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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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1-2008(交流学习资料 )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一月1n(一)强制性条文简介n(二)规范 GB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n(三)规范GB 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n(四)建议在“应用指南”中强调条款内容2(一)强制性条文简介1、强制性条文简介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分类目前,强制性标准包括2类:一是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为强 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可视为强制性标准; 二是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标准中的 所有条文都是围绕某一范围的特定目标提出的技术要求

2、或 技术途径,这些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都是成熟可靠、切实 可行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标准条文中采用的 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如“必须”、“应”、“宜”、“可”等)去 遵照执行。强制性标准更多体现了政府的技术指导性,在无充分理由 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不得突破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将作为判定责任的 依据。3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意义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技 术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无论是对工程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还是对建设工程的技术监 督和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都以实 用、直接、明确和易操作的特点受到普遍欢迎。 尤其是在施

3、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作为审查和备案的技术依据,发挥了有 力的保障作用。加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的实施力度、强化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 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具有 重要意义。 4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缺陷(1)各强制性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性不强。由于强制性条文摘自各条文呈有机整体的强制性标准中, 难免有断章取义之嫌,各强制性条文间的内在逻辑关联性 不强。因此,在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时,必须在全面理解 、掌握原强制性标准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强制性 条文的实质。(2)现行强制性条文未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

4、环节。目前,强制性条文仅摘自现行强制性标准。由于一些推荐 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安 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因此,作为 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除必 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 家推荐性标准。 52、给水排水规范强制性条款1)、GB50141 7条2)、GB50268 6条3)、GB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4.4.4 井盖:强度、稳定要求等条款。“检查井盖强度应符合设计强度,满足路用功 能”。 6(二)规范 GB50141-200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4页 前言一、总则 第一页1.01

5、 1.03 1.04 二、术语 (3条)1、第二页 2.0.5 施工缝2.0.6 后浇带2.0.7 变形缝 2.0.8 止水带 2、第三页 2.0.17 满水试验2.0.18 气密性试验(消化池)污染环境、细菌清 理施工监理、监督控制要点关系管道、构筑物安全实用功 能。7n三、基本规定 1、 3.1基本规定 (8条) 1)3.1.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 有相应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检查管理体系,还应补充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落实。该规 范是技术规范,安全写的内容不宜过多。2)3.1.4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

6、的分项、分部 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 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 批。查: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执行。3)3.1.5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 ,保护环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 下列特殊措施:查:安全 环境 保护措施。81、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 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 措施;3、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 、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4、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 (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

7、采取防护措施。4)、3.1.10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 、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 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 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 用。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 后使用。强调:1必须进场验收2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制3现场原材料应检测合格后使用的制度95)、3.1.11在质量检查、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 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 备相应的资质。查:计量检定制度6)、3.1.1

8、4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弃物以及噪声、振 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查:文明施工控制7)、3.1.15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 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 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水上作业、 水下作业、压力容器等特殊作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查:安全施工控制8)、3.1.16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 ,应进行检验;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

9、 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3、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 、尺寸等进行复核。工程施工有序控制 102、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6条) 1)、3.2.1 P7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基础上,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 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验收人员有资质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 收文件; 隐蔽验收形成验收文件规定 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测项目,应按

10、规定进 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平行检测、见证取样的规定(监督站应有专项规定) 7、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 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 检查; 主控、一般项目等规定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相关规定112)3.2.5 P8 4 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 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管 渠严密性试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抽水清洗 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 行等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验检测、抽查 结果应符合规定; 功能性试验必须满足

11、3)、3.2.4 186页 检验批规定要求 本规范规定按 不同单体构筑物分别设置分项工程;单体构筑物 分项工程视需要可设验收批;其他分项工程可按 变形缝位置、施工作业面、标高等人分为若干个 验收批。 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为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是分部 (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均验收合格。124)、3.2.7 186页 返修规定可以使用的范围 本条规定了给 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品处理的具体规定:返修 ,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 系指对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 施。返修或返工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

12、和评定 质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 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 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 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 萌芽状态。 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 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更大的经 济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 不符合规定的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采用本条第4款 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 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 过验”,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5)、3.2

13、.8 P9返修规定不可以使用的规定,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不做解释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 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 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3.1.12 P10 正式验收时,该工程管理或使用 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 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 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 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 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14四、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4.1一般规定 (6条) P11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 线、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 措施加以保

14、护。 1施工单位提交底不提,全风险接受。 2监理要支持公道,建议召开各方管线调查会。 3要求施工单位现场探测。 2)、 4.1.6 围堰、围护结构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 开挖。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进入下道 工序施工,并应减少基坑裸露时间。基坑验收后应予保护 ,防止扰动。 减少基坑裸露时间(有一篇文章称为时室效应) 3)、 4.1.7 深基坑应做好上、下基坑的坡道,保证车辆行 驶及施工人员通行安全。 上、下坡道安全检查的规定154)、 4.1.8 有防汛、防台风要求的基坑必须制定应急措施 ,确保安全。 防汛 5)、 4.1.9 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 测,出

15、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 本条强调基坑(槽)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 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 续施工。本条中监测是指沉降观测、变形测量等工程施工 安全监测项目。 支护结构,环境监测 6)、 4.1.10 P11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 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发现岩、土 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 上述单位研究确定处理措施。 三层含意:地勘、验槽规定1来源 见187页 2处理 3无地基验 槽记录及地勘报告工程施工依据不足。164.2 围堰 (4条) 1)4.2.5 P13围堰施工和

16、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水水 源的水质。 2)4.2.6 (3条) 围堰内基坑排水过程中必须随时对围堰进 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堰坑内积水、渗水量应进行测算,并应绘制排水量与下 降水位值之间的关系曲线,在堰内设置水位观测标尺进行 观测与记录; 2 排水量与水位下降发生异常时,应停止排水,查明原因进 行处理后,再重新进行排水; 3 排水后堰内水位不下降,甚至上升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水 ,进行检查;如发现围堰变形、结构不稳定,必须立即向 堰内注水,使其恢复至平衡水位后,查明原因并经处理合 格后方能抽除堰内水并重新排水。 结构不稳定173)、4.2.7 (4条) 土、袋装土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筑前必须清理基底; 2 填筑材料应以黏性土为主; 3 填筑顺序应自岸边起始,双向合拢时,拢口应设置于水深 较浅区域; 4 围堰填筑完成后,堰内应进行压渗处理,堰外迎水面进行 防冲刷加固; 堰内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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