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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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案例某小区设有停车场,收费标准略低于指导价,物 业管理公司虽在车场安排有保安值班,但为防止突 发重大损失,依然在车场入口处用告示牌及在停车 费票据上明示:本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收取的仅 是车位租金,请车主加强防范措施,车辆被盗受损 ,本公司概不负责。一次业主甲的朋友乙开车来访 ,停车于车场,其间下一场暴雨,雨后离开时,发 现自己的车辆丢失,遂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赔 偿,物业管理公司以有正式声明在先,收取的停车 费未含看管费为由,拒绝赔偿,乙遂将物业管理公 司告上法院。 案例一:停车场丢车赔不赔观点一:声明在先,不予赔偿理 据:已有声明,尽了告示义务,收费低(未含看管费),不存在保管关

2、系,利益风险不等观点二:单方声明,不予承认。理据:土地是国家的,收的其实是看管费。收了费,保管关系成立。单方声明,强加于人,不合法理。观点三:双方有责,各负一半。 观点四:以责定罚停车丢车案例归纳: 1. 主管部门核准营业收费的停车场,本身就有保管 义务,主管部门检查未有安防、消防措施,不允营 业。 2. 物价部门未核准收费标准,收费违法。 3. 单独签订特约服务事项,可以免责;单方格式合 同无效。 4. 有保管表示行为(扣证、换牌、给票据等),牌 未丢、票未做记号车丢,需负责任。 5. 给人印象明确是无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场,责任反 而小。提供方便的临时停放点,不收费,不看管( 最好提醒),丢车

3、可以不赔。案例二: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 的房子,被楼上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 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找到楼上业主,答复 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 问题。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 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 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 物业管理费。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 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徐先生应该向谁要求索 赔?案例分析: 1楼上跑水可能由两种原因引起:房屋质量不好导 致 水渗漏或者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但无论哪种原 因引 起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不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 业主 的法律关系。 2.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

4、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基 于 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交付 的房 屋存在瑕疵导致水管跑水致使业主遭受损失,开发 商应 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涉及业主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 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 业 主房屋遭受损失,该行为已经构成对楼下业主财产 权 利的侵犯,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只涉及对受损业主家内 部 的维护和修缮。由于受损部分不属于公共设施、公 共 区域,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费所涵盖 的 服务范围,而属于特殊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该部分 维 修应当另行支付费用,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 费。案例三业

5、主顾某购买了一只巨型浴缸,准备安装在其居住 的第29层的物业内,遭到了周围业主的强烈反对。物业 管理公司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以房屋楼板无法承受 浴缸使用时的重量为由,制止顾某吊装巨型浴缸。但顾 某认为自己购置的私有财产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 问购置财产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为什么? 案例分析: 并非所有业主购置的财产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 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 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 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应当顾及相邻各方的利益, 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前提,否则应加

6、以必要的 限制。案例四:业主入住拿钥匙,物业管理公司设障合法 吗? 小王购买了一套期房。住房建成后,在办理入住 手 续时,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两个要求:第一,签订业 主公 约;第二,签三年的物业管理协议。小王发现业主 公约 中有些条款与开发商的承诺不一样,同时他认为签 订3 年的管理协议也是不合理的,所以他拒绝了物业管 理公 司的要求,结果该物业管理公司却以此为由不给他 房屋 钥匙。 请问: 物业管理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小王该怎么 办?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由于 业 主不签业主公约和管理合同而拒绝交付房屋钥匙的做 法 明显欠妥,也是不合法的。 原因有以下三个: 1.业主在购买房屋时,

7、已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 卖 合同。作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购房款 , 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这与物业管理公 司 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开发商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 主 没有签订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公司协议有意见而拒 绝 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 成 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2.逼迫业主签订3年的物业管理协议是没有道理的, 既不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也与目前物业管理市 场的现实格格不入。 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把临时性的 物 业管理服务协议改为3年的物业管理合同,这是荒唐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业主当然有权拒绝。 3.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以

8、上原因拒绝交付钥匙,作 为业主,可以直接找开发商交涉,如果不成,可以到 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赔 偿。案例五:某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停车收费做出如下规 定: 1车辆进出小区,一律收费2元; 2车辆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地停放,收费1元小时 ; 3业主停放在小区停车棚内的车辆,自行车50元 月,助动车150元月,机动车300元月。 车辆停放收益作为物业公司企业利润。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案例分析: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及其收费 的 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 地 的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 纳 入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公

9、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停车费的收费 标 准由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所以,物业公司未经业委会 许 可,自行确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规定 及 其收费标准,并且把车辆停放收费收益作为企业利润 所 得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 司 应在收取的停车费中扣除车辆停放发生的管理成本, 所 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纳入维修资金。 案例六2003年5月30日,某高校一棵靠近院墙 的国槐的一枝枯枝自行掉落在院墙外,不巧 院墙外有一位女同志和爱人经过,正好砸在 女同志的身上,划破衣服,砸伤背部和手臂 。事发后,其爱人给物业管理中心绿化部打 来电话,告知情况,主管绿

