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外国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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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 第三节:外国投资法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二、对外国投资的管理 三、对外国投资的鼓励与优惠 四、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一)概念 外国投资法是指东道国为引进外国资本 、技术、服务以发展本国经济而制定的 有关外国投资者待遇与法律地位,鼓励 、保护与限制外国投资,以及调整外国 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间、与本国政府间 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二)国外关于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各国不仅关于外国投资法的名称不同, 其关于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也不同。 综观各国立法实践,世界各国有关外国 投资

2、法的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制定比较系统的、统一的外国投资基 本法 2制定专门的外国投资特别法 3对外国投资适用国内一般法律法规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三)中国外商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我国外商投资法的立法体制在总体上属于制定 专门的外商投资特别法和单行法规的体制。具 体言之,我国外商投资立法所采取的体制是, 针对外商投资的企业形式、投资领域、 地域和 其他情形,分别制定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律、法 规、条例、规章、办法的体制。我国外商投资 法是由这些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所构成的法群 ,并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例如:我国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不 同企业或公司形式的法律

3、、法规有 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 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 法实施细则等;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涉及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有如矿产 资源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 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 源条例、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 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等; 涉及鼓励外商投资的法规有如关于鼓 励外商投资规定、各地鼓励外商投资 的地方性法规等;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涉及投资区域的法规与政策有如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中西部 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

4、措施的实 施意见等。 back二、对外国投资的管理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外 国投资法的目的和内容之一是对外国投 资进行法律管理,主要的管理措施如下 :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二)投资领域的限制 (三)投资比例的限制与逐渐当地化 back(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1对外国投资的审批 外国投资进入东道国国境事先须经东道 国政府审查批准。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 审批是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资本进入本国 及其合理流向进行管理的一个最重要的 方面,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管制外国 投资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在现代国际投 资中,绝大多数东道国对外国投资实行 审批制度。(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

5、与后续监督 综观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对外国投资实 行审查批准制度的法律体例有三种: (1)一般审批制度。一般审批制度(又称概 括性审批制度)是指东道国对所有的外国 投资者在其领域内的投资一律实行审查 批准的制度。发展中国家和多数发达国 家采用这种制度。在这种审批制度下, 东道国通常设立专门的外国投资管理机 构,负责审查批准工作。(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2)个别审批制度。个别审批制度(又 称特别项目审批制度)是指东道国针 对特殊的外国投资者或投资的特别 项目或行业、部门实行审批制度, 而对一般行业、部门或一般投资者 实行投资有效的制度。采取个别审 批制度的国家比较少,主要有日本 和美国

6、。(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3)告示审批制度。告示审批制度有两种 做法:一是以法令或公告的形式明确规 定哪些方面的投资已被政府认可,只要 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条件即可自由投资, 无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未列者一律办 理审批手续。另一做法是规定哪些项目 已被政府认可不须办理审批手续,哪些 项目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根据各国的实践,外国投资审批制度中存在程 序上的审批和实质上的审批。 程序上的审批是指有审批权的政府机构及其授 权机关对投资申请中的投资项目、计划、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协议、合同、章程以 及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手续进行审查,在 法定期限内决定

7、是否批准。 实质上的审批是指审批机关对外国投资的经济 效益、技术指标及其是否符合东道国经济发展 长期计划和近期目标进行的审查批准。(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实质上的审批目的在于审查外国投资的经济利 益对东道国经济发展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尽管 各国对外国投资审批的条件和标准不一,但以 下几个方面具有共同性: (1)在经济效益上,外国投资能够弥补国内资金 不足,能够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知识, 能扩大再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的品种 、质量、产量,能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产 品,增加外汇收入,改善国际收支平衡。(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2)在社会效益上,外国投资能够促进就 业,

8、增加就业机会,能尊重东道国社会 文化准则、风俗习惯,能改善环境或至 少不污染环境,能适合东道国文化政策 。 除规定法定批准条件和标准外,有的国 家还规定了不予批准的条件和标准,又 称为消极条件。(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东道国不批准外国投资的条件或标 准主要有: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目 标相抵触,涉及国家禁止的投资领 域,涉及东道国国防安全,有损主 权,有损公共事业,违反公平或平 等原则,外国投资企业明显而现实 地导致垄断,控制本国某行业或产 生妨碍贸易的危险。(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程序上的审批和实质上的审批是东道国审批制 度的两种形式,它们相互依存。任何一个国家 只要对外国投

