严惩”二字,不 存在任何从宽规定。人o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 剂”,造成的后果符合规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 解释还首次明确了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 准,并将婴幼儿食品、不合格肉类、农药残留、污染物 质等典型情形纳入司法解释中。同时,司法解释还明文 规定追究广告发布者、监管渎职者的刑事责任。司法解 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oo(一)

2、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一)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全标准的oo(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 、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oo(三)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三)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 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oo(四)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属于国家为防控疾

3、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oo(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情形。情形。 o权威表态o “食品犯罪不能再发展下去”o “如果容忍这种犯罪的恶劣程度再发展下去,不仅 整个食品行业可能会受到致命伤害甚至可能被毁掉,而 且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也必将受到严重 损害,甚至说大点,整个中华民族的富强梦也会化为泡 影。”o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到,食品安全 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 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

4、府的形象 ,因而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须严惩。o 出台背景o 制售有害食品案3年增9倍o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同时,重大、恶性食品 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 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群众对此反 映强烈。这使得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o 昨天公布的数字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其中 ,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分别为39件 、55件、220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

5、为52人、101人、446人 。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 861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110人、320人、1059人。o 可见,近3年来,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 趋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已经是3年前的10倍有余 。o从严执法o 涉食品安全犯罪严惩不贷o 按照习惯,刑事审判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这个 司法解释里,通篇都体现了严惩的态度。o “这是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定形势和特点决定的。” 食品 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 度越来越大。还有的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 门的监管。同时,这类

6、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 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o 针对这些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 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 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 的刑事法网。o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22条,自5月4日起施行。o亮点1o 食品监管渎职从重定罪处罚o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 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7、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 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o 【解读】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 、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 。鉴于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了多项交织罪名,为便于司 法实践中准确适用罪名,依法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解释 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 了明确意见,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后,食 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 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同时构成多种罪名的也 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o 亮点2o 生猪私屠滥宰定罪非法经营o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 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o 【解读】地下生猪屠宰厂(场)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 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 设生猪屠宰厂(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 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 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据此,解释第十二 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

9、猪屠 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 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o亮点3o 销售有毒食品处罚金额倍增o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 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第十八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 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 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 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

10、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 关活动。o 【解读】原来刑法规定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在罚金上规定得很明确,都是处以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 下罚金。而修正案(八)改成“并处罚金”,但是没有规定幅度,没 有限定最高,也没有限定最低。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处2倍以上罚 金,将旧刑法的2倍最高点成为了罚金的起点,剥夺其再犯能力和 条件。将禁止令的规定细化到司法解释中,这也是首次。而同时 ,司法解释将刑法中规定的“可以”适用禁止令,改为了“应当”。 应当就代表必须做,这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 。o 亮点4o 危害婴幼安全列入严重情节o 【司法解释】第一条在对“足以造成严

11、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规定中,将婴幼儿食品单列出来,规定“婴 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也 属于情节之一。第三条和第六条也明确“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 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是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其他严 重情节”。o 【解读】司法解释将婴幼儿食品安全单独列出,而且处罚尺 度更严格,这是一个时代产物。整个司法解释中至少三次以上提 到婴幼儿产品,针对性很强,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对婴幼儿食品安 全的要求。而这些销售金额上的规定较对于其他行为所规定的“生 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

12、元的”尺度更紧。o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也表示,食品安全 案件的发生,令人发指。特别严重的是犯罪分子的黑手不仅指向 了普通的消费者,而且指向了婴幼儿、祖国的花朵,所以面对这 种情况,真的是孰不可忍,如果不严惩就无法向广大人民群众交 代。o 亮点5o 地沟油上餐桌定罪标准明确o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 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 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 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 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13、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 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 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o 【解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危害极其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 解释第九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 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 ”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 、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 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 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鸡 蛋中添加苏丹红,乳

14、及乳制品添加三聚氰胺);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 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 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 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o亮点6o 提供广告宣传将按共犯论处o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一)提 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

15、)提供 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四)提供广告等 宣传的。o 【解读】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的添加行为,司法 解释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 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o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 罪,不仅要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还要依法惩治危害食 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扫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做 到除恶务尽。为此,解释首次惩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共犯。而且鉴于各种 虚假广告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泛滥起着 推

16、波助澜的作用,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 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 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将按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o亮点7o 滥用“添加剂”纳入刑事处罚o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 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 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 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o 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 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定罪处罚。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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