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诉欧盟限制石棉产品进口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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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诉欧盟限制石棉产品进 口措施案报告人:葛仲彰案件争端双方v.s加拿大欧盟案情简介1998年5月28日加拿大要求与欧盟磋商, 内容涉及法国采取的有关 禁止使用石棉及含石棉产 品的一些措施。1998年6月12日由于实质性商业利益, 巴西要求加入磋商。1998年10月8日双方磋商未果,加拿 大请求设立专家组。1998年11月25日DSB根据加拿大请求成 立专家组。巴西、美国 、津巴布韦作为第三方 参与争端解决。2000年6月13日2000年7月25日专家组向各方提交中 期报告专家组向各方提交最 终报告基本事实1996年12月24日,法国政府 根据劳动法和消费者法的规 定通过了禁止石棉进口的第

2、961133号法令,该法令 于1997年1月1日生效。该法令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保护工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运 输石棉产品。双方主张该法令不符合TBT的第2条 第1款、第2款、第4款和 第8款的规定该法令不符合GATT1994 第11条第1款和第3条第4 款的规定该法令违反了GATT1994 第23条第1款(b)项的规 定该法令不属于GATT1994 第11条规范的范围该法令未对进口同类产品提供 少于国内产品的优惠待遇,不 违反GATT1994第3条第4款的 规定根据GATT1994第20条(b) ,在任何情况下保护人类健 康都是必要的该法令不属于TBT规范的范围 ,即便是

3、专家组认定它属于 TBT的规范范围,它也不违反 TBT的有关规定。GATT1994第23条第1款(b )不适用于本案。案件所涉协议及条款技术性贸易壁垒 协定(TBT)TBT第2条第1款、第2款 、第4款和第8款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1994)第3条第4款第11条第1款第20条(b)第23条第1款(b )专家组审理阶段的主要法律问题TBT是否适用于该法令?该法令是否违反GATT1994 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该法令是否符合GATT1994 第20条(b)?该法令是否违反GATT1994第 23条第1款(b)?TBT是否适用于该法令适用不适用该法令属于TBT规定的技 术法规该法令不属于TB

4、T规定的技 术法规TBT是否适用于该法令根据TBT附件1第1条的规定,技术法规是 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 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 的文件。该文件还包括关于适用于产品 、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 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一项法令要构成技术 法规需具备以下特征 :影响一种或多种产品指定了允许进入该成员 方市场的产品的技术特 征该措施具有强制执行力该法令中关于禁止石棉产品 进入市场的规定并不具备上 述特征该规定不构成TBT附件 所说的技术法规该法令的例外规定是否 构成技术法规?该法令所列举的产品从例外 规定中获得了利益,并且设 定了产品的市场标准。因此 属于技术法规

5、。但加拿大并未就例外规定部分 单独提起投诉,因此,专家组 没有权限就此部分进行分析。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 ?违反不违反禁止石棉进口违反 了GATT第11条第1款该法令属于禁止销售和 使用石棉的国内法规, 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一项措施或者属于国内 法规,受GATT第3条第4 款约束或者涉及产品进口,受 GATT第11条第1款约束加拿大的投诉混淆了 这两个条款的关系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 ?欧盟的主张的正 确的该法令的规定属于GATT第3条第 4款所说的“影响国内销售、标 价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 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GATT第3条第4款适用于对 进

6、口石棉产品 的禁令。没有必要审查加拿大关于 GATT第11条第1款的主张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同类产品= ?对加拿大产品是否存在歧 视待遇?同类产品的认定应以产品 的物理特性、产品分类、 最终用途和消费者爱好为 依据。温石棉纤维、纤维素和玻 璃纤维具有相同的属性和 品质、相同的最终用途因此,属于GATT第3 条第4款所说的同类产 品该法令改变了从加拿大进 口的石棉产品与法国本地 产品的竞争条件,构成了 对加拿大产品的歧视待遇 。确定是否存在歧视待遇,应将 前述所说的同类产品与国内产 品进行比较。法国确实生产了温石棉的替 代产品,并且对石棉产品和 替代产品规定了不同的待遇因此,该法令构成

7、了对 加拿大产品的歧视待遇 ,违反了GATT第3条第 4款是否适用GATT第20条(b)?该法令是法国为了公众健康目 的而制定的,根据GATT第20条 (b)的规定应可以合理规避 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援引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 ,应首先证明争议措施符合 GATT第20条(b)的规定,其 后还要证明符合GATT第20条 前言的规定援引GATT第20条(b)需满足两 个条件:(1)采取措施的目的 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或健康; (2)采取的措施是为实现上述 目的所必需的。审查一项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 20条(b),必须考虑三方面的 因素:人类健康存在威胁;成员方希 望达到的保护水平;是

