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讲义-part5-201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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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船舶保险合同 第1节 船舶保险条款 一、我国现行使用的船舶保险条款 (1)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 PICC2009版)适用于国际航线船舶; (2)1996年11月1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条款(PICC2009版)适用于中国登记 的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 (3)1999年12月1日沿海内河渔船保险 条款适用于在中国登记,并具有检 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10.1起实施)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 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 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2、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国外船舶保险条款 (1)英国船舶保险条款种类较多,常用的有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ITC Hull)- 1983 6.4.2 any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or thing whatsoever except other vessels or property on other vessels; 6.4.3 the cargo or other property on, o

3、r the engagements of, the insured vessel;6.4.4 loss of life, personal injury or illness; 6.4.5 pollution or contamination, or threats thereof, of any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or thing whatsoever (except other vessels with which the insured vessel is in collision or property on such other vessels) o

4、r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or threat thereof, save that this exclusion shall not exclude any sum which the Assured shall pay for or in respect of salvage remuneration in which the skill and efforts of the salvors in preventing or minimizing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as i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13

5、 para.1(b)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 have been taken into account.(二)共同海损和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 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保险船舶若发生共 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 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 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 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 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保险船舶空 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 北京理

6、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 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 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 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 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 止。(三)施救 (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 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 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 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 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 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 的开支。 (2)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 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 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四)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 任或费用:

7、(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 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 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 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 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则应予发现的正 常磨损、锈蚀、腐烂保养不周,或材 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 理; (四)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 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五)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 或封锁; (六)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 、炸弹、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 (七)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 (八)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九)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 (十)保险船舶被征用或被征购; (五)免赔额

8、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 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不 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 索赔)。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 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 意外事故。 本条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 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 用。 (六)海运 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 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 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 和责任均不负责: (一)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二)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 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 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 (三)保险船舶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的 目的的航行。 该条款起到了控制风险的作用,但

9、在法 律后果上不同于保证条款。 1、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指由岸上管理人员(不限于被保险人 ,可能是定期租船人)事先安排好的 拖带或救助服务,如用作拖船、驳船 或救助船,但不包括发现船舶遇险而 临时进行的救助。 N.B.不能直接用本条款承保拖船和专 业救助船。在英国1983年协会条款第1条航海条款规定( 书第453页),“The vessel is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insurance at all times and has leave to sail or navigate with or without pilots, to go

10、on trial trips and to assist and two vessels or craft in distress, but is warranted that the vessel shall not be towed, except as is customary or to the first safe port or place when in need of assistance, or undertake towage or salvage services under a contract previously arranged by the assured an

11、d/or owners and/or managers and/or charterers. This clause 1.1 shall not exclude customary towage in connection with loading and discharging” 2、保险船舶与他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 。本规定不适用于在港内的船靠船装卸 作业,对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与保 险船舶之间的装卸作业也不适用。 3、被保险船舶作为拆船或为拆船目的出 售的意图航行(七)保险期间 分定期和航次保险两种情况。 在定期保险中,有关于保险连续的规定 ,即“保险到期时,如保险船舶尚在航 行中或处于

12、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 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 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 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保险 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 个月保险费。 ”If it is not possible to establish when the peril causing damage occurred during a voyage duirng which the vessel changed her hull insurer, the insurance liability is ofen shared between the two insurers in prop

13、ortion to the number of days of the relevant voyage. The same principle applies to P&I insurance. (八)保险合同的解除 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措辞为“保险终止” 合同法第6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 义务终止: (二)合同解除(一)一旦保险船舶按全损赔付后,本保险自动解 除。 (二)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 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期改变、或转让给 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 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保险自动解 除。但船

14、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上时,经要求,可延 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 。 (三)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 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 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 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本保 险仍继续有效,否则,本保险自动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除非事先书面取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 自情况发生时自动解除(参ITC第4条终止,书454页):船舶船级社变更(change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y) ; 船舶船级等级变动(change of class); 船级注销(discontinuance of cl

15、ass); 船级撤回(withdrawal of class);- 缺少船级届满 Expiry(ITC中有) 船舶所有权改变(change in ownership); 船舶船旗改变(change in flag); 船舶转让给新管理部门(transfer to new management) ; 船舶光船出租(charter on a bareboat basis); 船舶被征购(requisition for title of the vessel); 船舶被征用(requisition for use of the vessel)。(九)保费和退费 (一)定期险:全部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

16、如保 险人同意,保费也可分期交付,但保险船舶在 承保期限内发生全损时,未交付的保费要立即 付清。 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退费: 1.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保险费应自保 险终止日起,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给被 保险人。2.无论是否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 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停泊超过30天时 ,停泊期间的保费按净保费的日比例的50%计 算,但本款不适用船舶发生全损。如果本款超 过30天的停泊期分属两张同一保险人的连续保 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 计算。 (二)航次保险: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 保和退费。 (十)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 任。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的权利,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 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益受到损害,保 险人可相应扣减赔款。(十一)船舶适航与船舶保险合同的关系 1、MIA第39条第4款规定,a ship is deemed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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