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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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华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 1 页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12-11)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 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 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以上、不满 56 周岁(详见释义) ,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2、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 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

3、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 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

4、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本合同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 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 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 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

5、期间将在保新华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 2 页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满期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1.5 倍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 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

6、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 18 周岁 保单生效对应日) ,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 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 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

7、故或身体全残保险 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2.5 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2.3.3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 已满 18 周岁未满 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 豁免

8、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 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 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

9、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 2-7 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 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保单分红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 年度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 监管规定

10、,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 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本公司每年新华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 3 页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 终了分红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 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

11、险业务的 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 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 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 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 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3. 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12、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 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 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 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 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

13、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3.4 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 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 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转换条款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 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 他终了红

14、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 减保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 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减保后, 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 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7 满期养老年金转换满期养老年金转换 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仍生存且年满 60 周岁,则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被保险新华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 4 页人可向本公

15、司申请,将领取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与终了分红之和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 买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按照购买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 领取标准确定。申请转换的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3.8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受益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提出保单贷款申请,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根据您 与我们的约定执行。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 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

16、终止。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满期生存保险金、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 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 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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