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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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批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8235 号附件: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批办法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89 号文件国税发1997189 号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扣除的审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三条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2、。经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第四条 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企

3、业逐年延续弥补。(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所得弥补。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抵补。(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第五条 年度亏损的确认。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

4、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或在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自行汇算清缴期限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企业虚列成本,乱摊费用,虚报亏损。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第六条 纳税人在税前弥补期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连续计算。弥补期内又发生亏损的,应按先亏先补的原则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相加。第七条 申请税前弥补亏损的企业应

5、准确申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国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八条 一个弥补期满后,没有弥补完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在规定弥补期内,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亏损额后,仍有所得的,可用于弥补后一个年度亏损,由此类推。纳税人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所得的,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第九条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或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自行汇算清缴期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的审批

6、权限及时审批或上报。基层国税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核以前年度应弥补亏损额和应弥补年限。第十条 纳税人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必须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未经国税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弥补。第十一条 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单位):年弥补亏损数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年弥补亏损数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年弥补亏损数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单位),用本年度纳税所得弥补以

7、前年度的亏损,一律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第十二条 建立弥补亏损台帐。主管国税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台帐的内容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弥补亏损情况(台帐格式另发)。上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必须附弥补亏损台帐(复印件)。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税前弥补亏损审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解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地税发201045 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8、(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以及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亏损,是指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也即指企

9、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经地税机关审核或中介机构确认后小于零的金额。 第四条 纳税人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5 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五条 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的亏损按如下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10、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务处理的,其亏损按如下规定处理: 1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合并企业亏损、被分立企业亏损需税前弥补的,当事各方应在其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税前弥补。 第六条 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

11、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附件 1)。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对年度发生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应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173 号)规定,要求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以确保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税前弥补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纳税人在盈利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其当期实现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待弥补亏损,就其余额部分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

12、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附件1)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实行备案管理,对税前弥补亏损金额较大且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未提供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173 号)规定,要求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时报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对纳税人以往年度发生的亏损已经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其在税前弥补亏损时不需再出

13、具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后,应及时受理,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数额是否是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与企业以前年度申报的亏损额是否相一致。且与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电子台帐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二)纳税人当年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正确; (三)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是否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 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提供中介机构出具了涉税鉴证报告的,其税前弥补亏损金额的确定可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数据。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汇算清

14、缴结束前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审核完毕。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无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上签署意见进行盖章确认后,退一份给纳税人,作为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依据。同时,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相关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或亏损额较大的企业,以及享受减免税政策到期后变为亏损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将其列入汇算清缴重点审核或评估检查对象,加强调查研究,必要时可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企业亏损原因。如发现企业有意调节利润,在减免年度多计算利润,造成以后年度少缴税款或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15、 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的申报不符合弥补亏损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依法补征税款;如发现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可以核查。如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实或出具虚假的鉴证报告,应及时向上级地税部门反映,一经核实,备案地税机关应立即取消其出具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局备案。 第十四条 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年度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电子台账(附件 2)。并根据纳税人年度亏损和税前弥补亏损情况做好分户电子台帐和统计表(附件 3)的登记、汇总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行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或税前弥补亏损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的办法,具体推行范围和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对纳税人亏损和税前弥补亏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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