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大集合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49542577 上传时间:2018-07-30 格式:PPT 页数:164 大小:30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案例大集合_第1页
第1页 / 共164页
经济法案例大集合_第2页
第2页 / 共164页
经济法案例大集合_第3页
第3页 / 共164页
经济法案例大集合_第4页
第4页 / 共164页
经济法案例大集合_第5页
第5页 / 共16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案例大集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案例大集合(16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经济法案例案例1:财政司干预金 融市场案面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为了应对国 际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用迁千亿 港元入市操作;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 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银行 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港金管局推出7 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 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 个方面。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 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 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 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

2、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 区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 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且不会在香港实施外汇管制 。曾荫权还表示,财政司的30项措施与金管局的7 项措施相互配合,以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 际投机者跨市场操控的能力。 *返回案例2:明光公司登记注册不成 立案1994年5月,飞腾商业公司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 ,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具有限公司。在确定成 立新公司后,飞腾商业公司草拟了公司章程,新企 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此公司章程经7家 企业审核后予以认可。章程中确定新公司的注册资 本为200万元,其中飞腾商业公司出资60万元,其余 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

3、承担,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 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这些出资 中,货币出资已存入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在银 行的账户,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也办理了应办理的 相关手续。7家企业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 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 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月,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 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其提交 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市工商局经审查后认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 资本和生产经营条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有4家家 具厂,市场容量已趋饱和,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 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登记。当明光 家

4、具有限公司筹备处把工商局不予登记的通知传达 给飞腾商业公司等企业后,这些单位不服,以市工 商局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市工商局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 *返回案例3:两红都公司名称权纠纷案1994年初,某市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 为“市红都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同年11月,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100米远的另 外一条马路上,又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 名称为“市红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 公司)。这两家公司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上 却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均分别向各自所在的区工 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为此,甲公司与 乙公司打起名

5、称权官司。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1994年初经工商局批准开业 以来,就一直以“红都时装公司”名称营业至今;而 乙公司在此之后却用“红都制衣公司”名称,与它的 名称相似而且乙公司也兼营时装,两公司相距不远 ,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甲公司据此认为乙 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 判令乙公司停止使用“红都制衣公司”这一名称,并 承担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乙公司主张 ,本公司名称与甲公司名称不相同,登记管理机关 不同,并且行业不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 司名称登记有行业之分,我方属于服装加工业,而 甲公司属于商品零售业,行为不同,字号可以使用 同名称,因而不存在侵权问题。

6、*返回案例4:吉首市福利装潢公司不 服企业隶属关系案吉首市福利装潢材料公司的前身是1979年元月创办 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吉首镇农具厂。1985年5 月,该厂更名为吉首市红旗门福利厂,安置聋哑等 残疾人就业。1987年12月,该厂更名为吉首市五金 装潢厂,主要生产锡箔纸和卷烟过滤嘴棒。至1990 年该厂资产达110万元。1991年8月3日,湘西土家族 苗族自治州计划委员会以州字(1991)183号文件批 复吉首市计划委员会的请示,同意成立全民性质的 吉首市民族卷烟材料厂。同年9月12日,吉首市人民 政府以吉政发(1991)42号关于成立吉首民族卷 烟材料厂的通知,将吉首市五金装潢厂、吉首市民族

7、家具厂、吉首市猪鬃厂三个城镇集体所有制 企业并入新成立的吉首市民族卷烟材料厂,同时 宣布这三家企业原法人资格丧失,其全部债权债 务由吉首市民族卷烟材料厂承担,并将吉首市五 金装潢厂110万元的集体资产验证为吉首民族卷烟 材料厂的资产,原吉首市五金装潢厂厂长余强华 被任命为吉首市民族卷烟材料厂厂长。同年11月 29日,吉首市人民政府为扩大生产规模,对外开 发业务,以吉政发(1991)80号关于恢复吉首 市五金装潢厂的通知,决定恢复吉首市五金装 潢厂,余强华兼任厂长,企业仍属吉首市民族卷 烟材料厂。1993年2月10日,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吉政办发(1993)5号关于成立吉首市福 利装潢材料股份

8、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决定在 原吉首市五金装潢厂的基础上,成立吉首市福利 装潢材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隶属市政府办公室。同年2月17日,经吉 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成立“吉首市福利装 潢材料公司”,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并核发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2月23日,吉首市福利 装潢材料公司得知吉首市人民政府拟将其再次并 入吉首市民族卷烟材料厂,即向湘西自治州党委 、州人民政府,吉首市委、市人民政府提交关 于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紧急请求和呼吁, 湘西自治州体改委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城工科组 成联合调查组对该事情进行调查,并于同年3月15日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写出了关

