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人文”的方法论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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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与人文”的方法论意义(上)以著作权法为模型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关键词: 人文/著作权/法制史/科学/文学内容提要: 人文知识的两个特点对于法学知识的建构和运用有着重大意义: 第一, 研究对象(人) 可受知识的诱导, 形成知识的自我强化; 第二, 存在科学性方法失灵的领域。本文以著作权法为模型,揭示了前述问题的具体表现: 其一, 法学中的“偶然规律化”; 其二, 科学式演绎的失灵。法制史本应破解“偶然规律化”, 但是过度科学化的研究方法反而使其加剧了这种现象。法学的创造性转向提供了解决之道: 利用人的可塑性

2、, 发挥知识的创造力, 策划理想生活, 一方面可以避免历史偶然对现实的过度压制, 另一方面摆脱寻找“科学式真理”的情结, 创造解决方案。中国法学界对“法与人文”的研究, 主要从两个角度展开: 一是学科分类的角度, 讨论法学究竟属于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 1二是学科品性的角度, 讨论法学要不要注重人文精神或人文关怀。 2如同许多宏大的法理学问题一样, “法与人文”的讨论基本上以不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了之而告终。就学科分类的角度而言, 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划分标准一直就很含糊, 没有统一的标准, 有关分类的讨论不可能有结果。 3有关学科品性的

3、讨论则更加复杂, 从这一角度开展的讨论把“人文”与“精神”、“主义”、“关怀”、“底蕴”等大概念相结合, 法与人文的关系基本上被解读为法与人文精神、人文主义、人文关怀和人文底蕴之间的关系。由于“精神”、“底蕴”等大概念本身的含糊性, 使“法与人文”的讨论变得更加莫衷一是。许多貌似重大的法理学问题对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没有实质的影响, 大都因为讨论角度的无意义。“如何讨论”, 很大程度上是由“为何讨论”决定的。法学究竟属于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 是一个学科的体系归属问题, 研究体系归属的最直接的意义, 就是明确该学科应当承继哪一种研究方法和思维模式。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在认知模式上的区别, 以及这种

4、区别对法学认识论的影响, 应该是研究法学的体系归属的前提, 脱离这一点, 分类问题就会成为纯粹的智力游戏。至于法与人文精神、人文主义或人文关怀的讨论意义, 主流观点认为, 旨在强调“以人为本”, 因为“人文主义的基本特质就在于人的目的性地位的确定法学的人文精神将个人作为法律的最终价值。” 4显然,“以人为本”的“人文”, 与学科分类意义上的“人文”完全不同, 划分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 当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意味着社会科学“非以人为本”。可见, 对不同的讨论意义的追求, 导致了讨论的分裂与混乱。因此, 要确保讨论能够真正地展开, 在同一场

5、讨论中, 必须统一“人文”的含义。取哪一种“人文”含义作为讨论基础, 又取决于该含义所潜藏的讨论价值。比较之下, “以人为本”的讨论角度过于空泛。社会是人的社会, 制度是为人设计的制度, 以人为本, 应当是全部人类文化的意义指向。强调法律要重视人本, 虽然非常正确, 却只能停留在价值倡导的层面, 很难对法学研究提供更深入的指引。毫无疑问, “以人为本”是正确的。但是, 这种几乎无争议的正确, 恰巧削弱了讨论的意义。“在科学中最没有价值的理论并不是遭到人们批评的理论, 而是不值得人们理睬的理论。” 5讨论的主要价值在于修正错误的旧知识或产生新知识, 而不是重复无争议的旧知识。“以人为本”对于人类

6、文化的普遍适用性, 也削弱了“法与人文”作为法学论题的资格。因此, 这种对“人文”的大而化之的解读, 不是一个好的切入角度。在学术意义上, 重要问题之“重”不在于“大”, 而在于“基本”。基本问题应当贯穿于学科整体, 为学科的研究提供方法上的指引。“法与人文”的讨论中最受忽略、也较有价值的一个角度, 就是方法论的角度。人文并非只能作为一种精神或情怀而存在, 它本身是一种知识类型。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划分, 就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关于知识类型的划分。知识类型的特点, 引申出不同的知识生产模式以及知识产出效果。法学界对“法与人文”的

7、讨论, 最终应结合知识类型的特点, 落实于法学知识的生产与运用, 对法学的建构提供方法上的指引, 这是避免宏大问题空泛化的一条出路。因此, 本文的研究角度, 主要是分析人文知识的特性在法学中的反映, 以及该特性对法学未来建构的启示。知识之用, 在于引导人的行为。法理学上的一些大问题, 往往因为停留在含糊的“表态”阶段, 没有深化为指引方法, 导致一种尴尬局面: 越是貌似重大的问题, 越没人当真, 始终与生活无关, 与具体制度的设计无关, 只能流于怡情悦性的学术把玩。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点: (1) 学科之间封闭隔绝, 法理学缺乏部门法提供的具体模型, 也不了解部门法在基础方法论上的需求;

8、 (2) 学术界习惯了“大题大做”的手法, 加剧了空洞化的危险。为此, 本文在写法上进行了一种尝试: 以著作权法的小模型, 为“法与人文”这一大论题提供例证。希望达到两点效果: 其一, 沟通部门法学与法理学, 为法理学提供研究素材。著作权的对象作品与文学、美学、哲学具有天然的联系, 著作权法是研究法与人文的绝佳模型, 事实上, 本文作者正是在研究著作权法的过程中发现法学知识构成中存在的问题, 进而思考法与人文的关系。其二, 借助“大题小做”的方式, 避免大题流于空泛。学术问题如何表述, 似乎只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形式问题, 但形式也会

