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生育保险政策)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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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社保中心支付部:黄玮朝阳社保中心支付部:黄玮为什么要建立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对生育子女而导致劳 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的女职工提供 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在中国 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普遍建 立城镇职工妇女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 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 保健需求。”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之一。随着我市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 完善,急待需要建立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制度, 进一步健全我市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妇女的合 法权益,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

2、 件。 生育保险现行政策文件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适用范 围 非本市户口人员生育待遇如何解决 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 不予支付的 生育保险支付流程 相关问题解答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 民政府令第15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 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不包括乡镇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与之形

3、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 住户口的职工,包括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的在职人员。 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未纳入我市生育保险范 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仍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执 行。 非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 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非本市户口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支付标准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 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其产假待遇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产假工资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 规定(市政府第142号令)有关产假工资支付 的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符合条件的男、

4、女职工缴费工资 基数之和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的生育保 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 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 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 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计算。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 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

5、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 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 业补足。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 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其中:晚育奖励假津贴)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 规定,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工资 标准,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 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 同没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 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 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 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

6、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至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 16周以上至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工难产、多胞胎生育各增加产假15天,晚育 增加产假30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 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规定的晚育奖励 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 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生育津贴及晚育 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 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

7、机构通 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备注:生育津贴、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 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有用人单位负责补足。)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 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 担的费用。 职工参保后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相关 待遇,按照规定执行;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相 关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用

8、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 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后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用人单位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在欠缴期间职工享 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按有 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 以补支。 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 给职工生育保险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退休人员、非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 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 支付。 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施

9、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生育时发生的生育医疗 费用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企业在 “劳动保 险费”下列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 “经营支 出”下列支。举例:女职工难产生育一婴儿,且满足晚育条件 ,此女职工生育时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 其配偶当时的缴费基数为7000元,晚育奖 励假由其配偶享受,则生育保险基金应支 付给女职工生育津贴多少元?晚育奖励假由其配偶享受,配偶当时的缴费 基数为7000元。晚育奖励津贴=7000元 正常生育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共 计105天。女职工生育时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生育津贴=(3

10、00030)10510500元生育津贴合计= 7000元10500元=17500元一、享受生育津贴人员的申领二、生育津贴的变更三、生育津贴支付月报四、医疗费用的支付医保中心社保中心 (支付业务岗)社保中心 (财务岗)参保单位生育职工医院是否欠费否是办理所需材料: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4、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5、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注: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6、外埠人员除以上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照片页、有效期页、续签页、变更 页、配偶及子女页);北京市外地来

11、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填报报表: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登记表(生表一)备注:复印件均用A4纸,并要加盖单位公章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一个子女 再生育子女(一式两份,注明“产前15天是否休假”)经办时间:每月5日-25日(流产或婴儿出生后第三个月) 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晚育 奖励假30天,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需要 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 ,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 盖章。 (1)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 方单位填报生表一,加盖男方所在单 位的公章,并携带相关材料及其复印件; (2)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 育保险,由男方享受晚育

12、津贴,男方单位 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带相关 材料报及其复印件。 女职工生育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并影响其已享受 的生育津贴,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所需材料:申报时单位留存的生表一原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填报报表: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变更表(生表一 1)(一式两份)经办时间:每月5日25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参保单位本月所涉及的生育保险支付业务全部完毕时 , 应及时汇总新增数据及变更数据,并与社保中心生成的生 育保险支付数据进行核对。(不申报不生成支付数据)填报报表: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一式两份)经办时间:每月5日-25日北京市参保职职工生育津贴贴支付月

13、报报表(生表二)报表日期:2009 年 7 月组织 机构代码:CY000003单位名称(盖章):朝阳公司三单位:人、元(保留两位小数 )项目人数月缴费 工资基数合计产假天数合计金额合计12345新增职工生育津 贴1300013517500变更生育津贴00合计17500单位负责 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此表一式二份,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各一份。介绍结束谢谢大家!如何确定职工是否难产 生育保险所称的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 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京人社办发200954号摘要从实时支付生育待遇变为有条件的享受待遇: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

14、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 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 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确定基数及补支标准 : 一、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 的,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 征缴。二、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 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特殊说明: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 人单位参保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支。2、用人单位参保后集体欠费的,用人单位补足所有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3、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 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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