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国际结算课件-姚海明】第四章 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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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票据行为姚海明苏州大学商学院第一节 票据行为概述一、票据行为的含义(P49)狭义的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分类广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准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出票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提示付款拒付追索划线涂销参加付款二、狭义票据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必要的行为形式 记载、签名、交付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具备相应的票据能力 两种能力: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 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三、狭义票据行为的特征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效力与发 生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要式性:书面形式、固定形式 、文义解释。独立性:各行为独立发生效力 。第二节:狭义票据行为一、出票含义:创设票据的债权

2、,使收款人拥有债权。包含两个动作:写成票据并签名;交付给收款人影响: 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担保付款、担保承兑。票据被拒付时,接受追索。 收款人成为主债权人,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本票例外)。出票(Issue)(1)出票人填写空白汇票 (2)交给收款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双方事前有协议二、背书 (ENDORSEMENT)含义: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的行为。包含两个动作:在票据背面签名。即使只签字不加文字说明,也视为背书。交付被背书人。影响:(1)对背书人(债务人) 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 向后手证明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担保承兑和付款(2)对被背书人(债权人)享有票据

3、的全部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前手越多,票据权利越有保障。背书的种类1 1.特别背书:记名背书,特点是:内容背书完整,记载支付给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经背书人签字。记名背书的票据,可以继续背书转让。被 背 书 人Pay to B Co., LondonPay to C CO., New York背 书 人For A Co., Beijing(signature)For B Co., London (signature)For C CO., New YorkFor H CO., New York背书的种类 22.空白背书:无记名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只有背书人的签字。被背书人可继续转让。(1

4、)签名后转让,会被追索。可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2)不签名,直接交付转让,不会被追索。可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被 背 书 人Pay to G CO., New York背 书 人For A Co., Beijing(signature)For D Co., London (signature)背书的种类 33.限制性背书:指定某个特定的人为被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能否继续转让,不同票据法规定不同。英国票据法不能再转让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的票据法:原背书人只对直接后手负责。被背书人继续转让而产生的其他后手,原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被背 书人 Pay to B

5、Co., London only Pay to B Co., London not negotiable Pay to B Co., London not transferable Pay to B Co., London not to order Pay to H Bank for account of B Co., London 背书 人For A Co., Beijing(signature)背书的种类 44.带有条件的背书:被背书人享受票据权利是有条件的背书。影响:票据是无条件支付的,因而有条件的背书行为有效,但背书条件无效。(1)付款人不管条件是否履行,可以照常付款给持票人。(2)有

6、条件背书是指背书行为中的交付,只有在完成条件才可以把票据交给被背书人。被 背 书 人Pay to the order of B Bank On delivery of B/L No.125背 书 人For A Co., Beijing(signature)背书的种类 55.托收背书:记载有“委托收款”字样的背书。背书目的:不是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而是委托被背书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被背书人不能再转让票据。特点: (1)被背书人不能转让票据,背书人对任何后手不承担责任。(2)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任何权利,请求付款权和追索权。被背 书人 Pay to B Bank for collection

7、 Pay to B Bank for collection, prior endorsement guaranteed Pay to B Bank for deposit (安置、押金、储蓄、寄存) Pay to B Bank value in collection Pay to B Bank by procuration (获得、代理权) 背书 人For A Co., Beijing(signature)背书的种类 6设定质押( on mortgage)背书:被背书人只有在实现质押权时,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出现在贸易融资的情况下。部分背书:背书人只转让部分票据金额。( pay to A Co

8、., for the amount of 50%)分割背书:将票据金额分割给多个被背书人。( pay to A Co., and B Co., for the amount of 50% separately )我国票据法规定:部分背书和分割背书是无效的,无论是背书行为,还是背书内容均无效。其他背书:如记载“不得追索”( without recourse )字样的背书。其效力仅限于背书人和直接被背书人之间,其他后手不受此约束。三、承兑(ACCEPTANCE)(一)含义:远期汇票付款人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二)做法:1、写上“承兑”二字,签上姓名,加注具体承兑日期2、把经过承兑的远期汇票交

9、付该提示者即收款人。交付有两种:实际交付和推定交付。(三)我国票据法对承兑日的规定:1、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承兑3、付款人在收到提示的汇票后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年 月 日承 兑 承兑人签名(四)承兑的影响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3、持票人的收款保障更强。(五)承兑的种类普通承兑带有条件(比如:只有在交单后承兑)部分承兑(比如:只承兑800元) 限制性承兑: 限定地点(比如:只能在某银行承兑)延长时间(比如:出票后2个月付款的汇票4个月付款)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