9、反过来影响实质。1990 年代以来, 人文学者的影响力在某种程度上减弱, 和表述方式不无关联。如陈平原教授所言, 社会科学的兴起, 使“比较空疏的表达”受到压抑,“对于人文学者喜欢的使用大字眼, 动辄主义, 还有理想什么的, 社会科学家并不买账。” 6治愈大题之病,“小做”也许是一条出路, 至少值得探索。一、作为知识类型的“人文”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 对知识可以做一种基本分类, 即“关于自然的知识”和“关于人的知识”。广义上的人文知识即属于后者。在拉丁语中, “人文”意指“与人的研究有关”。 7依据这种分类, 法学属于人文知识。这种划分以研究对象为依据, 所以人文知识的本质特性也正是由对象的差

10、异而决定的。“由于人文科学以从事无数活动的人作为研究对象, 而同时又由人的认识活动来思考, 所以人文科学处于既把人作为主体又把人作为客体这样一个特殊的地位, 这自然会引起一系列既特殊又困难的问题。” 8在这些“既特殊又困难”的问题中, 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 人文知识的自我实现性。当人们提出某种自然知识, 无论该知识是正确还是错误, 对自然本身都不会产生影响。而人则不然, 作为人文知识对象的人, 本身会受到知识的诱导, 无论知识在提出的时刻是正确还是错误, 由于研究对象受到知识的影响, 会反过来改变知识与事实的相符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度。正

11、如我们熟悉的一个例子: 有人散布谣言, 声称某银行即将破产(虚假的知识) ,于是公众受到影响, 纷纷到银行提款, 最终导致银行真的破产(变假为真) 。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将这种现象称为“自我实现的预言”。 9 “人认识人”的知识生产模式, 造成了“人创造人”的知识运用效果。“尽管认识者可以被作为一个认识对象, 但他永远既是认识对象又是认识者, 这种自相关状况不仅决定了永远不可能正确和充分认识自己, 永远有着认识不到的死角, 而且, 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自己成为一个会被知识的暗示所诱导的存在, 或者说, 自己不仅会藏起来,而且会因为知识的状况而改变。” 10 在法学方法论中, 人们更多地关注“人认识人

12、”所造成的知识不可靠问题, 以及由此带来的如何客观地确定正义标准的难题, 如卡多佐所言: “我们不可能超越自我的限制而看清任何事物的本来面目。” 11而对于人文知识的诱导功能, 法学关注得较少。法学作为“人的知识”之一种, 是否存在自我实现的状况? 这种自我强化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如何? 正因为这些方面受到忽视, 更值得专门研究。在“关于人的知识”内部, 有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分。如何确定二者划分的标准, 历来有不同的观点, 但综合起来, 主要有两个角度。一是依据研究对象, 认为社会科学以社会整体为研究对象, 而人文科学则以个体的人为研究对象。这种划分依据非常含糊, 因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

13、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社会性与个人性是很难绝对剥离的, 社会由人构成, 人皆具有社会性。皮亚杰认为, “在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不可能作出任何本质上的区别只有当人们能够在人的身上分辨出哪些是属于他生活的特定社会的东西, 哪些是构成普遍人性的东西时, 这种区分才有意义(这一假设正是这种区分的根源) 。” 12由于这种区分只能是纯粹的理论假设, “以致人们越来越倾向于不再在所谓社会科学与所谓人文科学之间作任何区分了。” 13第二种划分标准根据研究的目的与方法, 社会科学主要采用自然科学的体系化方法, 寻求一般性规律, 并以社会规律为基础设计行为规范; 而人

14、文科学则不以一般性规律为目标, 只是对文化现象进行理解和阐释, 并且偏重价值追求。简言之, 社会科学模仿自然科学, 关心“是什么”; 人文科学则追问“应当是什么”。 14虽然这种划分标准更加清晰, 也更具有方法论意义, 但要依据该标准划分出“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几乎是不可能的。人类总是希望在整体上把握认识的对象, 无论对象是自然还是文化, 人类都试图探求纷繁现象后面可能掩藏的规律, 这种从整体上把握世界的体系化冲动, 是人类智慧的自然倾向, 也是科学产生的原因。 15科学是体系化的知识, “人文科学”之称谓中包含的“科学”因子, 就表明了该知识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体系化。即使我们避免使用人文“

15、科学”这一称谓, 16也不能否认这样的事实: 在文史哲等标准的人文学科中, 也充满着一般性规律与原理。有学者指出, 现代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学科的偏失恰恰在于过度科学化, “近代以来, 在西方社会, 自然科学获得了长足发展, 取得了节节胜利。面对这种态势, 人文科学不甘示弱,纷纷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展开研究, 想以此与自然科学分庭抗礼。” 17另一方面, 人的活动不可能全部按照规律发生, 在人类的文化进程中, 既有某些规律可循, 也充满了偶然与特例。而且, 某些重大的文化与制度现象, 恰好是偶然因素造就的。在一般性规律失灵的领域, 如

16、果不关注偶然与特例, 只会造成“无法解释”或“强行解释”的后果。社会科学探求一般性规律, 归根结底还是为了预见和控制人的行为、设计行为规范, 现实中存在的偶然、个别甚至非理性的现象是人的行为中不可剥离的一部分, 当然不可为社会科学所忽视, 此时只能对个体现象进行理解与阐释。社会发展规律对社会制度的制约永远不会达到自然规律那样的严格程度, 从而提供了一定的选择空间(例如各国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差异) 。在制度选择的过程中, 人们必然会融入自己的价值理想, 为制度选择提供依据的社会科学理论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价值追求的色彩。18综上, 任何学科都不可能彻底符合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分类标准, 具体到某学科究竟属于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时, 必然会产生无休止的争论。以史学为例, 有观点认为“ (史学) 也可以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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