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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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5.受案范围 与管辖受案范围(主管) 管辖 司考题 练习题含义与意义受案 范围L1L2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 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v 受案范围反映了法院对纠纷的可接纳程度及范围 ,从而直接制约当事人诉权受保护的程度。在某种意 义上,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及其实现 程度的重要标尺。v 但司法不是万能的,受案范围受制于诸多因素, 盲目不切实际地任意扩大范围有可能适得其反,因为 “司法的权威并非与司法权的范围成正比关系,相反 ,司法管辖范围的不当扩张可能恰恰是导致司法权威 下降的原因之一。v 因为权力伸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触角都可能面临 来自社会生活的

2、挑战,再假如没有足够的强制手段和 其他国家机构的支持,司法只能在腹背受敌的情形下 面临四面楚歌的境地。”v1、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与实现。v2、有助于审判权功能的发挥。v3、有助于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协调。v4、有助于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协调发展。研究法院受案 范围的意义立 法 规 定问 题 与 评 析民诉法第三条:“人 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 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 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 ”民诉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 界定模糊、笼统,且缺乏应有的 涵盖力,(未涵盖非诉案件) 导致:无限扩大范围;完全以制 定法为依据确定范围;完全从法 院立场出发,

3、滥用司法解释权, 严重侵犯诉权。v民诉法在确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采用了以下标准:v第一,法律关系的性质;第二,国家法律规定和最高 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v根据以上标准,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包括民事权利义务 争议、非诉讼事件和涉外民事诉讼案件。v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确定受案范围的标准是法律关系的 性质,即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 系为标准来确定法院的受案范围。具体又可细化为两 个标准:v主体标准(地位平等)v内容标准(民事法律关系争议)v根据以上标准,一般认为法院受案范围有以下几类:v(1)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 v(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v

4、(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v(4)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v(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v(6)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由法院运 用民诉法解决的其他案件。v如何分配本案证明责任v本案如何处理确定法院受案范围时应考 虑的因素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受案范围争议的解决机制法院在国家政治 生活中的地位法院司法权 的本质属性司法干预社会生活 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司法政策的调整 (不得任意为之)案件性原则国家行为 例外原则宪政结构 政治体制主观愿望和 客观可能性v“案件性”又称为“法律上的争讼性”,是审判权 的首要界限。案件要具有可裁判性。v第一,案件明确、

5、具体;v第二、案件必须是真实的和实质性争议,不 同于纯学术性的或不具有实质意义的争议;v第三、争议问题的性质适合根据法律上规定 的要件作出判断来予以终局性的解决。v【案情】陈某于2005年7月24日从原上海书城(现为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书城福州路店 )购买一本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第10版新华字典 。陈某称,经其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深入论证 ,发现该字典存在知识性、逻辑性、体例性等编校 差错数千处,差错率达0.797%,属于质量严重不合 格。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差错;书城停止 销售,商务印书馆停止发行第10版该字典,并在全 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v上海市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

6、争议属于学术 争议,不在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内,故依照民 诉法第2条、第108条 、第111条第3项之规定,裁 定驳回起诉。陈某上诉被驳回。v目前我国有三部法律规定了国家行为v(1)行政诉讼法第12条:“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v(2)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 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有涉及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 官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 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 府的证明书。”v(3)澳门特别

7、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同 上v立法把何种社会冲突纳入司法管辖范围,从制度设 置者角度看,取决于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主观愿望 和客观可能性;从制度利用者角度看,取决于社会 生活的主观和客观需求。v如对单位内部纠纷由过去一律不干预到现在部分干 预。v具体就我国审判权介入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等内部 纠纷,应遵循几项原则:v第一,技术事项例外原则;v第二,用尽内部救济原则;v第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排除司法管辖原则 。v司法政策的调整,导致法院受案范围的变化是一个 现实问题。“要充分考虑国家经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 繁杂,个案处理的不慎会引发危机社会稳定的重大 事件等特点,对有些敏感性很强的案件的立案受

8、理 要十分慎重,以免造成工作被动甚至严重的后果。”v在特定条件下,将特定类型的本可通过司法手段解 决的问题,暂时排除于诉讼程序之外,是我国法院 在受案范围与现实矛盾的体现。如对证券市场违法 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所下发的通知中规定:“受 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 的条件。”,对此类案件暂不受理。v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 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v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v第二十九条 第3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

9、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46条 )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界定法院受案范围时应遵 循的原则 界定法院受案范围时应遵行的标准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的原则 (减少当事人走向法院的 负担、困难和障碍)兼顾公正与效益原则实定法依据为主, 衡平正义观念为辅原则v司法有必要超出严格适用法律的框架, 通过引入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诉的利益” 理论,以此来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从 而适应于不断变动的社会环境。诉讼主体 地位平等诉的利益含义 意义如何 确定?v实践中判断争议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并非 易事。如对国家征用农民耕地发生的补偿费的争议 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时,最高法院批复为不属