10、附有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1997年8月,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 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托收项下付款交单 。合同写明,允许分批装运胶合板。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 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对 双方合作很满意。但在第二批交货期前,新加坡B商向A公司提出 :鉴于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允许A公司对B商开出的汇票远期付 款,汇票的支付条款为: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但要求该汇 票要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承兑后,B商保证将 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A公司全部收货后,再付B商 700万美元货款。A公司

11、对此建议欣然接受。A公司认为只要承兑 了一张远期汇票,就可以得到货物,这是一笔无本生意。但A公 司始料不及的是,B商将这张由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承兑 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美国一家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 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事实上,B商将这笔巨款骗到手后就无影 无踪了。一年后,新加坡美国银行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中 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尽管B商没有交货,承兑银行却 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票据金额。由我 方承兑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 分析: 对于这张由新加坡B商作为出票人和收款人的汇票,经中 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后成为汇票的

12、付款人。A公司 与B公司之间的胶合板买卖合同是该票据的原因关系,因此B商 向A公司开出远期付款命令。而A公司在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 行有账户往来关系,即存款于该银行。 它 们之间的这种资金关系使得该行某市分行愿意向A公司提供 信用,承兑了这张远期汇票。美国银行与B商之间有对价关系, 美国银行善意地付了600万美元的对价而成为受让者,从而成为 这张汇票的善意持票人。但票据的最大特点就是,票据法律关系 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和有效与 否并不对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产生影响。所以,B商实际上没 有交货,或者A公司没有足够的美元存在银行,都不影响美国银 行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

13、对美国银行来说,这张票据上并没有 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票据 法律关系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解决,票据基础关系则应以民法 规定加以解决。B商正是利用了票据的特性才行骗得逞的。四、参加承兑含义:汇票不获承兑,持票人尚未追索,其他人要求承兑的行为。目的:防止持票人追索,以维护特定义务人的信誉。参加承兑人的责任:要对被承兑人的后手,包括持票人负责。参加承兑的做法:在汇票正面记载参加承兑人的名称、参加承兑的日期、签名。CDFGEBAHI参加承兑人 参加付款人被参加承兑人 被参加付款人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r)2113五、保证(GUARANTEE

14、)含义:非票据义务人为票据义务人承担保证的行为。目的:增强票据的可接受性,使之便于流通和融资。做法:是由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并由保证人签名。(P61)如未记载被保证人,对已承兑的汇票,应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对其他票据,则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如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即为保证日期。保证不得附带条件。附带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但条件无效。这一点与有条件背书类似。保证人责任与权利:保证人承担的票据责任与被保证人一样。保证人清偿票据义务后,取得被持票人的地位,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六、保付(CERTIFIED TO PAY)含义:

15、支票付款人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 行为。做法:记载保付文句及保付日期、签名 ;交付。效力:支票经保付后,付款银行承担绝 对付款责任。对出票人和背书人来说, 支票保付后,他们的责任已免除。此时 ,支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持票人与 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付支票 万一丢失,则不能挂失止付。美国统一商法典和日本票据法 中对支票保付做了规定,而英国票据 法、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票据 法都没有保付的规定。保付与承兑的区别:1、支票保付后不再受提示期限的约束,但汇 票承兑后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付款提示。2、支票保付与否是付款人的自由,持票人不 得以付款人拒绝保付而行使追索权,但若汇 票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

16、可行使追索权。3、保付支票若遭拒付,持票人不能对保付人 以外的其他人追索,但汇票承兑人若拒绝付 款,持票人可以此为由转向其前手追索。4、支票的保付建立在出票人与付款人已有的 资金关系之上,但汇票的承兑不须以此资金 关系为前提。保付与保证的区别1、支票的保付只能由付款人作成,而票据的 保证一般是由票据关系以外的第三者作成。2、支票一经由保付人支付,支票关系不再存 在,而票据的保证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并不 因此而消灭,保证人仍然可以向被保证人及 其前手行使追索权。3、支票保付必须是全额保付,而票据可以就 其部分金额保证。 4、保付是支票的特有行为,而保证对所有票 据均适用。票据行为适用表行为性质行为名称适用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主票据行为出票附属票据行 为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第三节:其他票据行为提示付款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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