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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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法律制度工作时间制度一、工作时间概述 (一)概念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在 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 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包括工作日和工作 周。(二)工作时间的确立原则 1.保证社会必要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 间,维持劳动者生存和社会发展。 2.确保劳动者的健康 3.符合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三)工作时间的特征 1.基准性最高工作时间,最低标准 2.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劳动者旅行劳动义务的时间 。 3.不限于实际劳动。还包括: (1)工作准备和结束时间 (2)中断时间 (3)工艺中断时间(4)连续从事有害健康的工 作的间歇时间以及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孕期检

2、查 时间 (5)职工培训工作时间的立法发展 英国,1802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1877美国铁路工人罢工 国际劳工组织,1919工业工作时间每日 限为8小时及每周48小时公约 1935每周工作时间减至40小时公约中国 共同纲领,810小时 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坚持8小时工作制的通知 ,8小时工作制和缩短工作日制度确立 1994.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 原劳动部、人事部发布的的实施办法每天不超过8小时和 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1995年3.修改为40小时 不定时和综合工作制审批办法 1999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007修订三、工作时间的种类标准工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

3、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 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 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 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二)特殊工时 指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时间 1.缩短工时制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 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 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 在特 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 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 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

4、事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缩短工时的,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 ,报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需 缩短工时的,属于中央直属企业的,经主管部门 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 方企业的,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部 门批准。 缩短工时制的适用情况 特殊劳动岗位从事矿山井下、高山、 严重有毒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职工, 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 夜班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 其他不定时工作日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

5、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 、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 、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 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 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 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等其

6、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 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 部门备案。综合计算工时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审批办法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 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 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 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 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计件工时制 劳

7、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 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 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的工时制度。其他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 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 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 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 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 休息办法。 其他工作时间 1.弹性工作时间 2.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

8、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 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 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 时的用工形式。休息时间制度 概念:休息时间是与工作时间相对而言的 ,休息时间是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 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支配的时间。 广义的休息休假 狭义的指休息时间 具有基准性休息时间的种类 一个工作日的间歇时间午休时间,一般1-2个小时, 三班倒,每班20分钟 两个工作日之间的间歇 公休时间周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 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 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

9、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 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 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 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

10、14周岁的少年儿 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 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 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 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 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 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 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 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 星期日,则不补假。限制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长度 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进行工作,

11、 称为加班; 劳动者超过日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叫 做加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条件上的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 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时间上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 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 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 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 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人员上的限制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 工和哺乳期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参加加 班加点。报酬上的限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 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

12、定标准工作时间以 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 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 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 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 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 标准的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 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 间计件单价的、支 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 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 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 规定。 除外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 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 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 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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