10、于平等 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 的范围,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v认为单位内部案件一般不予受理的观点欠妥。v个人与单位间的法律关系属性由一元走向多元。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 济组织间等。对此公司法表现尤为突出。“公司法 是对公司内外关系进行全面调整的法律”v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 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 要性与实效性。 v各国对诉的利益的称谓也不尽相同:v法国称为“利益”(Interest);v德国法称之为“法律保护的需要”( RechtschutzBedufnis);v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称之为“诉讼

11、前提”( Voraussetzung);v日本则称之为“法律上的争讼”。v相比之下,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没有所谓诉的利益的 概念与法理,而代之以诉讼资格(Standing)理论。 v诉的利益这一概念的出现与利益法学思潮对 民事诉讼领域的影响密切相关。 v当法官面对当事人呈交上来的一个具体的争 议裁断请求时,首先必须作出判断的是该争 议是否有必要进入下面的实体审理程序。v而按照利益法学派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法 官应该着眼于各种相关利益需要,从中作出 衡平,当发现其中关系到某种比较重要的利 益从而有必要对其作出司法裁判时,就必须 作出决断,将争议纳入审理对象范围,而这 ,正是诉的利益这一学术概念产生

12、的机缘所 在。v另一方面,从诉与诉权的发展来看,诉的利益是随着 “具体诉权说”理论的出现而产生的。传统的诉讼理 论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是当事人对作为诉讼 标的的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管理权或处分权,或称之为 管理处分权,但管理权理论并不适用于确认之诉。v在给付之诉中,一旦发生给付请求权存在与否的争议 ,就此而提起诉讼,法院当然受理,其中也就没有必 要考虑进行诉讼有无利益的问题。至于形成之诉,法 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的具体,个别的情形,只要符合 这些法定情形就可提起形成之诉,因此也无必要考虑 有无利益的问题。v然而,确认之诉则不然。如果对于可以请求确认的对 象不以法律明文特别加以限制,那么当事人对

13、于任何 事情均可请求法院予以审判确认。v因此,必须通过确定诉的利益来限定确认之诉的对象 ,这样诉的利益便成为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 v诉的利益的概念作为一种中介把实体法的欠缺及薄 弱部分与诉讼连接起来,并通过诉讼程序对其进行 加强和补充。v法国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诉的利益理论对民事诉 讼程序的直接作用就在于它决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 的资格与诉讼请求的范围。v诉的利益是连结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枢纽,是任 何一个民事诉讼都必须具备的诉讼要件,使诉讼得 以形成,是原告具有的法律利益,同时,它能促进 新的民事权利的形成,或者使既有的民事权利具体 化,以及防止滥用审判权并抑制当事人滥用诉权, 实现平衡审判权

14、与诉权的目的等等。 v衡量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科学性重要的方面 是,它能否将具有诉的利益的案件都有效地 纳入司法保护的视野。如审判权的作用范围 小于诉的利益的范围,当事人的权利就有失 去审判保护之虞,反之,将势必造成审判权 与其他权利间的不当冲突。因此以诉的利益 来衡量审判权的作用范围,不仅有合理性, 也具有科学性。v应以什么为标准来确定诉的利益?v应以民事实体法为基本标准,同时,又不能仅限于 实体法的规定,它还应涵盖宪法和其他部门法赋予 法律主体的权益,尤其是宪法所保障的诉讼权、自 由权、财产权、平等权、生存权等基本权利的理念 ,如何透过诉讼法的适用、运用来获得实现,就成 为诉讼法包括民诉法今

15、后的重要课题。v尽管现在我国民商立法获得很大发展,但依然不够 完善,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也比较抽象、笼统,再 加上大量现代型纠纷的大量出现,为法院判断诉的 利益有无带来诸多困难。v在衡量利益有无法官应考虑两个因素:v(1)社会主流价值取向(一定社会意识形态 当中占据主流地位并已发展成熟的、固定的 道德信念及价值观,它能够决定社会绝大多 数人的行为选择方向及行为模式);v(2)公共政策。公共政策一旦制定并执行, 便会立即在一定范围内改变社会原有的利益 格局,使社会资源重新整合,人们的行为模 式也将因此发生一些转变。(例)v【案情】03年3月,杨某起诉作家出版社和黄宏,请 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登报更正黄

16、宏所著从头说起 一书的虚假、失实报道,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 失费800元,并双倍赔偿购书款44元。v诉状称:由作家出版社出版发行、黄宏所著从头 说起存在虚假、失实的内容。第316页写到:“ 杨白老与黄世仁是一个不错的小品,借助两个人 物和人们熟悉的人物关系反映出当代三角债的问题 :欠债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我们一贯宣传 黄世仁是恶霸地主,杨白老是贫下中农,而二被告 确将杨白老指责为欠债不还的无赖,从而使我的精 神受到极大伤害,故提起诉讼。v【判决】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杨某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v理由从诉权行使的程序条件看,杨某不是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所称的侵权 事实不能成立,原、被告间不存在侵权法律 关系。从诉的利益看,杨某在本案中不存在 诉的利益,也即没有运用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的必要性。所以,杨某不享有诉权,不能提 起有效的诉讼。v【案情】郑州市19岁的白某,05年高考总分 484分,第一志愿报考了河南财经学院民族预 科班(超出录取分数线38分),河南财经学 院将其档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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