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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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013 年 第 7 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公告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税务总局2013 年 2月 6 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 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 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

3、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总机构应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第五条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4、第六条第六条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第七条第七条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

5、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第八条第八条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第九条第九条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附件 1),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 10 日前传递给总机构。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以及取得的进项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附件 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 10 日前传

6、递给总机构。第十条第十条 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和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计算当期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当期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

7、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非试点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按照现行规定补征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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