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4953194 上传时间:2017-08-27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7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河南理工大学专业论文0目 录引言.1一、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概述(一)保险监管的概念及其必要性(二)保险监管的特征二、保险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二)保险经营的监管(三)保险财务的监管(四)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三、保险监管的机构及职责四、我国保险业监管的主要问题与应对措施(一)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措施结语参考文献致谢河南理工大学专业论文1引言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1980 年我国开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保险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保险监管也经

2、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专的发展过程。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保险业在迅速发展和壮大自身的同时,也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承受更多的可能来自国际金融保险市场风险的影响。当前的中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除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外,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实力都比较弱,这既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也难与国内外资保险公司、国际保险业竞争。要想尽快改变这一现状,不仅仅需要保险行业自身的努力,更应加强对我国保险业的监管,为我国保险行业提供一个健全、良好的监管环境。对此,我国保险界从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体系等多方面多角度作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

3、实践探索。因而,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就成为了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大热点和难点。鉴于此,本文进行了相应的分析研究,回应了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理论呼唤和实践的期望,既可为我国的保险监管提供理论基础和理论指导,也可为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河南理工大学专业论文2一、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概述(一)保险监管的概念及其必要性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的活动。 1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

4、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有很大的责任。保险经营与风险密不可分,保险事故的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使得保险经营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或倒闭不仅会直接损害公司自身的存在和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危害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影呼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

5、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其次,保险的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三大特点。负债性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后收取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保险公司未来的责任准备金,是其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保障性是指保险的职能是补偿和给付;通过补偿和给付,保证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失后,能及时得到恢复和弥补。广泛性是指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涉及千家万户,覆盖社会经济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并且通过再保险活动和海外投资活动使其经营超出国界,成为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因此需要对保险业严格地监督和管理。(二)保险监管的特征保险监管是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上各市场供给主体准

6、入与退出保险市场的监管。通常,保险监管有如下特征:1 商法学第三版,王作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版第 462 页河南理工大学专业论文3(1)强制性。保险监管是外部强制型监管,监管行为是政府行为。监管部门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对监管对象进行规范,规定监管对象落实监管当局的要求。同时对于监管对象实施检查、对违规机构实施处罚。(2)独立性。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能够独立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必须能够客观地、坚定地、不受外界干扰地行使权利。保险监管部门必须随时准备听取投诉,讨论一些问题,同时应具备有决策的独立性和行使权利的自由。保险监管人员能够迅速有效地行使权利的方法,一种是通过书面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所索取

7、的资料,另一种是对保险公司进行单方面的检查。(3)服务性。保险监管虽然凭借的是公共权力,体现的是政府意愿,但是从功能上看,它又是对保险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为监管对象的稳定经营服务。也就是说执法是手段,服务是目的。保险监管的主要手段是制定统一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规则供监管对象遵守、督促其健全内控制度、检查和指出其内控机制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建议,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手段对监管对象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并就如何改进风险控制提出建议,从实质上看,就是为监管对象提供技术服务。(4)复杂性。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管对象的千差万别,决定了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地区保险监管方式和方法不尽相同。表现

8、为保险监管的复杂性和技术性。河南理工大学专业论文4二、保险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 1.保险组织应依法设立、登记,并以此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险组织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表现为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保险组织必须具备比一般工商企业设立更为严格的条件,这是世界各国保险法的普遍规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的五项条件。设立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2.在保险公司的变更和退出上也有相应的规定保险组织的变更包括保险组织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及其他事项变更,首先要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其次要经过保险监督管

9、理部门批准;最后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如果涉及到减少实收货币资本金时,必须通知债权人。保险公司的终止分为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形式。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撤销都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涉及的社会面广,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当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经我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但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其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则由我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二)保险经营的监管 1.保险经营的业务

10、范围我国保险法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 2.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的监管在我国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执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而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但应当报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河南理工大学专业论文53.保险人恶性竞争行为的监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防止恶性竞争,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保险法对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 4.对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在我国,再保险公司也要分业经营。为了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对保

11、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本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对外国保险公司则有选择地逐步让其进入。 5.对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必要通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从而分散风险,稳定经营。 (三)保险财务的监管 1.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2.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有与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才能完全履行保险责任。各种准备金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 3.公积金的监管公积金是保险公

12、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保险公司提取公积金,是为了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增加公司资本金。 4.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资金运用状况,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赔付能力。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河南理工大学专业论文6(四)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1.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13、监管的内容有:保险代理人的设立、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管理。 2.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根据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在我国保险经纪人限于组织。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经纪人的性质上具有居间、代理、咨询的性质。监管的内容有:保险经纪人的设立、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 3.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人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监管的内容有:保险公估人的设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五)保险公司偿付

14、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最低标准,即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要超过其负债规模。偿付能力监管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判断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债务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强制性的监管措施的一种监管方式。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最根本的目的,因此,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对保险业务的风险进行基本的假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和规定相应的监管法律并授权监管当局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实施接管或强制退出市场的措施。从目前看,偿付能力监管手段主要有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风险资本监管、保险监管信息指标体系监管和保险监管机构

15、组织的现场检查等。这些监管手段往往被保险监管部门综合使用,对保险公司进行系统分析。河南理工大学专业论文7三、保险监管的机构及职责按照保险法第 9 条第 1 款的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我国的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审批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费率的制定和备案;保险条款的制定和备案;监督保险准备金的提取;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低限度;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整顿保险公司;接管保险公司。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资金运用状况;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

16、材料;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以及监督保险公司营业行为的合法性并对违反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限制营业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河南理工大学专业论文8四、我国保险业监管的主要问题与应对措施(一)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1.保险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并存 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保险法颁布于 1995 年,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虽然针对我国加入 WTO 的具体情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2 年对保险法做了一次修订,但修订的幅度不大。目前,保险法的一些法律条款已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状况,在许多方面、许多环节上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