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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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1要约的概念。要约,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合同法第 14 条对要约的定义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定义强调了要约追求合同成立的目的,没有限定受要约人是特定的当事人。因为,按照合同法第 15 条第 2 款,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广告,也可以构成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肯定要约是向 1 个或 1 个以上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的同时,也不否认在特定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也可构成要约。2要约的要件。 合同法第 14 条指出,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

2、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要约作具体分析,其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所谓特定的当事人,是指要约人能为外界所确定。要约还必须是向相对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是指特定的相对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但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如正在工作的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标价陈列由消费者自取的商品(现物要约)等,都县针对不特定当事人发出的要约。没有相对人,也就没有受领要约的人,要约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要约还应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一个重要区别。(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要约以追求合同的成

3、立为直接目的,要约是为了唤起承诺,并接受承诺的约束。要约在获承诺后,当事人双方之间成立合同,进入债的锁链。若一项提议没有这样的法律效果,那么这项提议可能是要约邀请,而不可能是要约。(3)要约的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内容是以条款表现出来的,要约中应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哪些是必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来确定,不可概而论。标的条款是所有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但只有标的尚不能构成合意,还需要设定其他条款。比如,买卖合同除标的条款外,还应有数量、价金条款。如果没有对数量、价金的具体约定,而有确定数量、价金的方法,合同也可以成立。如果有合理

4、补救的基础和机会,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以暂付阙如。3要约的方式。要约的方式,一般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口头方式可以当面提出,也可以用打电话的方式提出。书面方式,一般是通过寄送订货单、书信以及发送电子邮件、电报等形式提出。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相对人发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合同书作为要约。如果当事人在发出的合同书上未签字、盖章,说明当事人不愿受其约束,因此只能认为发出合同书为提出要约邀请。行为可以为意思表示,因此行为也可以构成要约。4要约的效力。(1)要约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时间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5、一般地说,口头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口头要约被受要约人了解才算送达。5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 2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之前,就明示予以拒绝,此时要约提前失去约束力。比如,甲 1 月 l 曰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 10 月 10 曰以前答复。乙拒绝的通知书于 8 月 l 曰到达甲,此时,要约失效。(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符合撤销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被撤销的要约是一个已经生效的要

6、约,被撤回的要约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因此撤销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撤回不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期限届满而未获得承诺,受要约人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即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末予以答复,此时要约效力终止,不能自动延伸。具体来说,采用口头方式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没有立即承诺,要约的效力即终止;如果要约采用书面方式,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承诺,要约的效力即终止。(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说明受要约人提出了新要约(合同法第 30 条),新要约意味着对原要约的拒绝

7、,使要约失去效力。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发生变化,原受要约人成为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受要约人。6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到达主义,如果不采到达主义,就不存在撤回的问题。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以撤回通知十瞧肖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抵销要

8、约。在要约生效前对发送的要约的修改,其效果等于原要约撤回,新要约产生。比如,甲方对乙方发出要约,要以 2 万元一吨的价格出卖 100 吨矿石,在要约生效之前,甲方又发出通知把 2万元一吨改成土8 万元一吨。这就等于以新要约撤回了旧要约。(2)要约的撤销。1)撤销的含义。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 18 条规定:”要约可以撒乙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采用通知的方式。在要约生效后、承诺生效前对要约的修改,其效果等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

9、约。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是: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2)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是撤销一个已经生效的要约,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对要约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根据合同法第 19 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况要约不得撤销:销?因为确定了承诸期限,也就是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即意味着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等待受要约人的答复。同时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法律推定

10、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6 月 7 曰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 月 7 曰”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 3 天内将水泥送工地”、“请在 15 天内答复”、“3 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者区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其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如果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仅仅这样表述,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就是确定的。明示要约不可

11、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合同法第 20 条、第 23 条)。其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一般来说,要约中要求受要约人以行为作为承诺的,受要约人就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像“款到即发货”、“如同意,请尽快发货”等。除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以外,还有一个并列的条件,就是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比如:购买原材料;办理借贷筹备货款;购买车船机票准备到要约人指定的地点去完成工作等。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有撤销的可能。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也不会永久有效力,经过合理期限,要约会

12、自动失效。7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1)要约邀请的概念和表现形式。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要约遗撕敦 i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和商业广告者都是对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信息。1)寄送的价目表。邮寄、派发的价目表,虽然包含了商品名称、服务的类型和价格、酬金,而且包含有行为人希望建立交易关系的意图。但邮寄、派发价目表,不能确定行为人是受其约束,即不包含一经相对人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寄送、派发的当事人还是把成文合同的权利

13、留给了自己。而只是向相对人提供有关信息,希望相对人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是要约邀请,而不能构成要约。价目标签置于陈列并准备出售的商品之前,可构成要约。在自选市场就是乜此。价目标签置于商品之前,其与寄送的价目表有明寻不同之处:其一,寄送的价目表没有实物展示,受领信息的人不能以受领标的物的方式承诺。而超市的标签置于实物之前,受领信息的人可以受领实物而为承诺。其二,寄送的价目表不具有数量条款,缺少要约具体明确的要求。受领信息的人须提出购买的数量。这种提出购买的数量,才能构成要约。超市的标签置于实物之前,有标的、价格,没有数量条款,但有确定数量的方法,即由购买者自行确定。符合要约具体明确的要

14、求。结论是:超市中实物前加标签,为现物要约。现物要约也称为实物要约。2)拍卖公告、招标公告。这两种公告不包括价格条款等合同的必要条款,因而不能构成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3)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不可能包含购买股份者将要购买的数量等合同的必要条款,因而不能构成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4)广告。广告的主要职能是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最大、最有效的时空领域中建立直接或间接的商品交换关系。而合同法以调整商品交换关系为己任。在我国,对广告的规制,主要是由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承担的。但广告与合同的成立有密切关系,故广告也成为合同法所调整的对象。我国广告法所说的广告是指商业广告。该法第 2 条第 2 款

15、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该条中的“直接介绍”、“间接介绍”,强调了商业广告是传播商业信息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看,商业广告一般构成要约邀请。如果只从概念出发,广告是难以构成要约的。对于广告的性质,一般认为它不具有要约的特征,只能称它称为要约邀请。但各国法律也都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广告也可构成要约。广告能否构成要约,需要对广告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广告构成要约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广告具体表明合同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唤起对方响应而成立合同,而不是唤起广告受众对广告主提出要约,不是仅仅

16、为了商业上的宣传。一旦有人承诺广告的内容,即成为合同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就广告中的许诺,对相对人承担义务。第二,广告清楚地表明成方合同关系不需要再进一步地磋商、讨价还价,即广告主明确表示受广告的约束。比如,广告中“款到即发货”、“收到定单 7 曰内发货”等许诺就排除了进一步洽商的必要。对这种广告,不应视作要约引诱,而应视为要约。即广告写明见到广告后只需作出某种行为,不必向广告主另作承诺的意思表示,这个广告就构成要约。对广告条件完全接受的人应当认定其与广告主发生合同关系。不过,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单凭广告中的几个不确定的“字眼”,不能确认其为要约。比如,广告中笼统地说“备有现货,保证供应”,就不宜据此认定其构成要约。因为,此类用语往往只是商业宣传用语,并不是一种允诺。广告明确写明此广告为“要约”,这个广告也被视为要约。一般而言,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而广告,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这是广告构成要约时,与一般要约的重要区别。由于广告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广告受众(收到广告或广告信息的人)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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