9、于 吉首市福利装潢材料公司要求不再并入吉首市民 族卷烟材料厂的情况调报告,提出了应允许吉 首市福利装潢材料公司独立的建议及理由。1994 年6月20日,吉首市人民政府以吉政发(1994)22 号关于明确市首市福利装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隶属关系的通知,决定将吉首市福利装潢材料 公司仍按吉政发(1991)42号文件精神,由吉首 市民族卷烟材料厂管理经营,与市政府办公室脱 离挂靠关系。吉首市福利装潢材料公司对该通知 不服,以吉首市人民政府(1994)22号通知侵犯 其经营自主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返回案例5: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内部 人事任命引发债务纠纷案某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的法人章程中规定:“董事会

10、 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的经理等 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 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1989年4月,某有色金属总 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总公 司的名义,任命李某为其下属分公司的经理,该分 公司是1988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取 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1989年7 月12日,李某持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 照,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经工商银 行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总金额 12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于该分公司经营管理不善,1990年1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贷款2万元 ,还有10万元无力偿

11、还,市工商银行找到某有色 金属总公司,要求其承担下属分公司的贷款债务 。总公司以其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的任免应由董 事会决定,而该下属分公司经理李某的任免不符 合章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市工商银行的请求。 市工商银行遂以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为 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返回案例6:王某和刘某为竞业禁止 行为案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 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 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 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年1月6日,农用 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现本公司董事王某和

12、刘某 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 、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王某和 刘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 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向人 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和刘某将经营农机厂的 所得交给公司。*返回案例7:某房产公司董事会越权 行为案1993年12月,李某、赵某与某房管局等共同发起设立了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某 、赵某分别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组建后,房地产 业已不如前几年那么景气。公司经营了一段时间之后, 没有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本市另有一家电脑股份公司

13、 是上市公司,由于电脑的行情很好,所以有很多人把股 票投资转向电脑公司,其股票价格不断不涨。房地产开 发公司的董事长张某想,现在投资房地产效益不大,不 如把公司的流动资金换成股票,这样做不用花力气去经 营就能取得较好的效益。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公司拿出 600万元通过证券经纪人买入某电脑公司的股票70万股 。在房地产公司买进股票后不久,因国家下达关于股票 发行配额的规定,又有部分公司开始上市,原有部分上 市公司也开始进行配股,股市价格开始回落。至1994年 9月,电脑公司的股票已跌至每股8元。1994年9月中旬,房地产公司召开本年度股东会,在股 东会上,张某向与会的股东通报了购买电脑公司股票 的

14、情况,与会股东在如何处理股票买卖导致的损失问 题上意见分歧。李某和赵某认为,现在股价普遍呈下 跌趋势是因为以前国家对股票发行的控制过严,现在 逐步放宽发行引起的。其实上市公司并不一定都取得 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普通人对于股票价格的判断是基 于供求关系,而不是基于公司经营状况,因此,股票 价格的下跌趋势在一段时期内已不可避免,主张尽快 抛出电脑公司的股票,损失由作出投资决定的董事会 承担。张某等董事会成员认为,公司董事会作出购买 股票的决定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着想,购买行为属于公 司经营的范围,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同时股票价格的升降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暂时的股价下跌并不一 定意味着决策的失误。张某等大

15、部分董事会成员是由 房管局等单位提名的,因此,房管局等大股东也倾向 于认为购买电脑公司股票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行为,此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但是,公司法第 12条中对公司的转投资行为进行了限制,董事会作出 的购买电脑公司股票的决定超过了公司法关于转 投资额的限制,因此超出转投资限制的行为应被认定 为无效。公司可向卖出股票的人要求返还投资款。在 股东会上各方达不成一致的协议,李某等个人股东所 占总股份的比例较小,其主张在股东会上没有获得通 过。李某认为虽然从账面上看公司资产并未减少,还 是1000万元,但从实际来看,作为长期投资购买电脑公司的600万元股票款实际价值已大大下跌,如不做 处理,

16、公司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因此,李某等个人 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卖出电脑公司 的股票,损失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的董事们承担。董 事会答辩称,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投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有权作 出转投资的决定。即使董事会负有责任,也只是对 超过公司净资产额50%的部分承担责任。公司转投 资超过50%的部分,因违反了公司法第12条的 规定,因此,此行为无效。这笔股票是从某粮油公 司购买的,因此就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总部分, 其买卖股票行为无效,粮油公司应把超过部分的股 款退还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将超过部分的股票 退还给粮油公司。*返回案例8:某县化工轻工公司分立 债务纠纷案原告 山东省某县汽车改装厂与江苏省某县金属机电 化工公司自1986年9月发生业务关系,至1987年9月 22日先后签订了7份购销代销汽车合同书,金属机电 化工公司共计购得原告各种汽车47辆,车款总计 1294026元,至1990年6月该公司共付给原告1045733 元。按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