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森林公安职能 积极探索林业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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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发挥森林公安职能 积极探索林业综合执法森林公安是林业和公安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刑事、行政执法力量,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促进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任,既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参与者和推动者,更是林业发展成果的保护者。多年来,在省森林公安局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林业和公安主管部门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我省森林公安队伍在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培训、学习、各级市分局、县区派出所相继挂牌成立。一、森林公安已经成为林政执法的主力 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地位和基础地位。 “三分造林

2、,七分管护”这就充分说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在林业工作中的重要性,但要保护好森林资源,严格林业行政执法就成为主要的措施之一。近期在全县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县森林公安派出所结合工作实践和采取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就我县“严格林业行政执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进行了调研,通过分析我县林业执法工作的现状,查找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我作为娄烦县森林公安派出所一名普通民警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和对策,望上级领导多指导进而推动林业执法工作,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由于我县森林公安队伍刚刚成立,许多执法经验尚处在学习摸索阶段,这就需要我们森林公安服从服务于林业工作大局,找准工作切入点,加强协作配合,以科

3、学发展观统领森林公安工作,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依法行政、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严格执法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关系,切实履行职责职能,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县生态安全。二、积极探索以森林公安为主的林政执法模式 森林公安是林业保护体系中组织机构最健全、执法手段最丰富、应急处置能力最强大的资源保护力量,是林业部门的优势所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珍惜和善用这种优势,并想方设法扩大这种优势,要放手发挥森林公安的职能作用,牢固确立森林公安在林业执法中的主体地位。从林政执法现状看,执法机构多、职能交叉重叠、执法责任不落实、执法效率不高、执法质量参差不齐、执法随意性大等现象比较突出。

4、因执法被追究纪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既损失干部又有损形象。创新林政执法模式、整合执法队伍、解决林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规范林政执法行为、提升林政执法质量是林业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然趋势。 林政综合执法的理想模式应是:以市、县(区)森林公安局为主要执法机关,查处林业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林业局授权)、治安案件。大胆借鉴地方公安机关的成功经验,将市、县(区)林业局具有执法职能的部分科站人员纳入森林公安局的管理(协警),从而形成较强的合力。协警要配备必要的警用设备,参与法律法规允许的警务活动。其他非警务执法活动如:使用林地许可、采伐许可、运输许可、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木材检疫等

5、由职能科站或林业局驻审批中心窗口办理。在管理上,执法业务以森林公安管理为主,队伍则根据执法人员的隶属关系和身份分别管理。然而,在目前条件下确立这样的执法模式,在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统一相关人员认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需要进行必要的探索和过渡: 一是进一步确立森林公安在林政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在案件种类上不再设置限制,让森林公安有机会接触所有类型的林政案件。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在执法规范性、执法管理等方面的示范作用,带动林政执法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是在执法队伍的整合上积累经验。在执法队伍的整合、执法业务管理、工作机制等方面进一步的探索,为全面整合执法队伍积累经验。 三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认识。不

6、论执法队伍的整合还是执法权限的调整,都涉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调整,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一些认识分歧、引起思想波动,甚至对工作带来消极影响。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统一认识,并通过已经整合执法队伍后林政执法工作的实效来改变一部分人的认识,为全面整合执法队伍奠定思想和认识基础。 三、努力营造林政综合执法的内部环境 加强执法管理是提高执法质量、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由于各种历史方面的原因,林政执法基础薄弱、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较为明显。要适应林政综合执法的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都还需要进行研究和探索。 一是统一林政执法的各项工作要求。近年来,市林业局

7、在深入推进依法治林、建设法治政府、落实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了一批执法制度,将执法活动纳入了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在落实市林业局和上级机关关于规范执法行为的各项要求的过程中,全市森林公安机关通过狠抓执法基础业务、强化执法制度建设、细化执法行为规范,也建立和完善一大批制度并已形成体系。这些制度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二是创新林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模式。经验表明,不论监督机制有多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多严厉,但这些大多属于事后措施。因此,必须强化预防措施,将执法监督的重心从事后移向事中和事前;强化执法管理,将提高执法质量的工作重心从监督转向动态管理;注重执法细节质量,

8、充分发挥执法部门的主观能动作用,从每个执法环节的工作质量抓起。这是提高执法质量的根本,这需要主管部门,特别是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的信任与适度放权,以便调动办案部门,特别是办案一线部门在执法管理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动态管理入手抓好执法质量。 在创新林政执法监督模式的过程中,要把森林公安看作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有机组成部分,把森林公安的办案部门看作是林政执法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把森林公安的法制部门看作是林业政策法规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森林公安内部的执法监督是林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部分,森林公安办案部门领导的日常管理是整个林政执法工作日常管理的一部分,森林公安法制部门的监督是整个林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部

9、分。只不过这些工作因目前的机构设置而分别由不同的人来行使而已。有了这样的认识,就可以将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公安的执法监督模式创造性地调整为从个案监督转向阶段性检查督促,从事后监督转向动态监督,从具体工作的检查督促转向政策理论指导,从而实现责权的有机统一,增强森林公安民警的工作责任心和质量意识。三是强化林政执法的协作机制。近年来,相关部门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森林公安将案件查处信息及时通报给林政、保护部门,将执法疑难问题反馈给法规部门;同时,林政、保护、法规等部门制定管理措施和政策时也及时通报森林公安等执法部门,以便在执法过程及时了解和掌握。但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的林业工作局面,现有的协作机制便显得不系统、不全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实行综合执法是强化林政执法协作机制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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