10、化的副主任立即 赶往现场,查看结果与所报事实相符,立即 将女同志送往医院医治,经医院检查无大伤 ,住院休息几天即可。其爱人向校物业管理 中心提出了赔偿要求(医疗费、精神损失费 、营养费等约3400元)。 问题:物业管理中心该不该赔偿?案例分析: 枯枝掉落砸伤行人系绿化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全 部责 任在于物业管理中心,应该赔偿。对于受害者的一 些无 理要求,必须持慎重的态度。同时物业管理中心要提高防范意识,勤修剪枯枝 , 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案例七 楼宇玻璃掉落砸坏小车案 2003年9月10日,某高校一位老师将其小车停放 在楼前,中午1 2时40多分钟,楼上的一块玻璃 突然掉落,砸在小车前挡风玻璃上

11、,将挡风玻璃 砸碎,并划伤了小车的前盖。该玻璃系过道窗户 上的,窗户是铁皮钢窗,年久失修。车主认为物 业管理中心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并收取了物 业管理费,对楼宇负有管理义务,楼宇公共部位 的玻璃掉落砸坏小车,应当予以修理车辆,恢复 小车原貌。 问车主的要求合理吗?案例分析:第一要看物业管理中心是否对小车负有保管的责 任.有的小区在管理中对车辆实行了保管的责任,与 业 主签订了车辆保管合同,收取了车辆保管费,形成了 事 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物业管 理 中心就形成了对保管车辆负有毁损、丢失的损害责任 。该物业管理中心没有与业主签订保管合同,也没 有 收取保管费用,因此,可以定

12、为无偿停靠,可以不赔 偿.第二要看物业管理中心对掉落的玻璃是否负有 管 理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以 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置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 落 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 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规定中 明 确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该玻璃是公共过道窗 户 上的,系物业管理中心管理的场所,物业管理中心 应 当尽到一个管理人应当尽到的义务,有责任去消除 这 种隐患,尽快地对窗户进行维修,由于年久失修, 造 成玻璃掉落,砸坏小车前挡风玻璃和前车盖,物业 管 理中心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应当赔偿车 主 修理费用。案例八业

13、主李某经过其所住的商住楼大堂时,因潮湿地滑 而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住院一个多月,花费医药费数千 元。李某认为其摔倒主要是因为地滑,因此物业公司应 负担一定责任,物业公司应当补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和 精神损失费。 请问此事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谈谈你的看法。 案例分析: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负责赔偿的关键是看法律有没 有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 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 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 损害的,施工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物业公司对地面潮湿既没有警示性标志又 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4、。否则就不应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九方圆物业管理公司承接了流连花园多层住宅小区的管 理,做到了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无乱堆乱 放,下水道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保安人员24小 时 值班、巡逻;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水、电、消防设施 保 障有效。经过方圆物业管理公司一年的努力,小区内绿地 覆 盖由原来的20提高到26%,园林绿化维护良好,增加 了社 区活动场所,开展了正常的社区文体活动,因此,方圆物 业 管理公司向流连花园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费由原来 的 每平方米1.4元提高到每平方米2.6元,但遭到业主委员会 的 拒绝。 请问:方圆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你有什么建议 ?

15、案例分析: 1、要求是否合理应视其具体情况。如果物业管理公 司 事先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和沟通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 的 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加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 则 要求提高收费标准是合理合法的。但如果该公司事先 没 有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和沟通,自作主张增加各种投入 来 提高小区的质量档次和服务水准,事后要求提高管理 费 就不合理了。 2、建议该公司真诚地与业主委员会商量,将每一个 支 出项目请业主委员会审定,看那些是必要的,那些是 多 余的,那些是可要可不要的,在得到业主委员会认可 以 后,才确定实际要增加的物业管理费的幅度和标准。案例十某小区共有1000套住房,还有200套尚未售出 , 为

16、了进一步搞好物业管理工作,发展商委托物业公 司 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 工 作,筹备小组召开了业主大会,并通过差额选举, 选 举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但在公布业主委员会当选 委 员名单前,有部分业主提出发展商将未出售的200 套房 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是侵犯了业主选举的合法 权 益,坚决反对选举结果,并要求进行重新选举。 请问:、发展商是否可以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 计算 为自己的投票权,为什么? 、物业公司应如何协调本案的这个矛盾?案例分析:发展商可以将末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 投票权。根据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任何建 筑物 区分所有权的取得都只有两种方式,就是原始取得 和 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建筑物的发展商取得土地使用权 后通 过开发建造了建筑物整体,从而取得了建筑物所有 权 的方式。继受取得是指在建筑物原始取得的基础上,建 筑 物发展商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交换或者其他合 法 方式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法转移给建筑物区分所 有 权人的方式。 因此,是建筑物发展商依法创设了建筑物区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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