9、资实行审批制度,就存在着这两 种形式的审批,其中实质上的审批是外国投资 审批制度的关键和主要内容。如我国外资企 业法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 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 术先进的外资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 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机关审查批准,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 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2后续监管 后续监管是指外国投资申请被批准 以后,其实施投资和与实施投资有 关的活动受东道国监管部门的监管 。后续监管为所有国家采用,只是 宽严有别。(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对外国投资后续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10、(1)投资者的投资申请被政府批准后,须持批准文件到 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 照后方可营业。 从各国关于外国投资登记的法律上看,外国投资的登记 制度可分为一般登记制度和特殊登记制度。所谓一般 登记制度,是指将外国投资的登记和本国投资的登记 同样对待,按照同一套法定程序来进行的登记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取“一般注册制度”。所谓 “特殊登记制度”,是指将外国投资的登记与本国投 资的登记区别开来,并按照仅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定 程序来进行的登记制度。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2)对投资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投 资的情况和投资者在营业期间的营业活 动适法性进行

11、监管。如投资着是否在批 准的期限内按批准的方式和计划实施投 资,投资者的营业活动是否符合投资申 请或申报的内容。(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施情况及 营业活动进行监管的部门既有专门的外 资管理部门,又有管理国内企业活动的 其他部门,如财政税收部门、工商管理 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商品质量监督部 门等。(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按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外资企业 的投资及其营业活动的监管内容主要有:在批 准期限内投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 事项的变更,企业外汇事宜; 对企业监管的机关有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机关、外汇管

12、理机关等。 对外国投资企业终止的监管包括:对外国投资 企业的解散、 破产的批准以及对企业终止后的 清算活动的监管,办理注销登记,注销营业执 照等。back(二)投资领域之限制 各国关于外国投资的领域采一般采 取许可、限制、禁止三种方式,其 中有的国家采取分立式,有的国家 采取结合式。(二)投资领域之限制 许可形式是指东道国外资法列举外国投 资者可以进行投资的领域或行业 禁止形式是指东道国在外资法中明确规 定绝对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 限制形式是指东道国外资法规定外国投 资者可以投资的领域但要受一定条件的 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外国投资比例限制;二是经济条件 限制。(二)投资

13、领域之限制 外国投资比例限制即规定只准外国 投资者投资一部分,不准外国投资 全部投资或控制这些领域的企业。 例如,美国规定外国人在电报业或 卫星通迅公司中所占股份不得超过 20。(二)投资领域之限制 经济条件限制,即规定某些部门达到一定的指 标或指数或其他标准即属限制外国人投资领域。 如韩国规定下列部门与产业属限制性外国人投资 领域:接受政府特殊支援的部门和耗能大或使用 过多进口原材料的部门,公害大的部门;奢侈性 或高消费性部门;对农渔生产有影响的部门;在 产业政策上需要保护一定期限的处于初级发展阶 段的产业。 在这些限制性部门中,符合下列情况的,允许外 国人投资:获得外国人投资许可的企业为获

14、得许 可的事业增资;外国投资企业的产品全部出口; 符合旅游事业法设备标准的综合性疗养业。(二)投资领域之限制 概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外资立法,禁止外 国人投资的领域一般是国防工业、军事工业、 新闻媒介、行政机关、宗教团体、政治团体、 航空等国家公共事业或公团事业;限制外国投 资进入关键性国民经济部门和有一定基础、处 于发展阶段、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和保护的产业 或部门,鼓励和允许外国人对本国经济发展有 较大影响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的行业或部门 进行投资。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限制和禁 止的外国人投资的领域较多较严,发达国家的 规定较宽。(二)投资领域之限制 我国2002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规

15、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 限制和禁止4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 类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 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 资项目,不列入该指导目录。(二)投资领域之限制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限制类: 技术水平落后,不利于节约资源和 改善生态环境,从事国家规定实行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 ,属于国家逐渐开放的产业,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投资领域之限制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禁止类:危害 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环 境造威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损害 人体健康,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 、开发土地资源,危害军事

16、设施安全和 使用效能,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 生产产品法律、行攻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二)投资领域之限制在关于外商投资的领域方面,1995年6月8日起实 施了第一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8 年1月1日起实施了第二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2002年3月4日颁布,同年4月1日起实 施第三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目 录是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配套政策 。日前,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就一些相关问题回 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实施新政策一是与世贸组织 规则相衔接,二是使利用外资与我国经济结构战 略性调整和国企改革有机结合起来。 (二)投资领域之限制 新目录在内容上作出了以下主要修改: 1.增加了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减 少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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