8、否存在 其他的与GATT相一致或较少不 一致的措施也能达到同样的保 护人类健康的目的。温石棉产品对人类健康构成 了威胁。法国采取的措施是必须的吗 ?不是必须的,可以采取 对石棉产品控制使用的 方法该方法没有有效的结果,又 不易实现,特别是在建筑业 上。那还可以适用对接触石棉 的工人的国际保护标准。该标准仅适用于工人不得不 接触石棉的情形,且该标准 不能达到法国实施的保护目 标。因此,法国采取的措施符 合GATT第20条(b)的要求 。是否符合GATT第20条前言?该法令的规定不存在对 不同产品的歧视,因此 没有必要审查是否存在 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 。那是否存在对国际贸易的 变相限制呢?该法令

9、并没有使法国的替代纤 维工业从中获得利益,也没有 损害第三国生产者的利益,因 此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 制。该法令符合GATT第20条(b)的规 定,所以,该法令对GATT第3条第 4款的违反因符合GATT第20条(b )而得以豁免。是否违反GATT第23条第1款(b)该条款应解释为:投诉方能证 明在协定订立时它有理由期望 对方不采取现在争议中的措施 。在乌拉圭回合后期,法国就已 经禁止石棉产品的使用,因此 加拿大不能证明自己当时有理 由期望法国不采取禁止措施。加拿大并不能证明该条 款意义上的利益丧失或 减损的存在。加拿大的主张不能成立 ,驳回加拿大的此项诉 求。上诉机构审理过程2000年1

10、1月16日2000年11月21日2001年3月12日2001年4月5日加拿大向DSB提交上诉意见欧盟向DSB提交上诉意见上诉机构作出报告DSB通过上诉机构报告 和修改后的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审理阶段的法律问题专家组关于技术法规的解 释是否正确?认定法国的禁令不属于 技术法规是否正确?专家组对GATT第3条 第4款的同类产品的解 释是否正确?专家组认定争议措施属于“保护 人类健康所必需的”是否正确?关于技术法规的解释是否正确?专家组将该法令分为两 个部分进行审理是不正 确的。加拿大在成立专家组的请求 中是将该法令作为一个整体 进行投诉的,因此该法令只 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法令适用于石棉纤维,但

11、 却没有指明石棉纤维的任 何特性该法令包括禁令和例外 规定两个部分,这两个 部分是不可分开来理解 的。对技术法规的定义应 主要关注“产品特性”但是该法令适用的对象并不 限于石棉纤维,而是“包含 石棉纤维”的产品,并且其 指明了产品的特征,如果法令只适用于石棉纤 维,那么它就不构成TBT 所说的技术法规所以该法令属于TBT所说 的技术法规。但是,由于专家组并未对加拿大 就TBT第2条的投诉进行审理。因 此根据DSU第17条第6款的规定, 上诉机构无权对加拿大的投诉进 行审理。关于同类产品的解释是否正确?所以石棉纤维及其替代品并 不是GATT第3条第4款所说 的同类产品。确认同类产品应该基于产 品

12、的物理特性、最终用途 、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 关税分类等。专家组将石棉的替代品(纤 维素和玻璃纤维)认定为石 棉的同类产品是错误的。由于加拿大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 石棉纤维是替代产品的同类产品 ,所以法国的禁令并不违反GATT 第3条第4款的规定。因为石棉纤维被国际公认为一 种致癌物质,而其替代品没有 这样的风险,这说明二者在物 理特性上存在不同。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20条(b) ?GATT第20条的规定应与SPS 的规定结合理解,因为二者 都涉及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 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加拿大的主张不 成立。而从它们对风险评估的规 定看,并没有要求确定具 体的量的指标。专家组关于争议措施符

13、合 GATT第20条(b)的认定 是不正确的,专家组应该 对风险评估做出量的判断 。专家组做出的石棉对人类 生命健康构成威胁的结论 是正确的。维持专家组的 裁定。法国的保护水平,是高水平的 保护水平,而有控制的使用方 法并不能达到法国的保护水平 ,也不是一种可合理获得的措 施。维持专家组关于这一问题 的裁决。案件的启示同类产品的认定某项法令是否属于技术法规,应 以整个法令为对象,而不能分开 理解。另外,还要满足两个条件 :(1)指明所涉产品的特性; (2)具有强制执行力。援引GATT第20条(b)的条件技术法规的认定同类产品的认定应该基于产 品的物理特征,最终用途、 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税收 类别等。援引GATT第20条(b)需要满足两个 条件:(1)采取的措施是保护人类 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2)符合 GATT第20条前言的规定,即不存在 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 易的变相限制。谢谢您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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