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国内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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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管理国内法规介绍 B类安检员培训班 第一章 概 述第二章 法律介绍第三章 法规介绍第四章 部门规章介绍第一章 概 述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海事法律法规体系水路交通安全法规船舶法规船员法规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海事综合法规水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 (待修订)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海域搜寻救助条例部门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船舶法规行政法规: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待修订)船舶登记条例 (待修订)部门规章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船员法规行政法规:船员条

2、例行政规章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章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水域管理条例海事综合法规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规章: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讨论:1、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处罚的依据?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否作为行政处罚 的依据?第二章 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现行版本)海上交通安全法(送审稿)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施行海事法规的龙头法涵盖船舶登记,检验,船员管理,

3、航行、停泊、作 业安全,航海保障,危险品管理,救捞,事故调查 ,法律责任等诸多内容主要特点具有前瞻性原则性规定高度概括和精炼具有科学性适用范围和职责适用范围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 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职责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对沿海水域的 交通安全的指挥管理职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 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军用船舶、设施,以及公安船舶的检查登记、人 员配备、进出港签证,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 法另行规定船舶应遵守的相关要求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 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第五条 船舶

4、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 登记证书 ,或船舶执照。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 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 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 、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开展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 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 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 效的安全措施。行政强制依据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 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主管机关 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5、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 适当的担保 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情 况修订情况内容需要进一步拓展监督执法职能转换与其他行政法规的协调法律救济原则的适用讨论:对“三无”船舶如何管理?第三章 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员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6年国务院批准施行2002年国务院批准修订后的新条例,并于 2002年8月1日施行。适用范围: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 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该条例修改主要内容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船舶和浮动设施所 有人、

6、经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了 船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明确了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的行为规范明确并加重了海事管理机构的责任完善行政管理措施,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船舶登记条例明确我国登记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规定了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 权、光船租赁、船舶标志、公司旗变更及 注销各类登记的法律程序明确了登记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船舶登记机关的职责及法律责任适用范围国家所有的船舶,包括:国有企业的船舶政府公务用船及事业法人的船舶集体所有的船舶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 有的船舶合资企业所有的船舶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我国实行严格登记制

7、度合资企业本国资本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船员全部为中国籍船员,如确需雇用外国 籍船员的,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 船舶,未终止或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 得取得中国国籍船舶标志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相关法规介绍条例简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09号令发布条例主要明确了检验机关的设立条件,检 验人员的资质要求,规范了船舶、设施、 集装箱法定检验的种类、范围和程序,规 定了法律责任和义务,制定了相关处罚依 据条例共七章三十四条。分为

8、总则、船舶检 验、设施检验、集装箱检验、检验管理、 罚则和附则。船舶检验船舶检验的历史船舶检验的机构设置中国海事局船检管理处地方船检局中国船级社检验类别法定检验 船舶、设施和集装箱的检验建造和营运中的检验船用产品的检验入级检验公正检验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 关颁布的技术规范(法规),以及船旗国 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 约(条约),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 机构或主管机关委托、授权、指定的船舶 检验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 装箱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入级检验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 入级检验 从事国际航行的

9、船舶 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公正检验受委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某种情况进 行鉴定,出具证明的一种检验。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后出具的证明可作 为交接、计费、理算、索赔及海事仲裁的 行为的有效凭证。 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 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经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 第四章 部门规章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游艇安全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相关法规介绍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是指为保证船舶、船员、旅客、货物和财 产的安全,以及为保护海洋环境而进行的 一定数量合格和有经验的船员配备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是船舶航行的 法定证书,是海事管理机构为所有适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核发的船舶 配员最低标准的证明文件配员的最低和最高要求配员规则是船舶安全配员标准的最低要求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 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 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 员标准我国配员发展趋势第一阶段:80年代初期,船舶配员从55人左 右减少到37人左右第二阶段:90年代初期,船舶配员从37人减 少到

11、28人,最低的只有23-24人第三阶段:1997年9月交通部颁布了船舶安 全配员规则,配员一般为20人左右第四阶段:2004年8月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安全配员规则,配员一般为12 -14人我国关于最低配员的相关文件“关于给国际航行船舶核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通知” ( 1990)“关于修改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及核发最低安全 配员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1997)关于修正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交通部海事局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2006)“交通部海事局关于修

12、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2008)“关于暂缓执行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的通知海船舶” (2008)舶种类、航区、 吨位或总功率一般规定附加规定一般船舶3000总吨及 以上船长、大副、二副、 三副各1人,值班水 手3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 和值班水手各1人。500总吨及 以上至未满 3000总吨船长、大副、三副各 1人,值班水手3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 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200总吨及 以上至未满 5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2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 人。 连续航行

13、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 减免三副1人及值班水手1人。100总吨及 以上至未满 2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 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 免三副1人。未满100总 吨驾驶员(国际航行船 舶为船长;机驾合一 为驾机员)1人,值 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 (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连续航行时 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对于连续航行时间的界定海船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的时间不超过 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内河船舶在中 途港或海上作业点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计入 连续航行时间。关于船舶吨位功率等影响配员

14、问题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 舶总吨位划分,轮机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 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但拖轮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适用船舶等级 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拖轮海 上3000千瓦及以 上船长、大副、 二副、三副各1 人,值班水手3 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36小时,可减免二副、 值班水手各1人;连续 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 3000千瓦以下船长、三副各1 人,值班水手2 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 时,须增加二副1人。港 内750千瓦及以 上二副1人,值班 水手2人。未满750千瓦三副1人,值班 水手1人。最低安 全配员 证书关于靠泊期间的配员

15、要求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 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 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 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讨论:案例:某拖轮499总吨,主机功率8000KW,船舶最低 安全配员证书中载明,该轮需配备船长、大副 、三副、轮机长、二管轮各一名,值班水手和值 班机工各两名。5月12日,该轮船长、三副、轮机 长离船,之后再未上船,5月18日,该轮由A泊位 移泊至C泊位,7月6号,该轮大副离船去买菜。 请分析该轮存在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法规介绍背景和结构背景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2006 部海事局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 年 第7号令)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结构特点规则共八章46条。包括:总则,检验登记,游艇操作 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航行、停泊,安全保障,监 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游艇和游艇俱乐部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 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 动力装置的船舶。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 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 组织检验和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办理所有权登记游艇应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证书游艇所有人办理国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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